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进行“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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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6 15:22
临近年底,加薪、跳槽以及工资问题已经引起了所有员工及企业的关注,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工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要不要给员工加薪?就此,我们特邀花旗银行纽约总部全球决策管理部模型策略审核部门策略评级经理副总裁陆硕熠先生进行讲解。
讨论关于工资问题,换句话谈收入分配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弄清个人收入包括哪些收入,无论是企业进行初次分配,还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再分配。一般来说,个人收入大体上包括以下四大方面:
1、工资性收入,指的是按照契约约定的工资收入和各种奖金、补贴等。
2、隐性收入,即个人享受的各种企事业、行政单位的福利。这部分收入有相当一部分未计税,也有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福利房与市价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是最大的隐性收入,还有带薪休假等。收入分配改革的目的使这部分隐性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3、灰色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取得是合法的,但应纳税而未申报纳税,改革的目的是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逐步减少灰色收入。
4、非法收入,这部分收入是通过权力和欺诈取得的,触犯了法律。升官发财是旧社会腐朽观念的延续,一部分人天生就贪婪,在当今文明社会里,我们要靠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对灰色收入加以制约。
我们今天谈的收入分配改革,一是将因行业和地区差异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工资性收入进行调整,使其公平;二是将隐性收入公开、透明,做到有效监督。一个政府官员说自己的年收入不到12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要问你享受的住房、用车,以及其他福利和消费等都折算进收入了吗?如果把这些福利等折算成收入,你的真实收入是多少?三是将灰色收入公开化,要让这部分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工资性收入趋于合理,隐性收入公开透明化,灰色收入要消除,该得的给够,不该得的要取消。本文仅探讨工资性收入的法律依据、表现形式、主要内容和包含的范围,以及福利收入等问题。
劳动力是商品
(一)劳动力商品学说
劳动力商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论断为剩余价值理论和劳动价值论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全面认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对于正确认识和科学管理、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力所有者是“自由人”,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二是他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必须一无所有,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劳动力是商品,它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包括三部分: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再生产他的劳动力;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延续劳动力的供给;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就应取得劳动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按时支付;二是按件支付,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选择的方式不同,也有选择计时和计件相结合的方式。随着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提高,计时支付成为劳动力定价的主要形式,并且劳动者的平均劳动时间在缩短。计时支付通常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类是按月支付(目前西方大多按周支付),这类人员多数是拿固定工资的,不与公司效益挂钩;一类是按年支付的,这类人员多数是管理层和经营团队,他们按月(西方按周)领取基本薪酬,按年结算支付浮动薪酬。
(二)决定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因素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格与一般商品价格一样,主要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当市场对某职业的需求量供大于求时,该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力价格会走低;反之,若供小于求,则价格会走高。
除了供求关系以外,影响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因素还包括很多其他方面,在这里不一一列举,仅选取几个主要的影响因素:
1、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
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会有所差差别。这里指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一般以学历等级来划分,例如: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一般来说,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越高。
2、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同等学历水平的劳动者商品价格,因技能水平的高低、熟练程度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越高、越熟练,收入越高。
3、工作环境
由于某些工作岗位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例如采矿挖煤等行业,从事该行业的劳动者收入相对较高一些。高出的部分一般以岗位津贴、岗位补贴的形式发放,组成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4、工作强度
在同等的条件下,由于工作强度的不同,劳动力商品价格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同等性质的工作岗位收入的高低与工作强度的高低是正相关的关系。
5、工作岗位性质
劳动力商品价格的高低还与工作岗位的性质相关,某些工作岗位的性质要求高,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人数较少,故相对劳动力商品价格也较高;而某些工作岗位性质要求低,例如门卫、快递员等,则劳动力商品价格相对较低。
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劳动力价格的影响
劳动者的收入是公司为每个员工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劳动力价格包含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全部费用,而不只是指现金支付。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劳动力价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例如: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消费生活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水平各有不同。
(二)劳动力价格水平与GDP水平、增长率相关。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386762亿元,同比增长7.7%,而第三季度GDP相比二季度回升0.3个百分点,同比增长7.8%。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9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
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GDP水平挂钩,有助于推动工资水平的上升,体现出改革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劳动者也是市场的消费者,收入增加,消费能力增强,有利形成投资消费环节的良性循环。
(三)劳动力价格水平还与CPI水平相关。CPI水平与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物价上涨时,劳动者对提高收入水平的要求就会趋于强烈,但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并不能直接干预。即无法进行“硬约束”,最直接的就是及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为“涨薪”起到托底的作用。目前调整时间的间隔较长,若能明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窗口,挂钩“GDP和CPI增长率”,对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作用将更为直接、及时。
(四)国家所制定的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的力度对劳动力价格有影响。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上还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损害了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人为降低了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对此,国家需要加强劳动立法,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程度的不同和保障范围的不同,对劳动力价格是有影响的。社会保障的范围广、程度高是对劳动力商品价格的“隐性补充”。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政府制定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努力将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的体系中,但是仍有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体系外,导致他们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很难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或补偿。因此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也要着力将劳动者全部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中来。
劳动力价格体现出契约精神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格应在契约中充分体现: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事先要签订契约;根据实际情况,契约中要约定关于劳动力价格的调整机制,即劳动力商品价格要体现出随着工作岗位、性质、环境变化等因素,劳动力价格有所变化的调整机制。契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固定收入
受工作岗位性质的影响,某些岗位的劳动者是按照固定收入发放工资的。例如:门卫、打字员等。这部分岗位从业者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不会随着公司的效益变动而变动。
(二)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
采取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的契约形式的,主要是是对经营团队和管理团队而言的,固定工资部分用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个人发展需要,浮动工资部分是与企业的整体效益挂钩的。
(三)全浮动工资形式(提成收入)
采取全浮动工资(又称提成收入)的契约形式的,主要是对营销人员而言,营销人员的提成收入不与企业效益挂钩,只与个人效益挂钩。提成收入形式,又可分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收入和全提成收入两种。
关于劳动力价格的几个误区
(一)工资
1、工资形式为固定工资的劳动者,当企业效益较好时,也想参与企业效益的分成,这就违背了契约精神。按照用人单位与这部分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契约约定,劳动者只享有固定工资,这部分劳动者的收入是不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的。固定工资的标准是通过事先对该工作岗位工作量进行预测,而给出的市场价格均价。既然这部分的劳动力商品价格已经在契约中事先约定,一旦签订契约,就不能违背。
2、工资形式为浮动工资的劳动者,浮动工资的部分是随着企业效益的好坏而变动的。对此,劳动者应该清楚认识并接受浮动工资的高低变化。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是有涨跌变化的,劳动力商品也是如此。
3、工资形式为收入提成的劳动者,收入不与企业效益挂钩,全部与个人效益挂钩,付出多少回报多少,无付出则无回报。这也是契约中所约定需要遵守的。
综上所述,在探讨工资收入问题时,应区分上述三种情况,不能将三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和契约精神混为一谈。这三种契约形式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较为通行的,运行较好的契约形式,但并不是完美的、无缺陷的。例如采取固定工资的契约形式时,在激励员工的效果上是存在缺陷的,因为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一样,可能会导致消极怠工的现象。另外,还存在着事先对工作岗位的工作量估计可能不完全准确。例如由于企业效益的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契约规定领取的是固定工资,不可能进行动态调整,即不能参与企业效益增加部分的分配。但是由于工作量是有增有减的,总体而言,对劳动者价格只能是相对公平,很难做到绝对公平。
(二)奖金
奖金是为了弥补固定工资上述的缺陷和不足而发放的特殊的货币工资。由于奖金是不包含在契约中的,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实经济生活中,不能将奖金和浮动工资混为一谈。奖金是在契约中事先无约定的,在企业效益好的前提下,对拿固定工资的员工多付出的劳动量部分所做出的补偿;浮动工资是在契约中事先有约定的,这部分收入直接与企业效益挂钩。
(三)福利
福利是公司为了使员工更努力地为公司服务而额外支付的一项费用,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福利,每个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也大不相同,这也是劳动者在选择公司时需要考虑的。同样价格,提供的福利不同,或价格有差异但福利更重要等,都是劳动者选择不同公司的考虑因素。一个有远见的老板,他会给员工发三样东西:一份是契约工资;一份是奖金,即员工对公司忠诚的奖励;另一份是公司福利,即员工对公司发展的期待。这就是工资、奖金、福利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收入分配问题
当前一些人在谈收入分配问题时,没有结合契约精神和企业的现状,导致只是空谈误谈。在谈及我国目前的工资性收入分配问题时,有一个核心问题需要解决,即社会对于劳动力价格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判断,不能离开契约精神和劳动力商品定价来谈。
劳动力商品的定价是一个市场行为,政府不能主导价格。但是应该定期进行统计,制定并发布劳动力商品价格的指导价,并尽量按照影响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因素进行细化,例如提供按照不同专业、学历分类的参考价;不同技能水平的参考价;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参考价;因工作强度和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而制定的参考价等。
劳动者收入价格
劳动者收入包括:实际工资、社会保障工资、现金收入工资等。
首先,劳动者的收入要扣除个人需要交纳的税收,扣除税收之后的部分是税后工资。税收是国家强制性、无偿性征收的,是劳动者个人对国家的贡献,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保障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经济支撑。
其次,税后工资要扣除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包括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强制缴纳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国家强制交纳的,会采取等额或不等额的方式返还给劳动者。
扣除社会保障费用之后才是劳动者的现金收入。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有的还要扣除可供劳动者选择的补充保障性支出,例如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最后劳动者可支配的部分称为实际现金收入。
判断一个国家工资水平的高低,必须把上述因素都考虑在内,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若仅用实际现金收入来比较,则有失偏颇。例如:在一个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里,劳动者的实际现金收入往往并不是很高。同样,在比较国企、民企、中资、外资等不同性质企业的工资水平时,必须涵盖上述所有因素,即比较劳动力商品价格水平的高低时,必须统一标准来比较。
劳动力是商品,但劳动者不是商品
(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是社会的自由人,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有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的权力。在订立劳动契约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契约形式、参与劳动力价格的议价,用人单位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契约后,要遵照契约的约定,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任务。
(三)契约约定以外的时间里,劳动者享有充分的个人自由,用人单位不能干预。契约约定以外的劳动者的个人事项,用人单位也不能干预。
国家对工资性收入的宏观管理
(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还是民营等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定与劳动者的契约,要充分体现出公平、透明和契约精神,体现出政策法规的一致性。
(二)劳动力商品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允许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但偏差不能太远。例如:从事同一工作岗位的不同劳动者,因劳动者技能水平的高低,劳动力价格是有高低差异的,但也是围绕着该类劳动力价格水平而上下波动的。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调控。
(三)国家要定期统计和确定按各类因素细分的劳动力价格水平,并公开发布,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进行双向选择时,信息是对称的,从而改变劳动力市场的乱象;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制法规,保证劳动力商品市场价格的公开、透明。同时,劳动者对劳动力价格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对自身定价有较为合理的判断,保证劳动者在进行劳资谈判时,具备基本的谈判能力。
(四)对于劳动者报酬的组成部分,国家必须以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在民营和外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这都是收入分配改革中应予以改进的方向。
■文/陆硕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