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浏览器发展步入成熟期以及人口红利的下降,浏览器的发展速度放缓,因此浏览器公司开始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来吸引用户,屏蔽视频广告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做法。近些年,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不管是已有判决的爱奇艺诉极路由案,还是优酷诉金山案,亦或是新立案的优酷诉遨游浏览器案等,都显现出了此聚焦点上的巨大行业利益与极大争议。
2017年,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3起类似案件,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其通过网络软件屏蔽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广告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2万元。判决宣告了这种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违法性。但是在2018年1月26日朝阳法院针对“腾讯诉世纪之窗浏览器一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具有选择性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分歧。实际上,除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实务界以及学术理论界对此类案件中视频网站及浏览器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保护的认识,包括商业模式、技术中立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对于屏蔽广告的行为,是通过《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素来存在着争议。对于此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将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在版权法上的违法性,同反法保护贴片广告以及把贴片广告去掉在反法上的不法性,做了一个对比。他提到,版权法要保护的正当利益,就是让权利人能够从他人和作品的利益中获得合理的回报,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构成了对版权的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人的上述正当利益,版权法设置专有权利并不是唯一的途径,还应有其他的途径,保护技术措施就是其中之一。
实践中,受巨大利益的驱动,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案件不只发生在中国,在欧美等国家也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提到,她侧重研究了欧洲(主要是德国)和美国目前的司法判决以及这些司法判决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就德国而言,已经出现了几个类似的判决,认定开发商和经营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就有人提出,屏蔽广告软件的相关案件应该借鉴欧洲和美国的经验,该类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在竞争法上的正当性应是大势所趋。然而,杜颖教授认为我国直接借鉴欧美的做法过于草率。她提到,这些判决其实在美、德国内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和我国自身的市场特点,进行具体的判断。
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China IP特别策划本期内容,邀请行业专家从不同角度探析“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相关问题。
策划:李雪 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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