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高官缘何“跨省受审”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马德,买官卖官案,谢亚龙
  • 发布时间:2012-05-16 14:42

  4月24日上午,一桩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案件再次引发舆论的关注。庭审的主人公是谢亚龙,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这是又一桩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本刊记者梳理最近十年来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省部级落马高官“跨省受审”似成惯例。

  论级别,谢亚龙是正厅级干部,似与惯例不符;只是,因中国足坛系列扫黑案件的高关注度,在北京任职的谢亚龙一案被指定到了东北的辽宁省丹东市。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均对本刊记者表示,上述做法主要是鉴于我国当前反腐现状及确保司法公正的考虑。

  厅级落马官员跨省受审较为少见

  无独有偶,十余年前的辽宁省曾有轰动全国的系列腐败大案也采取的是跨省受审。

  2001年10月,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辽宁“慕马大案”主角之一的马向东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并最终在南京被执行死刑。其时,作为厅级干部的马向东被指定到千里之外的南京受审,曾一度引发舆论关注。

  前不久,刑辩律师张燕生曾赴江苏办案,一法官还向她提及“马向东就是我审的”。张燕生向本刊记者介绍,在她十余年的刑辩经历中,此前类似的做法确实不多见。

  马向东落马牵涉到原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后者最终指定在大连受审。究其原因,这与其时中纪委专案组在查办马向东一案时,其妻章亚非四处活动、干扰办案有关。

  马向东系沈阳人,夫妇俩在沈阳经营多年,形成了庞大的“关系网”。

  当年,据时任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章亚非用金钱铺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四处活动,打探情报,策划翻案,造谣诬陷。为了切断马向东、章亚非与“关系网”的联系,粉碎他们对抗查处、企图翻案的梦想,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案实行异地管辖。

  “不宜在本地管辖,那就只能放到外地。”据张燕生介绍,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归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在管辖级别上,对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回顾近些年我国司法实践不难发现,类似于谢亚龙、马向东等落马厅级干部跨省受审的情况较为少见,除非案件特殊。

  据张燕生介绍,2005年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因爆出建国以来最大的“买官卖官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就曾考虑到马德落马后举报了原黑龙江省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与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后两者于同年12月在北京受审。

  省部级落马高官出省受审成惯例

  在“慕马大案”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涉及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时,跨省管辖相对比较少。

  “慕马大案”以后,马向东一案的成功审理促使更高级别的落马高官异地受审渐成惯例。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落马后,受审地指定为天津。2008年4月11日,陈良宇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此前,省部级高官异地受审已明显增多。如,2004年,北京市二中院受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湖北省省长张国光受贿案;2005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陈良宇案件后,中央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也多跨省指定管辖。

  如,2008年10月,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以受贿罪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09年6月,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以受贿罪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0年12月,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以受贿罪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这期间也有省部级落马高官受审未出省的情况。如,2003年5月,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就以受贿罪在同省的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落马的国家机关高官及央企“老总”,他们中有的在首都受审,有的出京受审。如,2007年5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以受贿罪和渎职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在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0年7月,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以受贿罪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总部基本设在北京的央企落马高官也大多类似。

  如,中石化原掌门人陈同海于2009年7月以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0年11月,中核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以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1年7月,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以受贿罪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指定异地受审的动因

  确保司法公正,这是诸多业内专家所认同的指定管辖理由所在。

  马向东被移交江苏省司法机关管辖后,因“关系网”不再,他最后残存的念想也没有了,很快全部招供。“法官跟我讲,之前马向东什么都不说,到了我这里痛哭流涕什么都说。”张燕生说,“这是非常成功、非常典型的异地审判案件。”

  切断涉嫌职务犯罪高官的地方关系网、防止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受到干扰,是上级机关指定异地管辖的动因所在。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向本刊记者介绍,涉嫌职务犯罪的高官在落马前均掌握较大权力,与当地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纠结一起,导致落马后的取证、侦查困难。

  对此,曾担任原云南落马省长李嘉廷辩护人的刑辩律师田文昌表示认同。他向本刊记者举出2006年落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为例,“省高院院长落马了,你说当地法院还怎么审?”

  司法界及法学界多位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均认为,是有法理可依的,目前需要的是制定标准。

  异地审判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都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分别明确了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起诉管辖。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除管辖不明的案件外,指定审理的案件是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而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必须另行指定其他同级法院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也曾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认为,高官的异地审判实际上属于以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而基于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确定普通案件管辖法院的做法,还需要被立法者所采纳。

  据张燕生分析,指定到哪里有可能会考虑高官的从政经历。“比如,他如果是从江苏调过来的,应该就不会放到江苏审理。”

  由于邻近北京,河北省的衡水、沧州、廊坊以及天津等地中级法院较多地承担了指定管辖外省市高官的审判任务。在洪道德看来,这与有的中级法院越来越有经验、工作人员素质越来越高不无关系。

  自然,异地办案也不可避免会带来办案成本和风险的增加。

  不过,在上述专家看来,从效率角度考量,成本的增长或可忽略。“如果案子办不下去,反腐败没法进行,那就成更大问题了。”任建明说。

  “是不是涉及官员的就都得异地审理?”曾在北京市一中院担任法官15年,后又有着十余年刑辩律师经历的张燕生,近年在全国各地办案时发现,跨市跨县审理的情形在各地普遍复制。“不仅是贪官,黑社会案件、某些被地方领导特别关注的案件也会‘被异地’。”

  在张燕生看来,不是所有贪官的受审都需要异地审理。

  《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特约撰稿邹艳|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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