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遗产也是技术活

  • 来源: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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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17 09:42

  遗产继承是很多家庭都要面临的事儿,因分遗产而起纠纷的也不在少数。谁有资格继承?谁该分得多少?总是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例一:

  儿子去世,婆媳如何分财产?

  康某(男)于1999年与母亲用共同积蓄将2间祖房翻建成4间瓦房,2001年,康某与张某(女)结婚后,生有一个女儿。2005年康某与张某用夫妻共同积蓄,建房2间。2008年2月,康某病故。2009年底,张某与他人相识恋爱。康母得知后,借口张某“已不是康家的人了”,将张某撵出家门。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康母坚持要赶张某出门,张某则提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继承丈夫的遗产。

  说法:本案中,康某和其母亲共建的4间房,属于康某和其母亲的共同财产,其中2间房属于康母所有,另外2间房为康某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康某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康某的遗产。康某和张某共建的2间房是康某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属于康某夫妻共有财产,划分遗产时,应先划出一间归张某所有,另一间作为康某遗产。那么,康某的遗产总共应为3间房屋。

  本案中,张某没有留下遗嘱,也未曾留有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康母、张某及其女儿是康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康某的三间房屋应该由康母、张某和其女儿每人继承一间。

  案例二:

  未出生婴儿也有继承权

  商人刘某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刘某第一任妻子已去世,育有三儿一女,其中二儿子早逝,育有一子小刘。刘某去世时,再娶的陈某正身怀有孕。一家人在分割遗产时产生争议,争议一是陈某肚子里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争议二是小刘是否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直接继承其父应该继承的份额。家庭成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只好诉至法院。

  说法:首先,未出生的婴儿也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次,小刘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祖父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小刘可以取代其去世父亲,继承其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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