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现状及特点——以山西省晋城市为例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影子银行,金融
  • 发布时间:2014-02-18 13:37

  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

  目前,晋城市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存在于银行业内部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二是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融资类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和各种投资公司及冠以投融资名义的资产管理公司;三是民间金融。

  银行表外理财业务。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金融“脱媒”,募集资金从银行体系分流出来,通过非银行渠道流入实体经济,成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2013年10月末,晋城表外理财产品余额为48.1亿元,较年初增加9.73亿元,同比多增21.4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尽管区别于金融机构,但由于从事的是放贷业务,而且符合影子银行法律属性、金融中介属性和监管属性三个特征要求,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中也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截止到2013年10月末,晋城市共成立24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12亿元,贷款余额为8.45亿元,占资本金比例为83.5%。2011年至2013年10月末,晋城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6.69亿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企业提供担保,并承担大部分信贷风险,实际上也成为放贷机构,只是通过担保方式将放贷的主体由担保公司变为了商业银行。目前,晋城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12家,截至2013年9月末,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共有实收资本6.73亿元,累计担保贷款48.9亿元,累计担保户数为954户,在保余额10.85亿元。

  典当行。典当业务属于明显的金融业务。在典当业务中,不以信用为条件,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合法性及价值,等同于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2013年9月末,晋城11家典当公司注册资金1.65亿元,期末典当余额为1.36亿元, 截止到2013年9月末,晋城市所有典当行已累计放贷8.2亿元。

  投资公司以及冠以投融资名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晋城,大多数投资公司及冠以投融资咨询名义的资产管理公司事实上从事着吸储放贷的业务。例如,晋城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年化收益率14.4%的利率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在指定付息日全额付息,但在付息日前无权拿回本金。据了解,这家公司先后将资金以更高的利率投资给焦作市某水泥公司用于经营和资金周转。近两年来,晋城市先后开立了多家投资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注册资本金多为1000万元,并已拥有一定的放贷规模。截止到2013年10月末,晋城市辖区就拥有投资公司以及冠以投融资名义的资产管理公司103家,注册资本总额合计达14.79亿元。

  民间金融。据对晋城市30户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调查样本企业共发生民间借贷5笔、总金额8553万元,平均每笔借贷金额达1710.6万元,加权利率为24.23‰。晋城市民间借贷近年来规模明显扩大,利率呈快速上升态势,且短期化趋势明显。

  存在即合理

  影子银行是近年来利率环境条件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产物。近年来,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其实是当前金融环境下资金供求关系作用的产物。首先,从资金供给方看,居民将储蓄资金用来购买高利率产品的意愿明显增强。近年来,由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持续攀升,使得实际利率水平为负,居民追逐投资高利率收益产品的意愿日益强烈。而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承诺的高利率投资产品就竞相成为居民投资抵御负利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对象和渠道。其次,从资金需求方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影子银行成为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除贷款外,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仅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融资等少数渠道可以融到资金,而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理财融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渠道门槛相对较高,中小微企业很难企及。因而,中小微企业不得不以高利率成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甚至民间借贷来满足正常的融资需求。

  当前条件下,影子银行在晋城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当前条件下,影子银行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制约因素,影子银行能够弥补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不足,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如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时间较长,特别是全国性大型银行如建行、中行和工行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时间分别为30天、30天和14天,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对流动资金的时间要求。银行的贷款规模限制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也形成一定制约。据晋城银行反映,2013年16亿元的贷款规模即使全部投向中小微企业,仍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中小微企业自身而言,信息披露不够、财务数据失真、担保难、抗风险能力弱等也限制了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在银行受种种因素制约不能够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条件下,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空白,而且相对于银行贷款流程来讲,影子银行办理流程相对较快,过程相对简单,门槛要求相对较低,更为适合中小微企业对融资的客观要求。

  隐形的风险

  影子银行缺乏有效监管,其潜在风险隐患的可控性相对较差。站在监管角度看,影子银行处于多头或无头管理、监管难或监管缺失的状态,其潜在的风险隐患的可控性较差。以晋城市为例,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归银监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归金融办审批和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归财政局审批和管理,典当行归商务局审批和管理,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则是在工商局注册,与民间金融一样处于无头管理状态。从实际监管情况看,理财业务虽然有银监会8号文等文件要求,但晋城市的银行机构多为分支机构,一般只负责理财产品销售,不能充分了解掌握理财产品运作流程、资金流向及潜在风险,监管机构也很难从金融机构那里把控风险状况。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审批管理机构基本只负责前期审批,很少或很难全面监管其业务风险。而处于无头管理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民间金融隐藏的风险更是处于不可控状态。

  影子银行自身业务特征决定了其潜在风险较大。从影子银行业务角度看,影子银行普遍具有超短期、高杠杆负债、过度交易、在期限上出现错配等特征,从而使得流动性风险成倍放大,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极大的脆弱性。从晋城实际情况来看,各种类型的影子银行业务都存在一些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与风险。比如,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一方面,理财产品的期限较短,而其投资对象却多为长期限的资产,存在着明显的期限错配,可能面临潜在违约风险;另一方面,表外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一旦被投向行业领域的投资收益多数低于理财产品的付息支出,将造成理财产品最终难以还本付息,从而出现系统性违约;再比如,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虽然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但基本是以高利贷模式从事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一般大大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违约率较高,风险较大。

  如何监管

  建立健全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的发展变化远远快于其他行业,所以更应加快建立与金融业务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应完善和健全有关监管法规,明确有关金融立法,将影子银行的运作和管理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加快民间金融运作法律规范的步伐,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尽快出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

  完善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的法律规范。行政力量对金融的过度干预,对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的过度管制是造成影子银行规模日益膨胀的主要原因。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政策的贯彻落实,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准入相关法律规范,促进影子银行体系中具备条件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转为正规金融机构,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金融业,同时要尽快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防范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金融业之后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强化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信息批露和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对于新兴的影子银行及产品,普通公众知之甚少。应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要求影子银行机构披露必要事项和信息。要求对其发行的新兴金融产品必须作出详细说明,进行风险提示,除遵守一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外,还应接受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开其财务相关金融信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而透明的金融市场,增强公众投资的信心。同时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明确影子银行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严格限制杠杆率,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避免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应强化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资金风险,会给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破坏,而且由于资金的流动性,也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形成巨大的冲击,引发金融风险。我国应尽快明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管理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纳入到合法有序的范围内,对非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文/曹富明、郭志卫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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