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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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6 14:00
中国老龄政策的演变历程可分三阶段 。
第一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老龄政策。
第二阶段以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为起点,至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趋于完成。
第三阶段以1999年中国人口年龄结构进入老年型为起点,各种涉老政策、规范陆续出台。至今,有关政策达500多件。
纵观历年出台的重要政策,可见养老保障体系蓝图历经变迁---
继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出台后,1955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提出要求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于1956年建立了 “五保制度” ,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成员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和保葬。(注:五保应该是保吃、穿、住、医、葬)
“现收现付”制是当时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则。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制,养老保障政策也随之改革。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就业终身制。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则宣布实行养老保障社会统筹,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改革方向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试点。
1997年7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统账结合。
统一后方案的要点是:全国统一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逐步从1997年的4%提高到8%,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企业缴费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决定》还要求对养老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逐步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在农村,随着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1997年《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国家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养老保险。
但是由于缺乏集体特别是国家财政的有效支持,收效甚微。
1999年,国务院叫停该制度,农村养老保险进入停滞期。
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出炉,明确规定要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并对个人和企业的缴费责任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也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工作。
按照《方案》,个人缴费比例一步提高到8%,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统筹基金不再透支个人账户基金用于现收现付,同时鼓励个人多缴多得,由此而产生的资金缺口经核实后由中央给予补助。
2006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2007年国家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限定。
2009年,国家推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政府补贴来带动农民缴费。
2011年,推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填补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空白。
文 | 陈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