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罪与罚

  谁是推高中国CPI的“罪魁祸首”?站在“审判席”上的中国零售业百强,将如何抗辩,并自证清白?

  这是一场困兽之斗。

  参与搏杀的,一方是国内大型商业企业,另一方是中小型供应商,它们手中最犀利的武器,则是“物价”。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角力中,“有形之手”的介入,已经让胜负的天平倾向了中小型供应商一方。

  2012年1月10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而在此之前的2011年12月19日,五部门已联合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对清理整顿的范围、依据、内容、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安排。

  此次清理整顿的主要对象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入选”的具体标准则是,“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门店数超过20家,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参照这一标准,众多知名商业企业已被圈定。其中,国内企业包括国美、苏宁、联华、永辉、步步高等,外资企业则包括沃尔玛、家乐福、乐购、乐天玛特等。而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被圈定的企业共计80多家。也就是说,中国零售业百强几乎全部都在“清理整顿”之列。

  1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表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有助于“降低流通成本,遏制虚高物价,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消费环境,推动扩大消费”。

  按照五部委下发的方案,这场对大型零售商的全面整改行动,将从2011年底持续至2012年6月,具体包括“自查自纠、联合检查、严肃整改、建章立制”四个步骤。从“方案”下发至2012年2月20日,企业须完成“自查自纠”,并作出情况通报,之后,将进入“联合检查、严肃整顿”等阶段。

  本刊记者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获悉,截至2月10日前后,80多家被圈定的企业中,已经有60多家企业主动进行了“自查自纠”。

  2月6日,在一次内部沟通会议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表示,不少零售企业反映“对新规看不明白”,“比如,配送费被要求取消,但很多零售企业反映,其投入建立的配送中心真正节省了供应商的成本,能够集中统一配送,也是对社会资源的节约。如果不收取费用的话,这并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

  但这显然不是一场简单的“市场”之争。2月8日,一位零售业资深人士对本刊记者称,“这并非一场空穴来风的整顿,始作俑者是一些中小型供应商。过去几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中小型供应商、代理商,在与商业企业的合作中,利润变得越来越薄,因此,一直在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它们声称‘是零售商推高了物价’,并因此引起了高层的重视”。

  物美商业(1025.HK)新闻发言人种晓兵,也与上述人士持相同观点。“此次整顿从一开始,就有一种赤裸裸的观点称‘零售商推高了物价’。在我看来,这明显是一种有罪推论。”

  2012年1月,中国CPI(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了4.5%,再次超出预期。而在此之前的2011年12月下旬,由国务院派出、16个部门的部级领导带队的8个调研组,已奔赴上海、江西、河南等多地调研流通业,主要任务是“寻找流通环节中的障碍,进一步搞活流通以促进消费”。2012年3月,一场“改革开放以来规格最高”的全国流通工作会议,也将在北京召开。

  在连续两年的CPI持续上涨之后,当相关主管部门开始在流通渠道中寻找“障碍”之时,“推高物价”显然是一个谁也无法承担的罪名,那么,业已被推上“审判席”的中国零售业百强,将如何抗辩,并自证清白?

  “罪”与“非罪”

  在五部门启动清理整顿工作后,2月1日,《人民日报》刊登一则《超市乱收费:一筒薯片六成利润被拿走》的报道。按照这一报道的逻辑,零售商正是“推高物价的罪魁祸首”。

  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多家零售企业将从2006年开始推广的“农超对接”项目,作为它们反击“价格推高论”的最有力论据。以北京周边市场为核心业务范围的物美超市,就是大力推进“农超对接”项目的一个典型代表。

  早在2009年3月,在被誉为“大棚蔬菜之乡”山东省寿光、昌乐、青州地区,物美超市便开始常年派驻工作人员,负责当地的“蔬菜直接采购”。

  超市与农业合作社的直接对接,最大的优势是,省略了诸多中间环节和价格加成。

  种晓兵介绍说,以黄瓜为例,原本整个供应链至少要经过6个环节。一根黄瓜,需要经过农户、地头蔬果经纪人、区域批发商、北京当地批发商、农贸市场、超市,最终才能到达顾客手中。如果黄瓜的田间采购价是2元/斤,但经历了6个环节之后,可能会变成4元/斤甚至更贵,因为“各个环节都要加价”。

  而在实施“农超对接”之后,物美超市大大缩减了蔬果类产品的供应环节。一根黄瓜的所有流通环节只有3个,即农户、物美配送中心和门店。由此,产品的成本也大幅下降,一般情况下,物美超市的蔬果类产品,要比周边的农贸市场还便宜20%。

  目前,通过“农超对接”,物美超市每天供应北京居民的新鲜果蔬已高达300吨,年供应量超过10万吨。

  一家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的副总裁也对本刊表示,该公司2007年就已被商务部、农业部列为“农超对接”项目试点企业。目前,其已与来自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约4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合作,累计采购20万吨农作物。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门店,其“农民直供产品”的比例已达到50%。

  并且,包括物美和上述外资零售企业在内,许多零售企业都会将“农超对接”产品摆放在超市生鲜区域最有利的位置,但却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这些本可以用来为大品牌提供“堆头”服务的区域,可谓“寸土寸金”。

  虽然,这些零售商通过“农超对接”大幅压缩了成本,但由于“物流费用、人力成本、物业租金”的大幅上涨,它们并不能因此获得更高收益。2011年,国内物流成本普遍上升了20%,零售业的用工成本上升了20%至50%。

  而对于普遍以“租赁物业”方式经营的零售业来说,冲击更大的是,近几年物业租金已累计上涨了50%左右。这一系列新增的成本,最终都要均摊到超市经营的每个单品中去。

  郭戈平称,“零售商推高物价”的言论,在超市生鲜类产品的供应上是缺乏依据的,尤其是与民生相关的“农超对接”产品,众多超市推行的都是低毛利率的策略。

  据本刊记者了解,不少超市“农超对接”产品的综合毛利率不足10%,净利率甚至为负数。

  谁动了谁的奶酪?

  不过,“民生类产品”毛利率不足10%,并非大型零售商经营状况的全貌。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从事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中,大型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为18%-19%,中小型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为14%-16%。

  前述零售业资深人士表示,正常情况下,超市企业都是实行“差异化毛利率商品组合”的经营策略。一般情况下,与民生相关的商品毛利率不会太高,平均综合毛利率约为10%,并且,超市经营中有4000多种商品属于“价格敏感商品”,如宝洁的洗发水等,一般都采用“低毛利经营”的策略。而除此之外的百货和杂货类商品,则一般采用“高毛利经营”策略,毛利率最高上限可达约60%。通过这种“品类组合”的方式,最终,超市的平均综合毛利率约在20%。

  除了前述“农超对接”商品之外,零售商一般都会对供应商执行两部分收费。一部分为商品的“合同收费”,一部分为“服务费用”,二者一般统称为“通路费用”。其中,合同收费一般指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扣点、返利收入。

  对于厂商、经销商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其不仅可以在大部分零售渠道执行统一的价格策略,也可以让具有不同渠道优势的零售商获得不同的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和零售商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扣点、返利”。而零售商收取的“服务费用”,则名目繁多,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约20%的综合毛利率,几乎所有的零售企业都表示,它们只是获得了合理回报,并未“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

  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超市董事长王填称,其比对的上市公司年报情况显示,11家零售企业2009年的平均净利润率仅为3.15%,而13家供应企业2009年的平均净利润率则高达18.96%。“很显然,同样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供应商获利颇丰,而零售商的经营盈利,则可以用‘骨头上削肉吃’来形容。”

  前述外资零售企业副总裁也对本刊记者表示,在现代流通领域,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是供应商,而不是零售商。其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很多领域,前三家大型供应商往往占市场份额的50%以上。以方便面为例,康师傅、统一和金麦郎占据了80.7%的市场份额;以洗衣粉为例,联合利华、蓝月亮和立白占据了59.5%的市场份额;以鲜奶为例,蒙牛、伊利和光明占据了52.8%的市场份额。而大卖场业态仅占现代流通市场份额的20%左右,沃尔玛、大润发、家乐福、麦德龙、欧尚等外资零售企业,合计所占的分额仅为10%。

  郭戈平也称,哪一家超市也缺不了宝洁、康师傅,对这些大品牌而言,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他看来,关于“通路费用”的争议,目前主要集中在大型商业企业和中小型供应商之间。

  对此,种晓兵的表述更为尖锐:“一个超市有几百乃至上千家供应商,因为经营的品类落后或者不具有竞争优势,总有一部分供应商会赔钱,这种现象是符合商业规律的。超市,不能保证每一个供应商都赚钱。”

  聚焦渠道灰幕

  在零售商对供应商的两部分收费中,零售商与中小型供应商、监管部门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服务费用”。目前,零售商收取的“服务费”通常包括开户费、老店翻新费、节庆费、周年费、年度促销费、新店让利费、DM海报费以及堆头费等。

  一个年销售规模约为5000万元的中型供应商对本刊记者表示,在其经营的杂货类商品中,零售企业通过合同收费和服务收费,最终拿走了商品价格的三成甚至四成。在他看来,以“进销差价”为主的合同收费,尚可以理解,但各种“服务收费”则有点师出无名。这也是众多中小供应商指责“零售商推高物价”的理由。

  而他们的诉求,已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通过对比2011年底发布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和2006年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外资零售企业副总裁提醒本刊记者说:2006年的“管理办法”强调的是供应商和零售商“双方自愿”,而这一次却是明令禁止。

  具体而言,此次的“方案”明确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这些“服务费”最终被强制取消,将对中国几乎所有的零售企业形成致命打击。

  一位家电零售企业前高层曾向本刊记者表示,国内零售企业之间的价格战非常激烈,能够获取的“进销差价”非常有限,因此,“服务费用”往往成了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而据2010年年报,包括物美商业、国美电器、步步高等在内的国内多家上市商业企业,如果扣除了“服务费用”收入,均将表现为巨额亏损。

  在这位家电零售企业前高层看来,这种以“收取服务费”为主的卖场经营模式,使得商业企业背离了“商品经营”的本质,而更多地偏向“卖场经营”,更多地关注“如何收取服务费用”。

  并且,除了零售商公开收取的各种费用,零售环节还存在诸多“灰色交易”。这些灰色交易的产生,也是与“卖场经营”模式相生相伴的。

  在“卖场经营”模式下,供应商向卖场或者超市派出促销人员,和超市的管理人员一起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当这些互为竞争对手的供应商,想要从超市或卖场获得特殊待遇时,“灰色交易”常常会发生。

  上述家电零售企业前高层曾向本刊记者表示,这种灰色交易在超市或卖场中非常普遍,很多厂商的促销人员,为了得到更好的堆头或者陈列位置,或者仅是为了维持一种“融洽”的合作关系,一般都会向超市或卖场人员行贿。“过年、过节的时候,可能会给店长几千块的红包,即使是一个低级别的超市工作人员,也能拿到一两条好烟或者一盒化妆品。”

  前述零售业资深人士也表示,这种“涉嫌商业贿赂”的灰色收入,虽然在许多商业企业尤其外资企业是被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其操作极其隐蔽,并且表现为一种人际间的“迎来送往”,因此,在不出大问题的情况下,卖场或超市很难杜绝这种行为。

  而这些由供应商支付的“灰色费用”,最终同样会转嫁给消费者。以厨卫类产品为例,虽然产品的生产成本很低,但由于厂商不仅要向卖场缴纳名目繁多的服务费,而且要支付各种“灰色费用”,产品的最终零售价,常常是成本价的300%,甚至400%。

  零售商的“交代”

  这场预计将持续半年之久的“清理整顿”刚刚开了个头,国内的大型零售商们,已经有点坐不住了。

  前述外资零售企业副总裁直言:“这次的集中整顿涉及多个部委,整顿时间长达半年,已经对零售企业的运营构成了一定负担。各个部门的检查重点不一,行动缺乏统一性,经常轮番重复检查,这让我们采购、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员工不得不腾出相当大的精力来配合。长期如此,难免会对正常的经营产生影响”。

  前述零售业资深人士则指出,整顿方案要求“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须落实明码标价”,但这一点在现有条件下非常难以执行,因为,影响到“促销服务费”的因素很多。由于整顿方案“只提框架,没有明确细则”,很多零售企业2012年的购销合同至今未能敲定。因为,供应商和零售商都担心,现在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悖于日后出台的细则。

  在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之后,这些大型零售企业,已在试图给出一个“交代”,但它们依然坚持,“服务收费是合理的”。

  2月6日,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那次内部沟通会议上,会长郭戈平表示,通过此前对企业的问询了解,众多企业反映出来的观点是,由于供应商使用了超市的紧缺资源,服务费用还是需要收的,关键点是“如何将收费合理化”。

  前述外资零售企业副总裁也表示,欧洲零售业同样存在各种费用。在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等一些欧洲国家,零售业的各种费用比中国的收费更高。这是一种全球通行的商业模式。问题不是“该不该收费”,而是“应该剔除不合理的费用,防止腐败”。

  武汉中百董事长程军则强调说:“服务肯定是要收费的,关键是,我们签订的每一个服务条款,是不是全部都做到了?是不是让我们所有的供应商都感觉到你的服务了?并且,我们的很多服务,比如说新品策划、上市策划、突出陈列、突出推介等特殊服务,都应该签到合同里面去。”

  而目前,以“提高渠道效率,并使商业企业发挥抑制物价上涨的作用”为目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经草拟出了部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包括:提升中小供应商企业的经营能力,提高其与零售企业对话的话语权;培育大型的经销或者代理企业,在零供关系以及企业与消费者关系之间,建立缓冲地带;有条件的零售企业可以大力开发自有品牌,降低对厂商品牌的依赖程度;零售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经营活动的管理,减少个人行为对企业名誉的损害,等等。

  文/辛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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