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块链,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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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25 14:07
2018年伊始,若论商业市场上的热门概念一定少不了区块链,从券商到投行、从金融投资到内容媒体,纷纷“ALL IN区块链”。在相关投资与创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区块链带来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也引发极大关注。
ICO为什么要叫停
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ICO。为什么要明确禁止?因为ICO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所谓ICO就是区块链公司发行类似于比特币的代币,用户付钱购买后拥有代币,区块链公司获得资金。很多区块链初创公司通过ICO来募资。这种募资方式避开了目前所有的金融监管政策,比如合格投资人身份审查制度、有限公司股东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等等。ICO募集对象直接面向无数没有相应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大众,涉嫌非法集资。这些普通投资者仅仅是被比特币的暴涨示范作用所吸引,就盲目投入到ICO中,他们对于区块链公司所采用的技术、含义、用途、盈利前景、收益率等等,基本一无所知。
每一个ICO都开辟了一条金融监管之外的资金流动渠道,而众多的ICO“合力”,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当区块链公司并不注入利润,而将ICO玩成一个零和游戏时,就形成了庞氏骗局。然而,ICO可能比庞氏骗局还要狡猾,因为其背后是正式公司在运作,实行有限责任制,当大厦崩塌时,区块链公司进入破产即可自我止损。2014年2月28日,东京比特币交易所MtGox申请破产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申请破产时,该公司总资产为3760万美元,而流动负债为6360万美元。
如果让ICO合法,可以想象,无数公司会野蛮生长、遍地开花,一两年后,又大批量出现倒闭、跑路、清算的情况。大量融资困难的公司,甚至会另行注册一个区块链公司,或者开一个区块链子公司,借道这种方式募集资金,实际却用于公司其他业务。因此,基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叫停ICO无疑是正确的。
偷虚拟货币,是“破坏”还是“盗窃”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比特币盗窃案。嫌疑人仲某利用管理员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应用程序,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嫌疑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认为其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述罪名出现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换言之,以该罪名惩处比特币盗窃行为,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数据或系统功能来看待。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这可能也是上述案件中警方将盗窃比特币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原因。然而,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毕竟已经有了诸多交易场所,其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事实上,中国法律对如何保护虚拟财产已经有相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此前涉及比特币的案例中也能够看到,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币的财产属性已经认可。比如,2013年4月,刘某等在经营区块链网络平台期间,吸引客户通过其平台购买比特币,同时私自转走客户资金并变卖客户的120个比特币并获利。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被纳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随着区块链成为投资风口,虚拟币品种和应用场景会越来越多样化,法律对虚拟币的财产属性给予更为明确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需要。
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夯实司法存证
麻策(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2018年2月,广州仲裁委、微众银行、杭州亦笔科技三方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平台“仲裁链”,出具了业内首个裁决书,这标志着区块链应用在司法领域的真正落地并完成价值验证,对于司法存证和仲裁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对交易数据的保管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严格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存证。“仲裁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广州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中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我国司法关于证据采信一直秉承“真实、合法、关联”三性原则,而这份裁决书对相关电子证据仅认定为“合法有效”,对最为核心的“真实性”未作分析论证。
略看似有瑕疵,但其实这恰和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存证,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相符,因为从技术原理上看,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存证,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而在于让证据无法被篡改。
目前百分百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都必须应用加密技术,否则不能获得司法效力认可。如果说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的技术已能基本保证证据自形成之时就不被篡改,那么区块链技术的加入可谓是把普通门锁升级到一个超级保险库的安全量级。
区块链存证较之于普通加密电子存证的进步在哪?
“仲裁链”基于区块链多中心化、防篡改、可信任特征,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技术对交易数据共识签名后上链,实时保全的数据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在区块链存证中,除加密外,还有共识机制以及去中心化存储两大核心底层技术。区块链存证去除了电子存证机构这个中心服务商,通过特定的共识机制广播存证于全链,避免了当未来某一加密算法被新的算力撞破时,证据会被篡改的情况。
区块链行业不妨借鉴“监管沙盒”
夏智华(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具名性等特征,以及最近一年蓬勃发展的诸多场景应用,未来在区块链监管法规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不同场景下的区块链应用进行分类监管。
除底层平台外,区块链与包括数字认证技术、机械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并应用于越来越多的场景,如数字货币交易、银行业务、清算结算、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和保险业务等。监管部门应加强与行业机构的合作,开展对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研究,实时掌握行业应用动态并同步建立监管规则和技术应用标准,明确监管态度和规范。
其二,通过灵活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适应性。
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以提高监管效率,例如在联盟链上部署一个能够实现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节点,使监管机构能够对交易风险进行全面的检测并加强各行业监管机构的协同性。监管机构可以在智能合约中编入限制性代码,通过智能合约本身限制特定类型的违规交易,实现有效的事前监管。同时,针对区块链体系去中心化的特征,监管机构应当适当将监管重点转移至区块链技术服务商等技术提供者,以适应新技术背景下的责任主体的变更。
其三,借鉴“监管沙盒”机制,构建弹性监管空间。
“监管沙盒”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首次提出,其实质是监管机构为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构建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监管机构的特定审批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得到授权之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测试,监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测试的合法、安全并对出现的情况进行评估,由此判断是否给予正式授权,以及是否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