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也会过期

  民间借贷(此处只谈基于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关系发生,形式一般表现为借条或欠条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的出借人应该及时要债。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会产生借款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这就是通常说的借款过期情形。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为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例如,钱某向朋友孙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5年12月29日,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如果孙某在这期间从未向钱某索要借款,超过2018年12月28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还款,那么只要钱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孙某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孙某在2017年5月1日向钱某发出书面的催款函且钱某签收,则诉讼时效在钱某签收催款函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仍是三年。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但不管中断多少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实践中,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没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要债或向法院起诉,导致白白丧失胜诉权。还有些出借人在履行期间也上门讨债了,但因没有留存催债证据,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提醒出借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要求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更换新的借款凭证。如若对方不配合,可采取保存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发催债函件、律师函或去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留存催债证据中断诉讼时效,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摘编自《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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