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在香港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大律师,香港
  • 发布时间:2014-10-16 08:17

  在香港,要想成为大律师,须以学生的身份跟随一位师傅实习1年,而这位师傅必须是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大律师。

  律政剧向来是TVB最钟爱的职业剧类型之一。银幕上那些风度翩翩,能言善辩,正义感爆棚的律师形象甚至一度成为不少青年学子立志报考法学专业的最初动力。其实,香港地区的律师制度比起中国大陆要更为复杂,而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的就是一群被叫作“大律师”的人。

  律师和大律师

  在中国大陆,尽管执业过程中每个律师在业务类型上可能各有侧重,但是律师这个职业内部并不再存在明确的分类。因此,在大陆,当我们称一个律师从业人员为“大律师”的时候,多半是出于对律师职业的尊敬或者是对律师本人的恭维,类似于“名律师”或者“成功律师”的意思。

  而在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其实是两种不同的职业。因为历史原因,香港的律师制度保留了英国普通法系下最传统的分流制,即将所有律师从业人员再进一步分为两类:大律师和律师。

  其中,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亦在民间被俗称为“大状”,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可在所有香港法院进行的案件中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讯,还可以接受聘请就涉及诉讼的问题(如是否提起)或其他专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他们在所有律师从业者中仅占少数。

  而律师又被称为事务律师,人数较大律师更多,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且只能在一些特定的相对低阶法庭上出庭。

  简而言之,大律师专注于诉讼业务,更接近一般人对律师主要工作内容的理解--打官司,而事务律师更专注于提供诉讼以外其他法律服务,比如房地产业务和公证业务等。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并无等级之差,只是执业范围不同,分工不同而已。

  尽管大律师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诉讼,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他们的工作也有不少限制,很多时候需要仰赖于与事务律师之间的合作。比如大律师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不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须由从事诉讼的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除非时间不许可或对某种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师不得拒绝接受律师的聘请;大律师不得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也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只能向事务律师收取等。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凡是大律师办理的案件,都须有事务律师协助,事务律师主要负责诉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搜集证据、草拟答辩书并陪同大律师出庭。可以说,事务律师是当事人和大律师之间必不可少的桥梁。

  说完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的关系,再来说说大律师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内地常见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香港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不得与其他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这种规定似乎更加凸显了律师作为一种自由职业的特质。但在实践中,为节省成本,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师会共同租用一个写字楼作为大律师事务所开业。在大律师事务所里,每个大律师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秘书,有的则是二人共用一个秘书。每个人的法律业务、财务、专业职责都是独立的,与同一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毫不相干,一大律师无须为另一大律师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因此,经常会出现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分庭抗礼的情形。例如在英国电视剧《丝袍》里,在同一家事务所办公的男女主角作为大律师就常有机会在法庭上作为对立方交锋。

  通常,在同一事务所里,大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办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担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职员来负责接电话、接待、清洁等日常事务。换言之,在香港的大律师事务所里,大律师们虽然身在同一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却是类似于“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甚至不能算作常规意义上的“同事”。

  律师为何要分工

  来自香港的大律师张耀良在评价大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优势时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如果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要跟中国建设银行打官司,打得起吗?如果在香港,找一个事务律师,事务律师随时可以找一个专门从事银行法商业诉讼的大律师控告建设银行,而大律师不得拒绝。但如果没有分工的话,我们估计出现一个情况(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会出现):就是大集团垄断了一些人才,将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律师,聘请到自己的公司里,以后小的事务律师所,永远找不到高水平的律师。”也就是说,大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保证了司法资源分配相对公正,避免了业务垄断。

  正如张耀良大律师所说,诉讼是一种难度高的工作,必须对法律的原理了解得很清楚,对案件的事实必须掌握得很清楚,除了这些方面,还要有技巧。因此,诉讼律师,必须要有诉讼的专长。专长诉讼的律师都是少数,8000个律师中不可能都懂得诉讼,也不是每个人懂得表达自己。此外,在普通法里,诉讼、庭审还是以英语为主(中文也有)无论是写,其实表达、辩论、写判决书以及陈词书都是以英语为主,这方面的能力不是每个律师能够充分掌握。从事诉讼的大律师只占少数。但是其他不擅长诉讼的律师并非就没有用武之地了。说到底,诉讼只是法律事务中的一部分,也许因为这一部分经常出现在影视和文学作品里,让人误以为这是法律事务和诉讼可以画上等号。其实,诉讼不过是事后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而事务律师的很多工作是在事前通过缜密的思维和规范的表达来防止争议的发生。这些工作的重要性丝毫不逊色于大律师的诉讼工作。从这个角度看,明确大律师和律师的不同分工也有助于实现人尽其才的状态。

  “虽然有人质疑,将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加以区分,会要客户付两份的费用,其实不是这样。很少有案件,一个律师从头到尾可以办完的。每个大律师的费用不相同,主要看他在行内的资历。两种律师制度实行了这么久,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在谈回归以后是否要把这个制度合并,很多律师不赞成。400多大律师会员赞成的有14个,反对的有300多个。没有诉讼技巧、经验的律师,协作不了法庭审判,法官会很不耐烦。法官希望诉讼技术好的大律师出庭,因为这样对法官的裁决也有帮助。这个大律师制度运行到今天为止运行得很好。”张耀良对这一制度似乎充满信心。

  此外,微观来说,大律师制度对律师个人也是一种保护,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至少可把教唆当事人的罪名等避免掉。如此看来,这种来自英美法系的分流制绝非多此一举。对于律师和大律师的分工可以从制度上帮助律师们做出更适合自己的职业选择。

  如何成为大律师

  在香港,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须经过不同的途径,大致可以归纳为“三步走”。

  第一步: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文凭总是一个“敲门砖”。

  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g)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学生修完上述课程后,还须在模拟法庭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后方可毕业,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学习英国伦敦大学为海外学生开设的校外法律学位课程而取得法律学士学位。

  第二步:深造。学生毕业后,有志成为律师者,还必须申请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凭课(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简称PCLL)。这一年的时间可以说是准律师们开始分化的阶段,需要决定自己将来的执业方向。在PCLL期间,拟成为大律师的学生,会侧重于研究判例;拟成为事务律师的学生,则侧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学习。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后,即进入第三阶段。

  第三步:实习。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实习方式也有所不同。要成为大律师,须以学生的身份跟随一位师傅实习1年,而这位师傅必须是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大律师。实习期内,学生要协助师傅准备各种上庭文件,陪同师傅上法庭,出席聆讯,从而取得实际经验。实习期的后半年,学生可以开始在师傅的指导下独立处理一些法律事务。

  这种师徒传授的方式,也是香港律师制度当中的优良传统。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韩冰律师在一篇文章中写到过:他对于香港大律师制度感触最深的,是“师徒”关系。“这种师徒关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每个大律师都有自己的师傅,而且‘一日为师,终身为师’,任何大律师都不能抛弃这个传统。”某种程度上,大律师之间的师徒关系加上大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转换传统(香港地区绝大部分法官都是从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大律师中遴选和委任产生的)使得香港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圈子。而这个圈子的存在也对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起到一定规范作用。

  一般来说,前6个月的实习期内,实习生是无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个月处理一些简单案件时才有一些酬金。实习期满后,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实习者即可取得大律师资格。

  完成了以上“三步走”之后,一位正式的律师从业人员才算是基本打造完毕。所以在香港要成为一名律师或者大律师,至少需要经过5或6年的学习和磨炼才能“出炉”。

  除上述途径外,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请执业。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门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学校法学院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此为理由申请执业资格。

  你不了解的大律师公会

  既然律师和大律师在香港是两个分工不同的职业,那么相应地也就形成了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两个不同的专业组织。这两个公会同为纯民间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对香港律师的职业道德管理和利益维护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香港大律师公会(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于1949年成立,为香港唯一一个法定的诉讼律师专业团体。大律师公会是根据香港《社团条例》注册的组织,其主要工作包括监管执业大律师的专业操守,考虑并就法律专业有关问题提供意见。正如大律师公会的前负责人陈景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总结的那样,这个组织兼具双重角色,当有人投诉律师时,律师公会要为投诉方“说话”,而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也有赖于律师公会。管理执业大律师的职业操守,与维护大律师的合法利益,同样是大律师公会创立的初衷和一直遵循的准则。近年来,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其成员与中国内地的律师组织和高等院校也开始了有了更多的交流。

  此外,香港大律师公会本身亦关注香港特区法治的实施,并以行动配合以贯彻之,如发表意见书。今年六月,大律师公会就发表声明回应国务院《“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反驳其中指称香港法官和司法人员是“治港者”的提法。

  而另一个组织香港律师会出现更早,存在形式也更特别。它在1907年注册成为“保证有限公司”。不久前,香港律师会的前会长林新强就因为在上述白皮书问题中发表的评论而被通过了一项不信任动议,并在争议中辞职。

  自19世纪40年代诞生之日起,大律师就成为了香港建设法治社会的力量。从这点上讲,法治不是惊天动地的变革,而是浸润在日常生活中的精神气质。

  文|于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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