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解决

  在数字化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采用成熟的产品,对正在进行科研但未定型的产品绝不能使用;否则,轻者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重者使整个工程半途而废。建议案例中市有关部门召开联合会议,责成市大学承担的项目要限期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可以撤销市大学的科研项目,进行重新招标解决。

  项目需求逐步明确化

  这个项目似乎有这样的特点:信息化需求程度非常强烈,而其具体内容却又过于笼统和模糊。我们知道,信息化建设天然地不允许模糊地带存在,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个需求逐步明确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即具有探索性质。这恐怕是科研型信息化项目避免不了的。

  本案例的复杂之处还在于,它是一个大型的综合性项目,需求源多,需求分散,彼此同质性差,同时建设方也不止一家,因此协调沟通的工作量和难度远非一般项目可比。建议监理方召集业主和建设各方主要负责人,首先就需求内容达成一致看法,特别是目前有争议的点。

  “研究成果和实际应用还是有差距的”的言论在这里是靠不住的,显然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科研项目,而是直接面向实际应用的。抛出这种脱责之辞,固然不对,但其所以能这样说,恐怕也说明最初的合同有欠严谨。监理方有责任通过经常的沟通会把合同中不断会暴露出来的模糊地方不断明确化。只有做到事先的明确才能有效防止事后的塞责。

  三控、二管、一协调

  科研性质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理也必须遵循: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参加的监理周会、月会、协调会。协调各方关系、利益,以保证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监理应从信息化项目一开始就参加进来,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理。

  科研性质的信息化项目更应注意需求的变更问题,尤其是软件的开发项目,开发程序的人最怕客户方需求不断增加或变更。

  开发方为了尽力满足客户方的要求,对方案改来改去,导致项目的无限期的拖延,使整个项目组陷入到需求黑洞中,客户要求的合理性无法衡量,开发方工作不被认可,致使项目偏离初衷,并造成资金、人力、物力的浪费。这是科研性质的信息化项目监理的重要关注点。

  监理规程的变通

  对信息化项目的监理要按信息项目监理的规程进行,又不能完全按常规处理,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通。对项目进行分割,分成科研部分和非科研部分,对科研部分可以采用定型化的项目监理方式,对非科研部分可以采用定量化的方式监理。同时采取并行方式同步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加强与项目实施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每一项目,特别是沟通会,每个成员必须亲自到场,会上对于争议事项要做出一个定论,而且各方严格执行这个定论。加强对风险的管制,特别是项目中的科研部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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