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须先行办理 事前审查应注意三点

  近年来,许多家庭因没有先行办理遗嘱公证而引发纠纷,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遗嘱公证问题。何为有效遗嘱公证?何为事前审查?对于这些知识,不少人都茫然不知,今天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案例:弟弟为争房产红了眼先后搬进动迁房

  今年10月,王红(化名)带着父亲遗嘱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因为母亲早逝,王红一直带着两个弟弟生活。2004年,王红父亲突发脑出血,此时,父亲名下的房产正在动迁,原本几间小平房,转眼间成了巨额财产。一直未负起照顾父亲责任的俩弟弟得知后,千方百计让老父签下遗嘱争夺家产。

  父亲偷偷去哈尔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回来后把遗嘱公证书交给了王红。两年后,房子动迁进户,两个弟弟竟然先后搬进了她动迁后的房子,每晚打开电视,大吵大嚷,让她一家三口整日不得安宁。

  最终,她的爱人与她离了婚,还带走了10岁的女儿。当王红失魂落魄回到家,发现弟弟已经将门锁换了。这时,王红想起了当年父亲曾办理的遗嘱公证,为此,她来到了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处:出示遗嘱公证原件阐明继承人法定权利

  经过审查,公证员发现原房产属立遗嘱人夫妻共有,而立遗嘱人的妻子早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该动迁后的房产除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外,还需办理房屋拆迁相关财产权益的法定继承公证。立遗嘱人共有三名子女,王红想要继承房产,但他的两个弟弟均不同意、不配合。而且在电话里破口大骂,认定王红所提供的遗嘱属于伪造。

  在此情况下,公证员本为化解矛盾,向两兄弟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征求他们对遗嘱公证书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意见。并到其家中探访,公证员向他们出示了遗嘱公证的原件,让他们看清父亲的亲笔签名,同时,向两人阐明了王红的法定权利。经过公证员的尽力调解,王红的两个弟弟在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最终决定放弃房产争夺,并搬出动迁后的房子。

  解析:继承时间过20年不得诉讼

  记者从黑龙江大学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处了解到,对于有效的公证遗嘱,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都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最终采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王红母亲早年逝世,房屋一直由其父亲占有、使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也就是说,如果王红母亲去世的时间超过上述法定时效,王红的两个弟弟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中母亲的遗产部分,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也可以依法多分遗产。

  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是做每项公证的必经环节,也是重要环节。公证员要通过事前审查来判断这项公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遗嘱公证也不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主体合格;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以下笔者将详细阐述如何围绕遗嘱的三要素来做好遗嘱公证事前审查工作。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

  仔细审核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对于年龄较高的老人,尤其认真、严格审查,通过跟当事人的言语沟通和观察当事人的神情和行为来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状况。如果当事人是因病在家或在医院、养老院等地方,需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上门办证时,当事人需提供当天或者近几天的县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用以证明公证遗嘱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二)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这需要通过详细询问遗嘱人,询问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通过多跟遗嘱人交谈,详细询问其家庭状况、儿女情况以及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侧面了解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有些老人只是碍于儿女的面子才不得不来公证处,这时只需询问当事人分配遗产时的考虑,如为什么遗产不留给这个子女而留给那个子女或者留给这个子女的多而留给那个子女的少等,通过这种询问一般都能判断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要担心过于详细的询问会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毕竟这是一种工作方式,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状况和意思表示。

  (三)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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