举报违章奖“减分券”,靠谱吗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7-09-20 10:09
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社会争议。
“随手拍”不新鲜。“全民联动”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多地都已出招。“减分券”“交通违法优惠券”等执法创新于法有据吗?为何舆论指其损害法律、有悖法理、有失公平?
交通违法“减分券”缺少法理支撑
唐伟(地方机关事务局干部)
鼓励公众采取“随手拍”的方式共同参与交通治理已成趋势。“违章减分”并无新意,仅是旨在激发全民参与热情、实现交通共治的手段。不过,在法治社会,用“违章减分”的方式提高公众“随手拍”的积极性,无论在手段上还是程序上都值得商榷。
首先,公众随手拍的举报资料能否作为执法依据,并未获法律认可。交通违法获取证据需要先决条件,如交通警察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指挥规范等。
其次,用“违章减分”作为奖励属违规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和记分有明确规定,其中并未涉及举报交通违法可获“违章减分”,也没有赋予地方“以减分为条件”制定奖励政策的权力。
第三,此举会导致解决旧的违法行为之时,产生新的违法行为。当一个人手中握有大量的“减分券”时,就如同持有“免死金牌”一样会变得有恃无恐。更何况,一旦减分券具备了交易价值,则会扰乱驾驶违章的法定处理秩序,形成新的黄牛市场。
最后,“随手拍”会带来责权利的错位与颠倒。交通违法也好,社会治理也罢,执法部门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社会监督发挥何种作用,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界限相对清晰的合作。群众举报与协助固然是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和表现形式,但却不能替代执法,更不能将“信息员”与“执法者”混淆起来,并让执法者产生新的路径依赖,从而把属于自身的责任转嫁给社会大众。
没必要污名化“随手拍”,但执行瓶颈待破
于奥伟(私家车车主)
2015年,曾有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一名成都男司机将一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从被打后收获同情,到行车记录仪曝光真相,再到男司机被刑拘后道歉认错,女司机被人肉出多次违章驾驶,舆论逐渐反转。当时有调查显示68.8%网友认为此事是女司机的责任,更有人认为暴力是恢复马路“丛林秩序”的必要手段。
从违法占用公交车和应急车道、乱变线、逆行、压实线行驶等交通陋习,到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超员载客、长期停放无人认领僵尸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只要亲身经历,相信每个人都会对马路陋习深恶痛绝。
一次网络调查的数据显示,90.4%受访者支持市民“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与打人相比,在促使马路“从林秩序”向好方面,“随手拍”要温和、文明得多。因此,没有必要对怀抱全民参与交通治理初衷的“随手拍”污名化处理。
但各地接连遭遇“随手拍”执行瓶颈,也提醒举措制定方要及时捕捉“人人当交警,随手拍违法”的“后遗症”并对症施治。
有人统计,较早实施有奖举报的武汉市曾出现一支有800人之多的“职业拍客”队伍,其中高产者一个月能拿到6000元奖金。
另据深圳交警透露,在2017年上半年收到各类交通违法线索40余万条中,成功采用的线索仅有7万余条,成功采用率只有17.5%,不到两成。可见,“随手拍”带来的还有固定证据的高成本。
至于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这种做法的确隐患重重。拥有“减分券”的车主,在其使用期限临近时会否产生无视交法、故意违章的冲动?另一方面,鉴于“减分劵”的利用价值,会否诱发“钓鱼举报”或者出现“减分券”黑市,也未可知。
以法律创新破解目的正义和程序正义“不兼容”问题
李翠(公司职员)
创新,是必要的。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达到2.9亿辆,其中汽车1.94亿辆。车多了,交通违法的概率也就大了,机动车随意变道、司机一到没摄像头的地方就“撒欢”、一遇拥堵喇叭乱鸣……这些不文明和非法的交通行为以及因此导致的事故,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经历过。
警力有限、技术有限,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还存在不少疏漏。在摄像头和警力覆盖不到的地方,交警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往往存在取证难问题,不少违章车辆成为“漏网之鱼”。
如果“全民违法举报”能从理想照进现实,对于人车和谐当然大有裨益。“随手拍”构建的全民监督体系传递出强烈信号,提示“监督无所不在”。
当然,在执法领域的创新不能随心所欲。
2003年,广州警方就曾开展过“随手拍”活动。据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叫停“随手拍”。
回应“随手拍”遭遇的种种争议,解决“随手拍”带来的种种问题,关键在立法。要用法律创新破解“随手拍”的目的正义和程序正义“不兼容”问题。法律需要与时俱进。既然现在面临的交通形势已经对全民“随手拍”提出了期待,为什么不推动法律创新,以此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呢?
路走错了,当及时叫停
武磊(交通警察)
对“人人当交警”的争议一直都在,除了催生职业拍客、涉嫌侵犯隐私,还牵涉执法主体合法性的问题。
有人援引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来证明,市民“随手拍”是有法可依的。
这种观点倾向于把市民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违法影像资料,理解为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一项监督权——群众发现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提供线索,但群众并未参与执法,并没有分享交管部门的执法权,因此不存在“全民执法”的问题。
即便“随手拍”的合法性有据可循,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此番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还是在消解法律的刚性与效力。
对照涉及“驾照记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均无有关“减分券”的规定,仅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意味着,除非被依法变更或撤销,交通违章的记分处罚,事实上是不能通过“减分劵”这样的方式随意抵扣的。
对交通违法进行相应处罚及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车主存在举报违法的行为,就免掉对车主交通违法的处罚,这是对法律底线的触碰和对法律严肃性的减损。
既然是错路,那讨论在这条路上的所有行为也就没什么意义,取消该政策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