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房子能要回吗?

  • 来源:新楼市
  • 关键字:婚姻法,房产
  • 发布时间:2015-05-06 12:12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父母给儿买房儿媳没份儿

  新《婚姻法》的颁布几乎砸碎一众没房姑娘的心,妹纸们可别再相信男人们说“我的就是你的”这样的话,下面这个事件就告诉你“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这个道理。婚前,婆婆给丈夫买了一套房,几年后,丈夫因病去世,婆婆想要回房子,这样合理吗?送给别人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请听律师实解《婚姻法》与《继承法》。

  案情回顾

  丈夫去世 婆婆要求返还房子

  2010年,重庆渝北的王女士与同城的曾先生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发展成为情侣,于是在同年10月登记结婚。曾先生曾离过婚,并与前妻李女士生了一个女儿,刚满13岁,女儿判给前妻,曾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是再婚家庭,又加上没有太多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婚后两年多,曾先生甚至殴打过王女士,给王女士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创伤,最终王女士提出离婚,但曾先生始终不同意,王女士不得已搬离住所,开始分居。

  2013年9月,曾先生因病住院,王女士考虑到曾先生病情严重及夫妻情分,且曾先生的母亲又上了年纪有些力不从心,便主动陪护在曾先生身边悉心照顾。同年12月,曾先生因救治无效过世。就在曾先生去世不久,曾先生的母亲要求王女士返还其子曾先生的房产。“当时我是给我儿子买的房子,只属于他一个人。现在我儿子过世了,这房子就应该还给我!”

  曾先生的母亲多次找到王女士要求返还其儿子的房产,而曾先生的前妻也认为王女士恶意侵占其女儿父亲的财产,要求王女士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王女士在丈夫母亲与前妻的百般诬赖和谩骂下,身心受到极大刺激,导致精神崩溃,突患严重的抑郁症,入院治疗3个月后才有所好转。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先生的母亲及前妻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并继承曾先生的遗产。

  律师诊断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胡亮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曾先生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曾先生的遗产继承;3.王女士是否需支付曾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的抚养费。

  父母给子女买房 属子女个人财产

  曾先生的母亲始终认为:“赠给儿子的房子是属于儿子一个人的,儿子去世了,房子就应该还回来。”那么这套房子是否只属于曾先生一个人?曾先生去世房子能要回去吗?根据2015年新《婚姻法》规定,婚前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

  胡律师认为,曾先生的房产是其母亲在婚前赠送的拆迁补房,并且进行过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其子曾先生所有,所以此套房产并不属于曾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作为遗产 由三人共同继承

  曾先生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王女士、曾先生的母亲、曾先生的女儿均应共同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曾先生所留遗产。胡律师认为,曾先生母亲赠与曾先生的房产确实只属于曾先生一人,但现在曾先生离世,此套房产就属于曾先生的遗产,曾先生的母亲,王女士、曾先生的女儿都有继承这套房产的权利,在曾先生生病期间,王女士悉心照顾,可以主张多分遗产。曾先生母亲要求“返还赠送的房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没有抚养义务 无需支付抚养费

  曾先生的前妻要求王女士一次性支付曾先生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分割曾先生的遗产。胡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由于曾先生的去世,对于曾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的抚养义务就已终止,而曾先生与前妻所生女儿是与其亲生母亲一起生活,并未与王女士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所以王女生没有扶养义务,不需支付抚养费。

  文|李小毅 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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