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明显低价”的实质是权钱交易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银行,行长,反腐
  • 发布时间:2014-10-16 07:58

  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建平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使得奚某等人以低于评估价格以及拍卖底价的价格购买到大庆商场,并收受三人所送的好处费,即四分之一产权。这一行为系鞠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实质系权钱交易,犯罪数额应为其犯罪时实际所获取的财物价值,而与行贿人对该财物的购买价格没有关联,不具有等价性,所以,其受贿数额应以该产权的实际价值予以认定。马鞍山农行将拍卖底价定为180万元,并得到了省农行的批复,也就是说,该处房屋在依法进行拍卖成交的情况下,最终的成交价格可能低于也可能高于评估价,但不应低于180万元,依照事实不明有利被告的原则,应当以180万作为该房产价值进行计算,故该四分之一产权的价值应为180万元的四分之一即45万元。

  此后,奚某等人以大庆商场作为抵押,先后两次贷款,鞠建平又从中分别分得现金人民币11.25万元和25万元,共计36.25万元,但其都没有参与还本付息。鞠建平在贷款中参与分钱却不参与还贷的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连续的受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事后受贿行为。

  关于鞠建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伟星公司购买商铺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此行为以受贿论。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波动以及各省市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同时因为贪污贿赂案件的形式多样性,该意见并没有对明显低于或高于的幅度进行规定。

  我认为,判断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的价格”,首先应当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实质作为前提。离开这一本质,探讨什么是“明显”,划定某种比例或者某个数额为界限,犹如无本之木。由于交易型受贿采取了民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掩盖其刑事犯罪的实质,受贿方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实际到本案,鞠建平并未实际付款,直接以享有的优惠款来占有产权),容易和正常的民事活动相混淆,所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种民事合同的外在形式也正是交易型受贿区别于其他受贿的特殊之处,同时和其他受贿罪一样都具备权钱交易的共同实质。

  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质是由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所决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具有一定的质,而且具有一定的量,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并非是低价或高价的程度,而应该是背后的原因,也即权钱交易的实质。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低于”,还应在综合考虑相对比例和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社会危害性予以认定。鞠建平以职务之便购买商铺的差价的折扣幅度和金额,结合本地区当时的市场条件和销售地段、行情,一般主体不可能对该处商铺享有这样的优惠幅度,这一优惠是开发商针对特定职务身份的鞠建平而给予的优惠,其实质也就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因此,我认为,可以认定该商铺交易的差额系交易型受贿所得。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陶笑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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