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包过”未过,找谁维权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司法,司考
  • 发布时间:2014-10-16 08:15

  目前,实务界已经开始适用“消法”处理教育培训纠纷,但问题是,对维权者来说,如何证明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是难题。

  与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签了“包过”协议,却没有通过考试,要求学校退全部学费遭到拒绝。江西农民钟辉开始用法律手段维权。起诉,上诉,申诉,都败诉后,再到检察院申请监督……钟辉与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这场培训费之争,历时4年多。至今,钟辉还在为了自己一万元的培训费奔波。

  钟辉的遭遇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十分火爆,和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资格考试有关的各类培训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之而来的,虚假宣传、名称混乱、格式条款等问题凸显,导致教育培训类纠纷激增。《二〇一三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上半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2554起,超过去年同期的1644起。

  《方圆》记者了解到,产生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学员认为授课师资、硬件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未达到约定的“包教包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所交全部或部分学费。负责钟辉案件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告诉记者,这类纠纷维权的结果大都不理想,有的学员可能会得到退还部分学费,但要让培训公司退还全部学费,甚至更多的赔偿几乎不可能。

  司法考试培训费退费风波

  钟辉是江西当地的一名特困户。6年前,42岁的他有了一个梦想,希望通过法律改变命运。通过司法考试被他视为实现梦想的第一步。

  2008年4月,他在网吧看到了北京九洲华宏教育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九洲华宏)发布的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包过的宣传承诺,便只身来到北京,与九洲华宏中心签订了《2008年司法考试过关协议书》。

  双方约定,钟辉缴纳一万元培训费,九洲华宏组织师资力量对钟辉进行司法考试培训,如钟辉未能通过2008年司法考试,九洲华宏中心在扣除5800元成本费后,退还余额4200元,或下期免费重读。双方还约定钟辉不具备司法考试资格,缺考或未请假签到达到3次以上,九洲华宏有权解除次协议。

  当年,钟辉没能通过司法考试。之后,他要求九洲华宏退款。九洲华宏表示,不能退费,只能重读。钟辉拒绝重读提议后,九洲华宏以钟辉有四次以上未在签字表上签字为由拒绝退款。此后,钟辉多次与九洲华宏交涉未果。2010年8月,钟辉一纸诉状将九洲华宏告上法庭。

  钟辉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过关协议规定,索回扣除成本费后的4200元培训费,而是在诉状中要求九洲华宏退还全部培训费,还主张双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钟辉的理由是,其在查阅工商档案后发现,九洲华宏创办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两家名称类似的培训学校,且九洲华宏因涉嫌虚假宣传,已经被工商部门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现在学校创办人又开办了另一家改换名称的新的司考培训学校在市场上经营。他认为,学校有涉嫌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作为消费者,他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九洲华宏退还协议规定的4200元培训费,驳回了他的其他请求。因不服海淀法院的判决,钟辉提起上诉。上诉维持原判后,他选择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诉,被驳回。

  2014年1月,钟辉不服法院判决,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办案法官庞涛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判决培训学校退还部分培训费并无不当。钟辉如果要求双倍赔偿,只能用“消法”维权,但维权的前提是,他必须证明在九洲华宏与其签订协议、履行合同中有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他(钟辉)证明了九洲华宏涉嫌虚假宣传,并被吊销执照,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九洲华宏对其进行了虚假宣传,所以法院并未考虑用‘消法’认定责任。”庞涛补充说。

  教育培训纠纷维权遇难题

  钟辉觉得,签订过关协议前自己被培训机构动辄“顶级名师”、“包过”的虚假宣传欺骗了。但他没有办法证明当初的哪些宣传内容是教育机构自身承诺。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培训机构都用“保过班”这样具有蛊惑性、吸引力的语言夸大培训效果。但在签订协议时,却规避了风险。比如,九洲华宏与钟辉的过关协议显示,这是一份承诺过关协议,但在协议中,又订立了一些类似“试听合格后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严格规定了退班退费的条件。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培训机构在招生简章或者公司网站中,也规避了“包过”、“顶级名师”等虚假宣传的内容,而是将这种宣传词放在网络广告中。对簿公堂时,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不承认虚假广告宣传,这也给学员维权带来困难。

  企业家于博状告清华大学案便是很好的例证。2008年3月,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于博在支付3.7万元的学费后,参加了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第28期“总裁研修班”。在听课过程中,他没有见到“总裁研修班”在网上广告中所承诺的林毅夫、胡鞍钢、郎咸平等12名知名专家学者,于是起诉清华大学索赔10万元。 清华大学方在庭审时答辩称,于博所提供的招生简章系从与清华无关的网站下载,清华招生简章没有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清华大学的辩护意见,驳回了于博的诉讼请求。

  记者分析多起案例发现,由于学员对培训机构欺诈的事实缺乏证据,法院大多难以认定,只能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判决合同解除,培训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学费。这相对于培训机构的盈利就如九牛一毛,逐利的培训机构仍然会冒着被诉、解除合同的危险,开展经营活动。

  相反,对学员来说,维权付出的成本,甚至远远超过索要的赔偿费用。以钟辉案为例。钟辉向法院起诉时,除了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还包括了4年来维权的误工费26365元,交通费1848元,住宿伙食费5548元。

  付出与可能带来的不成正比的索赔,让很多维权者望而却步,选择放弃。

  适用“消法”渐入司法实践

  庞涛认为,对于钟辉这样的维权者,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非完全不可行。

  “如果他(钟辉)证明教育培训机构与他的交易行为中,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他甚至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庞涛说。

  记者了解到,此前,在教育培训类纠纷中,维权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法律界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此类纠纷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不应适用消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我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对于能否适用消法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进行区分。”庞涛解释说,一类是教育领域中的义务教育类,该类教育具有公益性,不属于市场交易关系,不应适用消法调整,而另一类则是像钟辉这样的具有明显市场交易特征的培训类纠纷,可以适用消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认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看是否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是否有办学资格。虽然民营学校都有获利性质,但是不同的定位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而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践中,教育培训纠纷双倍赔偿破冰。2012年5月,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一起教培纠纷的判决中,参加教育培训首次被认定为消费行为。

  据了解,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以“就读该学校不需要考试,不需要学历,更不需要绘画和计算机基础,学习一学年即可掌握动漫技能,两年即可掌握高端技能”、“成为职场白领,月薪5000元到8000元” 、“签署学校和学员的双方合同,保证就业”等优厚条件,吸引生源。2009年4月份,签署了就业协议的学员于昊,因为没有被按照承诺安排就业,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此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纠正了原审判决,认定参加教育培训为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学员的诉讼请求,判决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应按一倍学费的标准赔偿学员损失。

  “目前,实务界已经开始适用‘消法’处理教育培训纠纷,但问题是,对维权者来说,如何证明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是难题。”庞涛说,现实中,培训机构与个人签订协议时规避风险,钻法律空子,让消费者的“消法”维权之路变得极为艰难。

  文|方圆记者 冯建红 通讯员 庞涛 冯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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