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开征在即监管者面临挑战

  环保税从征管准备到实施征收,都需要各地财政、环保、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征管互助

  继“最严”环保督查之后,环保税也即将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列出了环境保护税(下称环保税)征税税目及税额,也明确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排污费改环保税,有利于增强执法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内化环境成本。环保税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税实施进程

  环保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有疑问可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部署开征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排污收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环保税法涉及的部分内容加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底,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局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各地加强部门合作做出了示范。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不仅明确各地征管准备工作事项要求,也将进一步巩固协作机制成果,形成内外联动部署、上下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7年8月,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摸清税源底数,并及时交接档案资料,抓紧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等工作。

  为什么要费改税

  环保税启征,一大重要缘由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再适用环保发展趋势。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多年,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深化,排污费制度的弊端日渐积重,环保形势愈加严峻,加上经济绿色生态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加重,以环保税取代也在情理之中。

  其中有两个现象就饱受诟病:其一,排污收费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导致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投入资金改进生产工艺或进行污染治理。其二,有些地区协议征收、任意减免现象较为严重,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排污收费执法不严,使得一些重点排污企业因“政策性免征”而少缴纳或不缴纳排污费。更有甚者,排污收费成为部分企业“减负”的手段之一。从更深层面来说,在经济增长高压下,不少地方政府常把“环境容量”作为招商引资筹码,牺牲环境保GDP,造成环保不力乃至恶化的局面。

  排污费的收取有一定随意性,“费改税”后,除了遵循环保税法,还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可能会涉及滞纳金、处罚等,执法的刚性会增强。简单来说,不缴纳排污费是不守规矩,但不缴纳环保税就是违法行为。

  排污费原来由环保部门收取,未来将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监测核定的职责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规范征税,环保税的规范度会提高。政府收费改由统一部门征收,能形成规模效应。环保税部分税目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也是很好的尝试。在环保税征收层面,需要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还要形成激励兼容机制,这很考验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费和税的区别

  环保税开征后,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人民币。这比排污费多,但征收该税的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因为整体规模并非很大,且属于调节型税种。其真正目的是通过税收机制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而在未来建立起“企业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的良性机制。

  按照立法原则,环保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不过两者相比,有所不同。相较于排污收费制度,环保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征收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征收1.4-14元。同时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按现行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按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环保治污的积极性将有望提升。

  (作者单位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王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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