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锁定行业潜规则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电子证据,潜规则,案件
  • 发布时间:2014-10-16 08:02

  案件的真相渐渐浮出了水面。白涛与沈燕秋二人的手机及电脑中的有关文件,对整起案件能否成功突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方当即决定将涉案手机及电脑扣押,并委托技术部门给予支持。

  上海普陀区检察院通过对电子证据的锁定发现行业“潜规则”,并由此破获了一起涉及13人的国企贪污窝串案。8月1日,窝串案中最后一名被告人陆某贪污一案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这起侦查历时两年多、涉案总金额达400余万元的贪污窝串案行将尘埃落定。

  两辆宝马车漏出“马脚”

  2012年6月,一封关于某国有旅游公司业务部原经理姚晖的匿名网络举报信被投到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举报信内容比较简单,仅提到姚晖离职后公司产生了巨额亏损,怀疑与姚晖有关。

  虽然没有其他线索,看似不具备太大价值。但考虑到姚晖存在侵吞公款的可能,普陀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还是到举报信中提到的国有旅游公司,对该公司的常务副总裴莉莉进行调查谈话。

  谈话中,裴莉莉虽极度不满姚晖的工作,但对举报信中提到的应收账款一事却支支吾吾,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姚晖所拖欠应收账款的相关材料。从裴莉莉对姚晖的抱怨中,侦查人员敏锐地捕捉到了“2011年”、“几辆宝马轿车”等关键词。带着这些信息,侦查人员马上到车管所查询了姚晖的车辆信息,发现姚晖于2011年购买过1辆宝马轿车。根据购车发票所载示的内容,侦查人员又到上海星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询了姚晖的支付凭证,发现姚晖所购买的宝马汽车价值52余万元,而其中有40万元由一家“承运服务社”代为付款。

  侦查人员顺藤摸瓜进一步查证,发现“承运服务社”是姚晖所在公司的车辆供应商之一,在姚晖购买该辆宝马汽车前,该公司正好支付给“承运服务社”一笔40万元的“应付款”。而申请支付这笔“应付款”的人,正是姚晖!

  查实这一证据后,侦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全面梳理姚晖的各种关系以及基本情况。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又发现姚晖于2010年年底也用同样的手法购买了一辆价值80余万元的宝马汽车,其中40万元的购车款由“航宇服务社”代付。经查,“承运服务社”与“航宇服务社”的老板为同一人,且皆为姚晖所在公司的车辆供应商!

  历经半年多的侦查,侦查人员最终查实2010年12月及2011年3月,姚晖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虚列活动事项,套取公司公款80万元,用于购买两辆宝马轿车。另有涉及170余万元的账面资金流向不明,有待进一步查证。

  经理自曝行业内部“潜规则”

  掌握了姚晖基本犯罪事实后,普陀区检察院于2013年1月对姚晖进行了讯问。坐在审讯椅上的姚晖,是个身材发福、挺着个大肚腩的年轻小伙,今年刚满31岁,却已经担任业务经理好几年。两个小时过去了,姚晖一直没有开口,一直保持双手抱头,将头深深埋在胸口的姿势。

  “姚晖,你公司的应有收入我们调查得很清楚,我们也知道,你在三年里购买了两辆价值将近百万的宝马轿车。很羡慕你啊,年纪轻轻,却有办法在八小时外赚到那么多钱。”讯问笔录显示,正是这句问话击中了姚晖的心理防线,他随后交代了自己利用部门经理的职务便利与合作单位串通,虚增业务合同报价,截留、套取公司业务往来款的贪污犯罪事实。

  2007年,从大专毕业的姚晖投身于旅游行业。2010年,由于表现优异,业绩突出,年仅28岁的姚晖当上了一家国有旅游公司的业务部经理。姚晖所在旅游公司对他的考核指标为利润不得低于5%,随着姚辉累积的客户资源日益增多,部门利润逐年递增,后来已经能够做到8%左右的利润。

  虽然业绩增长迅速,但姚晖的收入却增长有限。姚晖渐渐不满足于自己的收入,在利益的驱使下,他联系了车辆供应商“承运服务社”的老板,以经常与其发展业务为承诺,要求该老板虚增成本,并将收到应付款的虚增部分再返还姚晖个人。“承运服务社”老板同意后,姚晖先后多次将公司的利润做成成本支付给“承运服务社”,并在2010年12月及2011年3月要求老板直接将累计的钱款打给上海星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支付购车款80万元。

  由于旅游市场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并且竞争激烈,加上自己的贪念越来越大,2012年3月至12月,他使用上述同样的虚增、虚列活动事项手法,又从公司套取了174万余元。

  在讯问中,姚晖并没有觉得这属于犯罪,认为在旅游行业里“这种做法是潜规则,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对于赃款去向,姚晖辩解,“我套取公司钱款用于个人的就是这2辆宝马轿车,其他的钱虽然我也套取出来了,但是我都是用于工作的,比如我们整个办公场地的租金,我们的办公桌、办公电脑,都是用这些钱买的,我知道我这么做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是因为公司的审批很麻烦,所以我就没有走流程,我敢保证除了这2辆宝马轿车是我自己贪念作祟外,我套取出来的所有钱都是用于办公的。不信的话,你们可以去问我部门里的白涛跟沈燕秋,他们知道情况,可以为我作证。”

  虽然姚晖交代了自己贪污的事实,但案件却依然疑点重重,留下许多有待查证的事实,尤其是姚晖不经意间提到的“潜规则”,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

  “微信”语音泄露串通天机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厘清事实,固定证据,翌日一早,侦查人员找到白涛和沈燕秋,对两人同时进行隔离调查。但调查过程并不顺利,在谈话中,只要提到姚晖,白涛和沈燕秋就一个字都不肯多说,而一谈到业务情况,他们就不约而同地将一切问题都往姚晖身上推。

  尽管侦查人员一而再地进行“政策教育”,但白涛的回答依然是“记不清楚”或“不知道”。与此同时,对沈燕秋的调查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和姚晖的说法截然相反,白涛和沈燕秋根本不肯为他作证,连一点有价值的信息都不愿透露,案件毫无进展。

  侦查人员经研究后认为,如果姚晖所说属实,他们行业里普遍都是这么做的,那么白涛和沈燕秋很有可能也有问题,因为姚晖已经出事,他们就想让姚晖当替罪羊。再次进行询问时,反贪人员调整了侦查方向,质疑白涛和沈燕秋是不是商量过了。

  白涛立即矢口否认,为了自证清白,还把手机递给了侦查人员让对方查看。

  白涛手机显示,在接受检方询问前一天,他并没有拨打或接听任何电话。并且最近两天的短信与通话记录均是空白,这对一名经常跑业务的客户经理来说,很不正常。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白涛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线。百密一疏,白涛记得删除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却没有删除微信记录。白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姚晖出事的当晚,沈燕秋刚得到消息就与白涛联系,两人用“语音”定下了“攻守同盟”:“如果检察院的人来找我们的话,我们都说不知道,问到我们的事情,就全部往姚晖身上推吧,反正他也被关进去了,我们往他身上赖,他也没有办法……”

  侦查人员立即将这一重大发现向上级汇报,上级直接下令将白涛和沈燕秋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将两人当天口头传唤至检察院审讯室,接受讯问。

  机关算尽更改电脑数据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白涛和沈燕秋都承认了自己也和姚晖一样,从公司套取过钱款。

  但对于套取钱款的具体情节,两人的说法却有很大出入。白涛说涉案金额有好几万元,具体的只有沈燕秋知道。而沈燕秋却说两人就干过两三次,加起来最多几千元钱。“我办公室的电脑里有记录的,你们可以随便查。”面对讯问,沈燕秋出奇的平静,并且也意外地来了一句“随便查”。侦查人员也不“客气”,马上再次赶往案发单位。

  经过一番搜索,侦查人员在沈燕秋的电脑里找到了记录文件。然而,文件上只记载了三次套取记录,总共只有几千元。沈燕秋和白涛是共同作案的,为什么白涛交代的是几万元,而记录上却只有一个零头呢?白涛没有道理故意往自己的头上扣“屎盆子”。但考虑到沈燕秋之前的狡猾,既然她会想到和白涛串供,文件记录也有可能被她动过手脚。侦查人员通过查看文件属性,发现该文件果然在姚晖出事当天半夜被篡改过了。侦查人员查了沈燕秋电脑里的QQ软件,发现里面的聊天记录也被删得一干二净。

  至此,案件的真相渐渐浮出了水面。因白涛与沈燕秋二人的手机及电脑中的有关文件,对整起案件能否成功突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当即决定将涉案手机及电脑扣押,并委托技术部门给予支持。

  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确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因为涉及的技术手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用得还不是很多。从手机及电脑中提取的文字和信息被称为“不会撒谎的证人”,但电子证据同时具有容易复制、容易篡改、容易灭失的特点,有效性非常脆弱。如果只是用普通的电脑设备将文件拷贝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手机的存储卡会同时被读取和写入,这样一来证据很可能就被污染了。如果稍有不慎,哪怕只是修改了原始文件中的几个字节,这份证据就毁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以及上海市检察院的相关工作意见,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必须由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办理。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有一套专门设备,在对原始文件的复制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数天后,在上海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支持下,涉案电脑、手机中被删除与修改的数据均被顺利恢复,其中部分电子材料经过转化与固定,形成具有完全证明能力的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成为认定犯罪事实与情节的重要证据支柱。

  恢复的电子证据内容显示,白涛和沈燕秋两人多次商量如何从公司的旅游团队中,利用供应商套取公司的利润且如何瓜分的聊天记录。同时,通过外围调查发现了在两人银行账户中多笔来自供应商打来的钱款。也正是这些电子证据,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成为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有效利器和扩大战果的线索来源地。在大量的书证物证面前,沈燕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沈燕秋交代,在和白涛微信商量过之后,为保险起见,把自己电脑里的记录做了更改,删除了好几次的记录,并把与白涛共同套取的近15万元的钱款改成了几千元,以为这样可以减轻甚至逃避处罚。

  疏而不漏又查十三人

  普陀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案情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之后发现,因沈燕秋电脑QQ记录中提到的关于其他人的套现的情况,通过对旅游行业的“潜规则”的综合评估,最终判定在该旅游公司各部门存在贪污窝窜案的可能性极高,故决定对该公司进行深入排摸检查。

  普陀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亲自带队赴北京,主动与案发单位上级集团通报情况,最终得到集团的大力支持,并开展了以集团为主、检方反贪局为辅的自查工作。通过对该公司的业务材料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终普陀检方又在该公司查获了10人,涉案共计13人。其中包括前文提到的常务副经理裴莉莉,裴莉莉通过虚设环节方式套取公司钱财。裴莉莉自己在外成立公司,专门做所在旅游公司的供应商,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业务后,再将业务高价转包给别人,从中赚取差价。

  2013年10月,作为窝串案中的主要对象,姚晖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沈秋燕被判5年零6个月,白涛被判5年零3个月。2014年8月1日,窝串案中最后一名被告人陆某贪污一案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

  “潜规则”不是法律擦边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潜规则”层出不穷。“潜规则”多是“显规则”不能为人们提供充分的行动预期时,便自然而生。从本质上说,“潜规则”是一种利益诱致型规则。一方面弥补着“显规则”的不足,另一方面铤而走险打法律擦边球。

  办案检察官指出,就本案来说,因旅游公司存在对业务开展过程管理监督松懈、绩效考核制度无法有效发挥激励作用、不重视法制和廉洁从业教育培训、缺乏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员工收入与业绩挂钩普遍偏低等一系列问题,是引发本案的关键因素。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而不能达到目的时,姚晖通过走旁门左道,期待在“显规则”之外寻觅一夜暴富的捷径。

  但无论何种原因,无论何种手段,也难以改变姚晖贪污的本质。本案中,姚晖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是行业“潜规则”,且涉案十几人都以此为借口,否认自己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以行业“潜规则”作为借口,行贪污之实,不仅十分愚蠢,而且表明对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的认识还不深,这更值得我们警惕。

  事实上,一些所谓“潜规则”早已经不是擦边球,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某些行业中的“潜规则”--吃回扣定性为商业贿赂,且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打击的重点。行业“潜规则”从来就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

  文|张佳楠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