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服务费收取对象之辨——谁委托谁付费还是谁中标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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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18 15:56
文/钱忠宝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而,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合情、合理,遵循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
招标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或称委托招标服务费)。第二,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招标委托方)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换句话说,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的费用是招标代理服务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的费用是中标服务费,遵循“谁中标谁付费”原则。
长期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上没有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只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一现象致使行业内外都误认为,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是招标代理服务费,并被说成是“为甲服务、向乙收费”的“三角债”转移模式。实际上,中标人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强制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既不合情理,也不合规。中标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笔者拟通过梳理招标服务费(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的发展历程来阐述相关问题。
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可以追溯到1986年。1986年7月,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经审〔1986〕390号,以下简称390号文)。390号文第三十条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依据390号文该条规定可知,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彼时,有关政策文件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既收取中标服务费,也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990年5月,物资部、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机电进口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物调字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205号文规定:“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1.委托招标服务费。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2.中标设备服务费。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205号文第一次提出了“委托招标服务费”,并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招标人收取委托招标服务费(即招标代理服务费)。205号文施行后,招标代理机构既可以向招标委托方(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也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199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81号,以下简称581号文)。581号文明确,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放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虽然205号文和581号文明确规定,可以向招标人收取委托招标服务费,但实际情况是,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上没有向招标人收取委托招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放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招标人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衣食父母”。招标代理机构尽可能地向招标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收取低廉的服务费,甚至是“零服务费”。
第二,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容易引起招标代理机构间的恶性竞争。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甚至将“招标代理服务费”降至“零”。为避免恶性竞争,业内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即招标代理机构都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难度比较大。当招标人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时,招标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法。
第四,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费率比较低(0.2%)。
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似乎就成了招标代理机构维持生存的唯一经济来源。同时,长期以来,招标代理机构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只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便形成了“为甲服务、向乙收费”的误解。业界逐渐把从中标人处收取的“中标服务费”错误地称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给中标人提供了拒付中标服务费的理由。
禁止收取中标服务费
2002年4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以下简称520号文)。52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同年10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1980号文规定,根据520号文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1980号文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520号文和1980号文都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招标委托人付费,禁止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只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20号文和1980号文存在的问题
第一,将中标服务费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混为一谈,认为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是招标代理服务费。第二,缺乏政策的延续性,未充分考虑以往有关部门颁发的390号文、205号文和581号文等文件。第三,未充分考虑以往的行业惯例,即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上没有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仅仅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如前所述,招标代理机构放弃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就成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唯一经济来源。520号文和1980号文均禁止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力挽狂澜
面对前述这一极有可能使整个招标行业陷入巨大生存危机的严峻形势,当时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现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秉持着对行业长远发展,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迅速且积极地展开应对行动。招标中心一方面积极动员当时整个行业的86家招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520号文、1980号文的发文机关均已改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言献策,力求让政策制定者听到行业的呼声。另一方面,招标中心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深入各地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调研工作,使政策制定者能够真切地了解行业的实际状况与痛点。招标中心通过一系列的不懈努力,成功地为招标代理行业筑起了一道“防护堤”,极大地缓解了行业所面临的严峻生存压力,为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招标中心和全国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懈努力之下,200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颁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857号文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删去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第二,将1980号文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857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基本上否决了1980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机构仍然既可以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放弃收取,那是另外一回事),还可以继续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防止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的费用是中标服务费,不是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放弃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不能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857号文的规定并没有改变1980号文中确立的“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主体依然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过程中,要防止中标人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的行为,应该坚决阻止。
责编:辛美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