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间委托理财蓬勃发展,不过金融产品复杂多样,很多人都选择委托身边的理财“专家”或“能手”进行投资操作。然而由于熟人社会的随意性、口头约定、保底条款等导致纠纷不断。为此,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几起案例为大家讲解委托理财应注意的事项。
案例1 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小杨和小李是同事,小杨称自己认识股票、基金、期货等理财专家,可委托理财,一年下来保证30%的现金收益。小李遂给小杨30万元现金,约定一年后领取本息。但一年后,小杨一直没有归还本息。小杨辩称,双方之间并不是委托理财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委托人将资产投资收益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而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现金收益30%”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小杨返还借款3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钱“委托”他人理财,约定固定的利息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大家应提高判断能力,不能被表面的言语及形式蒙蔽,充分理解约定背后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当遇到自己无法理解的概念及专业知识时,可以通过询问专业人士,与受托人沟通商量解决。
案例2 保底条款认定无效
某委托方以自有资金,委托操盘公司进行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操作,委托资金金额为900万元,委托期内不能赎回,但可随时获得收益。合同约定委托方式为“保本保收益操作”,投资风险全部由操盘公司承担。但到期后,操盘公司未按约支付本金和收益。委托方遂通过平仓赎回690万元,之后起诉要求操盘公司返还210万元。
法院认为可以确认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合同中委托方式为保本保收益操作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应属无效约定。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操盘公司应向委托人返还210万元委托资产。
法官提示:“保证委托人的收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这一“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此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订立委托理财条款时要合法合理,不应仅仅从盈利目的考虑,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得不偿失。
案例3 双方按比例分担损失
郑先生主动帮女友徐女士操作期货交易,并承诺亏损由他承担。但因股指期货账户亏损越来越大,徐女士被迫止损,并多次要求郑先生偿还损失,均未果。于是,徐女士将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他偿还损失的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可确认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合同关系。按照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投资理财事务,所获收益归委托人所有,投资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郑先生在财产发生亏损时作出关于亏损赔偿的承诺应认定为有效。同时,法院认为徐女士也存在一定过错,主观上对风险评估不足,对受托方过于信任,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郑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法院判决郑先生返还徐女士6万元。
法官提示:很多人因为熟人关系、亲属关系,或为了方便和信任,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仅进行委托理财的口头约定。这种行为往往会诱发纠纷的产生,而且在纠纷产生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在委托理财之初,就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如何开户、如何操作、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详细讨论进而固定下来。对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委托人也应当在充分评估后理性判断。
摘编自《北京晚报》《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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