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小投资者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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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11 15:49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自2008年10月以来,半年多时间里,中国的A股市场一直未有新股发行。对一个正常的股市来说,若长期不发行新股,不但会加强市场的投机性,基本融资功能的丧失亦使得其本身没有必要存在。
然而,若把《意见稿》仅仅看作是为重启IPO做准备,也是没有读出管理层的用意。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虽然经过了从审批、核准到询价制度的多次改革,行政化的色彩依然浓厚,与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整个股市的市场化发展方向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中小投资者要想在股市的一级市场获取投资收益,机会较少,利益都流向了机构投资者手里,并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因此,恢复新股发行后的体制,必须做到市场化和公平兼具,坚持市场化方向,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诚如《意见稿》所言,改革的原则是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惟如此,重启IPO才能增强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不至于导致新一轮的股市暴跌。
为使新股发行符合市场化和公平的原则,管理层提出了两阶段走的设想。近期的改革举措主要有四项:一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三是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四是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前后两项措施主要是确保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能够沿着市场化方向行进,中间两项措施主要确保改革能够有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
鉴于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发行人、保荐人、投资人以及投资人中的机构和散户等多重利益关系的博弈,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须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应该说,这样的改革安排体现了管理层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
但目前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就上述公布的措施本身来看,还不够细化,从而有可能造成落实困难,使制度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例如,目前实行的询价制度并没有强制要求询价人的认购义务,这导致询价缺乏根据,新股发行价格容易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现象。《意见稿》虽然对此漏洞进行了修补,但规定的内容较模糊,仅原则性地要求询价对象“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要求主承销商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但是,除了“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外,没有其他实施细则。
再如,《意见稿》虽然规定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以及网上单个申购账户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中签比例。然而,这样的规定仍然很模糊,因为一些机构拥有多个账户,还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机构和中小股东中签“机会”不均等的状况。
其次,对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只是一种枝节上和技术上的改进,体现新股发行强烈行政色彩的、理应成为改革对象的窗口指导却还保留着,这使得改革后的新股发行若有必要随时可成为管理层干预股市的手段。另外,新股发行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把一二级市场割裂,如果只着眼于发行环节,对新股上市的交易环节没有涉及,势必会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有的作用。
对此,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弥补,一是在询价环节,要有具体的定价制约机制,明确机构的责任,对承销程序做出规定,对于虚假报价要有惩戒措施,并且纳入机构和主承销商的诚信记录;二是在申购环节,要规定网上申购的条件和标准,将申购上限根据发行股份数量的大小进一步细化,超过标准申购的一律在网下申购。这样才能真正给中小投资者实惠。
要想彻底理顺新股发行体制,还须对新股上市交易环节也进行配套改革。例如,为防止上市首日爆炒,可对新股上市适用涨跌停制度;增加首发流通股比例,使股价更加合理,改变企业为圈钱而上市;缩短限售股的限售期限,以解决“大小非”问题;等等。
总之,重启IPO是A股当前之大事。《意见稿》的发布,使得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能够集众人之智慧,从而最大程度保证股市公平、公正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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