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当主播,“禁”还是“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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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18 10:22
未成年人直播存在诸多乱象,各地都在探索规范方法。2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当主播该不该禁?如何规范?
应严禁未成年人从事或参与网络直播
陈一天(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成长阶段,无论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还是价值观念,都处于发展成长期,具有易受影响、自控力差等特点。
从事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可谓害处多多:必然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生活节奏;长时间直播或观看直播,不但造成身体和视力受损,也极易形成瘾癖;网络直播一对多的开放性与互动性特征,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低俗、不良文化的影响;在直播过程中,同龄人彼此之间的互动、模仿、攀比以及直播界流行的打赏规则,都有可能给未成年人留下难以估量的潜在影响。
允许未成年人从事或参与网络直播,无异于把肉放在砧板上。如何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直播?
首先需要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把好第一关。2016年,多家经营网络直播的企业负责人曾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文化部也曾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主播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
但实际情况是,很多未成年人在注册审核时用的不是自己的身份证,而直播平台推出的刷脸认证,也能轻易地找人冒充通过。
堵住这些监管漏洞,需要孩子的父母家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理性客观地认识网络直播。另一方面,直播平台也不能只认身份证和审核时的“刷脸”,还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应强制其下线。
合法有序的监管是当务之急
张掉(法律学者)
简单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或参与网络直播,一是难以操作,二是效果并不理想。有的数学学霸直播自己解题,有的小记者直播采访,很难说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都是不健康的、应该禁止的。因此,对未成年人从事或参与网络直播,进行合法有序的监管才是当务之急。
网络直播平台必须把好未成年人直播的第一关,平台除了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直播要求实名登记外,还应制定更严格的操作细则。
首先,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监护者的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在具体直播中及时对未成年人主播监护人进行信息反馈,形成平台与未成年人主播监护人之间信息交换的良性循环。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平台应设定最长直播时间,例如每日不超过两个小时。一旦超时,平台应有类似断网的处理设置。
第三,内容上坚决杜绝未成年人直播低俗、暴力、恐怖等违禁内容及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其他内容,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平台必须对违规账号采取该实名用户永久下线的强制措施。直播平台都有一定数量的“超管”(对直播间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实施警告、封禁等措施的管理者),未成年人进入直播间,平台应安排专门的“超管”值班。
第四,平台应当将未成年人直播间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监管部门应保持对未成年人直播的监督常态,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直播间出现危害主播自身及其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对该直播平台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平台负责人进行罚款,甚至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厘清未成年人从事直播的法律边界
杨晓波(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2016年的一次统计数据显示,11岁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到主播总数的12%。结合网络主播的巨大基数而言,未成年人主播数量已经很惊人。另据媒体报道,除了直播游戏,还有未成年人直播抽烟喝酒、攀比名牌,甚至进行脱衣等色情内容的直播。这些小主播相互比拼粉丝数量,甚至有的中小学生想辍学当职业主播,有的家长觉得孩子直播能赚钱,非但不阻止,还提供各种便利。
直播可以被视为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底未成年人从事直播算不算违法呢?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满8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我认为,网络直播因其具有引发众多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不应将其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未成年人要参与网络直播,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此外,需要明确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直播应当履行的监管义务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武汉条例尚存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王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起到示范作用的同时,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条例对于未成年人担任视频主播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在直播中的各种行为,如何判断是“纯获利的行为”,如何判断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等,都没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针对条例中未细化的内容,有必要在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中进行细化,对未成年人不同类型的网络行为进行分类。超过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孩子,偷偷用父母的银行卡打赏网络主播近十万元,这种行为明显与他的年龄不相符,那么如果他自己作为主播接受粉丝的打赏呢?这是纯获利行为吗,又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呢?须知,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买卖或赠予行为时,他们能否独立实施该行为,其实在司法上是可以用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一般可以用他们的零花钱的数额或支付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每个家庭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是以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为标准。
如果是监护人鼓励未成年人去从事直播并获取报酬、某些平台或某些网络直播间主动招募未成年主播并从他们的直播获利中渔利,这就涉及了违反劳动法的问题。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外,武汉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征得”的方式,究竟是当面、书信、电话、网络邮件还是网络注册协议征得中的哪一种,或者都可以呢?如果每一种都可以,那么该规定并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所作的限制,反而等同于给全面放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点一定要引起监管部门的警惕。
所以,我建议国家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形式,从国家立法层面,对限制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平台账号以及以主播身份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