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公平正义,尺度,司法
  • 发布时间:2015-03-19 12:50

  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始终深植于每一种社会文化的基因之中,为社会秩序的文明与健康提供了衡量的尺度,而司法则在其中扮演了捍卫者和最后屏障的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实际上道出了一个深刻的历史经验:如果司法这道防线被突破,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进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就失去了保障。

  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如果对权力的动用没有相应的制约与监督,也同样难以保证不受权力的诱惑而偏离公正的轨道。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产生以后,虽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这绝不意味着其可以滥用权力而不受限制,相反必须接受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每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上千名代表齐聚北京人民大会堂,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相似的一幕也同样在各级地方人大的会议里上演。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司法权的来源,人大监督所依据的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体现的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本质与内容,每一次监督权力的行使都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彰显。因此,人大及人大监督在全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社会对人大监督的认识却不应只停留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上代表们听听报告和投投票。人大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实现了从宏观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但这是一种被动的监督,毕竟仅凭一个工作报告获得多少赞成票、反对票,来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工作的肯定或否定态度,仍然不够,还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当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提出质询、执法检查、行使罢免权、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所办案件的申诉和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等等,这些都是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明确了职责、指明了方向,使得监督的落地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切实贯彻执行监督法中,只有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督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同,确保形成监督的常态化机制,才能为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守卫司法公平正义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因为其对司法机关监督责任履行到位的使命,实际上早已融入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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