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之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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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社会保险法,渐行渐近
  • 发布时间:2011-02-15 13:35
  《社会保险法》姗姗来迟

  2007年,注定是会被载入中国劳动立法历史的一年。除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之外,酝酿已久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终于在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预示着这部法律开始进入出台的倒计时阶段。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正当人们等待着这部大法的出台时,金融危机却突然来袭,加之《社会保险法》牵涉到多方利益的权衡,致使这部法律未能在2008年如期出台。

  2008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草案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建议,很多人再次预计,这部法律将会在2009年出台。

  各方面利益的权衡是艰难的,在2009年这部法律进行了三审,却未能正式出台,只是为了给这部法律的出台做准备,国务院在2009年年底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先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全国自由流转。经过一系列的准备,2010年10月28日,历经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终于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在经历过金融危机的巨大压力后,人们虽然同样关注这部新法,但也早已不见了当年《劳动合同法》出台时的尖锐,更多的是一种坦然。

  社会保险体制现状堪忧

  如今的《社会保险法》来得是否及时?先让我们来看看社会保险这一民生福利保障体制的现状。

  保障体制构建滞后

  《劳动法》在我国1995才正式亮相,意味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开始从政府计划转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随之,社会保障体系才开始真正建设,构建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种类:

  1995年,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国务院通过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体系的建设至今不足15年,而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发展却早已遥遥领先。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业变得越来越灵活,企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断寻找着彼此的平衡点,并持续将这种平衡点推高上升,形成劳动力良性流转的竞争规律。

  相比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却要逊色很多。启动时间晚、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波动幅度大、保障对象构成复杂——这些都是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棘手问题。想要突破这些困境,可谓是前途荆棘满布,非一朝一夕可定乾坤。

  法规多管理散

  虽说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关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类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点儿也不少。上至国务院成文的行政法规,下到乡县不成文的执行办法,可以说是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除了国家统一的规定外,具体实施到各地时,各地又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稍加变化,形成新一套管理政策。从省市继续推广下去,各区县又会再增加不同的操作方式,以便于地方的管理。另外,整个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还有一个奇怪的特点,便是“先散后整”。

  一般来说,一种制度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先有总的基础大法做原石,然后再通过各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等加以雕琢,逐步成型。但是“社会

  保险”这部大法,早早列在劳动法律立法范围之内,却迟迟未能出台,反而是法规规章、地方政策先行。可以看到,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类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整个体系,但这种类别的确立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非国家大法。

  基础大法始终未能现身,无疑是社会保险体制发展上的一大障碍。一直以来,虽然在操作社会保险时,都能找到法律依据,但是一旦地方政策与部门规定出现冲突,需要上位法来做裁定时,大法缺失的弊端便会凸现出来。所以说,社会保险体系是有法可依,但所依据的法律如何取舍的问题只要一日不决,便一日改变不了散乱的局面。

  以上的两大原因,迫使《社会保险法》不得不尽早出台。再加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关系平衡点的再次提升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劳动关系的稳步发展与否,必须有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作为支撑。

  实施初始难免“纸上谈兵”

  在公众的期待中,《社会保险法》终于浮出了水面。不过,这部大法能否脱离“纸上谈兵”,真正起到法律应有的规范效果,尚难以定论。毕竟,现有体制是在没有原石的基础上,凭空造型。如今要将原石塞进已有的外壳中,又谈何容易。

  “各自为政”的局面根深蒂固

  法律政策的凌乱,地方规定的繁多,造成了各个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地方体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仅能在同一个地区享受和衔接。但对于跨地区就业、企业跨省份经营,社会保险不但不能发挥保障作用,反倒容易成为额外的负担,关键原因在于,如今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更像是地区税的征收。

  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都要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管理运营。为了能负担起当地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保险福利,自然需要更多的收入来源。而社会保险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盈利机构,因此要获得更多收入,就必须留住缴纳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和企业。

  再者,由于各地方政策不统一,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的操作流程并不一致。在劳动关系跨省转移的过程中,两方各有各的标准,难以衔接。其结果就造成了劳动关系转移受阻。《社会保险法》作为全国大法,覆盖的是整个国家范围,因此,它的实施,必定需要打破现有的社会保险“各自为政”的格局,破除目前劳动力转移的各种束缚。

  历史遗留缺口庞大

  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步入了老龄化阶段,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逐渐增多。在社会保险体制建立起来之前,并没有真正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上都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打破了这种用工关系上的行政隶属模式。此后的退休人员,开始逐步脱离与原单位的关系,改由社会统筹。但由于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起步较晚,而大量的老龄人员需要由社会保险基金来保障,这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局面。

  这部分历史遗留下来的缺口,数额之庞大,让社会保险基金不得不年年呈现赤字的状态,甚至需要国家财政的补贴,才能勉强维持。一旦《社会保险法》实施,如何解决全国性大范围老龄人员的赡养问题,这关系着社会保险基金长久运作的生计。

  地区差距大,待遇难等同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一,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何确定各地方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各地劳动者的待遇,最重要的是,在劳动者跨省份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今后若异地退休,应参照何种标准享受待遇?

  例如,甲在A地按照2000元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其后转移至B地就业,以当地1500元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则A地转移至B地的社会保险比例如何确定?将来其退休,在A地的待遇是否与B地相同?

  再如,乙在B地就业,最初按1500元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后转至A地就业,按2000元标准执行,则其今后的待遇与甲是否相同?如果是,则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着不公平?究竟缴费比例与待遇享受之间有何关联?

  这些,都需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过程中加以完善。看来,种种操作层面的难题早就等待《社会保险法》去解决了。虽然过程的艰辛复杂可以预料,但会不会再等待10年、20年甚至更久才能解决,现在或许没人知道答案。但至少这部法律已经出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变革已经箭在弦上,良好的开端后,更值得期待的是真正有效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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