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李婆婆和81岁的再婚丈夫张伯名下有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近,他们为保证身后这套房子不落入李婆婆的亲生儿子姜某手中而煞费苦心。他们宁愿将房子遗赠给个人或机构,也不愿意留给这个“忤逆仔”。
姜某是李婆婆和前夫所生。李婆婆说,读小学四年级时他就开始学坏,经常在外面寻衅生事,18岁前已几次被送到少管所接受教育。20岁那年,他又被送去劳教三年。1983年放出来后,他仍然不思悔改,经常在家里喊打喊杀,甚至拿刀子威吓父母,搞到家无宁日。
1984年,李婆婆和丈夫实在忍受不下去了,被逼和儿子签订“协议”,把公租房及家里物品都留给儿子,两人“净身出户”,从此互不相干。他们白天在公园流连,晚上到朋友处借宿,度过了一段十分悲苦的日子。直到单位分配给他们一套集资房,生活才稍为安定。
1986年,李婆婆的前夫病逝。弥留之际,他仍然不准通知儿子,表示已痛彻心扉。1987年,李婆婆与张伯再婚,婚后就住到张伯的家里。两老互相扶持,过着平静幸福的日子。
20多年来,李婆婆一直没有和儿子联系,她以为噩梦已经远去,儿子不会再来纠缠。谁知事与愿违,去年,姜某不知从哪里知道了李婆婆现在的地址,就开始写信给李婆婆。他在信中用极其下流的语言来侮辱李婆婆,还威胁李婆婆,一定要恢复“正常的母子关系”,否则不会让李婆婆好过。
为此,李婆婆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表示,母子这种血缘关系是不能通过协议和诉讼的方式来“断绝”的,要求断绝母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既然不能断绝母子关系,那李婆婆和张伯名下的房子岂不是要留给这个“忤逆仔”继承?这是两位老人最担心的。为此,不久前他们和一个亲戚签订了一份扶养协议,约定由亲戚夫妇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房子则遗赠给他们。但由于种种原因,亲戚似乎有所顾虑。李婆婆说,最好能和养老机构签订一份扶养协议,由机构保证我们的晚年生活,身后房子就留给他们。
律师意见:
李婆婆和张伯可以先撤销和亲戚签订的那份扶养协议,再和养老机构签订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因此,张伯和李婆婆完全可以与某机构(如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机构承担张伯和李婆婆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赠房产的权利。但是,因为张伯之前和亲戚签订过一份公证扶养协议书,所以在和某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前,要先去撤销那份公证协议,然后再公证这份与某机构的遗赠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在继承的顺序中,遗赠扶养协议要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只要张伯和李婆婆与某机构或其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李婆婆的儿子就不能按法定继承得到这套房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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