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商品经济为何长期不能超越“地摊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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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11 15:54
--- 从布罗代尔以“毛细血管”比喻中国市场谈起
布罗代尔指出旧中国经济不同于欧洲的关键是:其一,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使工商业者没有安全的地位;其二,权力体制始终强制性地将国民的经济活动压制在“毛细血管”的低狭层面,不允许其略有向高层境界升华的可能
很多经济现象我们因为习以为常,很少想其背后有什么值得留意的东西,比如“华人到了欧美开餐馆,犹太人到了异乡做银行”,大家看来自然而寻常,很少有人深入思考一下:为什么华人绝少以银行业试身手(指经营者用自家银子或自筹资本去投资),大多是开餐馆摆“地摊儿”呢?
布罗代尔眼中的旧中国经济:仅有毛细血管的低狭层面
为什么旧中国商品经济长期无法超越地摊儿或小餐馆的水平?要回答这个问题,法国年鉴学派大家费尔南·布罗代尔(1902 ~1985 年,历史学家,主要著作有《菲利普二世时期的地中海和地中海地区》、《法国经济社会史》、《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视角和结论值得借鉴。他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的诞生乃是欧洲特殊历史和制度环境的结果,而非世界其他文明的逻辑也能成就,曾特意举出中国商品经济作为欧洲资本主义生成过程的参照。
布罗代尔把市场分成两类:低级的一类包括集市、店铺和小贩;高级的一类有交易会和交易所。而资本主义只能是第二类、即高级市场勃发的结果。他认为,第一类市场即使在非洲和印第安文明中也存在,其中尤以中国最发达:“在初级市场这个阶梯上,最完善的经济组织当称中国,??商贩和工匠不停地从一个镇到另一个镇赶集;中国的工匠挑担流动,在集市接活,修锅匠和剃头匠甚至为顾客上门服务。”但是在如此密如蛛网的初级市场之上,交易所等高级市场却永远缺位:
(中国)店铺和商贩数量也很多,多得简直密密麻麻,但交易会和交易所的高级市场形式却又太少。??中国经济不再需要有动脉和静脉。??交易总是只有底层,没有顶层;??这一状况对中国资本主义不发达具有重大的影响。
为何“只有底层,没有顶层”呢?原来,中西制度法则极其不同:
(中国)商人和银行家不能在受法律保护和受国家鼓励的公共事业中进行投资。欧洲商人出资认购威尼斯共和国、热那亚共和国和尼德兰共和国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受到法律的承认,并且有抵押的价值。印度和中国商人也向权贵放款或协助后者代征捐税,而他们的情形就大不一样了。商人力求攫取更多的利润,但与世袭官僚和地主相反,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资本主义论丛》中译本78~79页,20页)
布罗代尔还指出:旧中国高官虽能聚敛大量财富,但随着他们得势期的转瞬即逝,其财富往往化为乌有,因此无法产生欧洲那样的大家族;况且在法律上,国家是土地唯一的合法所有者,同时统治者严酷扼制矿产、工商等行业。虽然商人与腐败官吏的共谋乃是惯例,但从制度方向来说,统治权力却一直毫不懈怠地反对资本的自由发展,于是尽管中国的资本每每有发展的机会,但最后总要被统治权力所制服(见其《资本主义的动力》中译本49~50页)。
总之,布罗代尔指出旧中国经济不同于欧洲的关键是:其一,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使工商业者没有安全的地位;其二,权力体制始终强制性地将国民的经济活动压制在“毛细血管”的低狭层面,不允许其略有向高层境界升华的可能。
欧洲大型贸易联合公司和金融机构何以产生
欧洲近代经济体系发端的标志之一,就是商业财富的运行积累、商人的行会组织形态等日益具有成熟的法律保障,由此推动商人经营的方式和规模与以前相比有了重大变化,詹姆斯·W·汤普逊(1869~1942年,美国著名中世纪史专家)在其代表著作《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近代社会的开端》中说:
15世纪的商业活动,很少像以前那样通过个体商人进行,而是通过大型贸易联合公司进行,例如像德意志的汉萨同盟和英格兰商人探险者公司这样的联合股份公司。这样的大联合体有着前所未有的资本和影响。
以英国成立许多股份贸易公司为例,最初商人们自愿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装备长途航行的船只从事海外贸易,后来发展成为领有政府的正式特许状,获得特权和专卖权的公司。16世纪后半叶至17世纪前半叶就建立了商人探险者、莫斯科、西班牙、东陆、利凡特、东印度、弗吉尼亚、法国、百慕大、马萨诸塞等一大批公司,其贸易范围远至波罗的海、地中海沿岸各国、美洲殖民地、印度及“香料群岛”印度尼西亚。
至于从事证券票据交易的金融市场,更有赖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保证,其中最重要者:一是统治者只能通过向商人等新兴城市阶级借贷以缓解自己的财政困难,而不能靠威压劫掠的手段从商人和市民那里攫得财富,所以这种借贷关系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即布罗代尔所说的欧洲商人出资认购的国王债券“受到法律的承认,并且有抵押的价值”;二是商人资本享有“在受法律保护和受国家鼓励的公共事业中进行投资”的自由,即只有当商人资本可以不受统治者威压而可以自由地向有利可图的经济领域扩展时,“死财富”才可能变成“生钱”的“资本”,随之也才会有金融的理念和市场应运而生。
“权力经济”导致中国商品经济的长期幼稚
与欧洲情况相比,中国商品经济羁身于完全不同的制度环境。
如我在此前札记中提到的,在盐铁等一切高端商品的垄断制度下,权势者们如何通过与西门庆那样的奸商勾结而彼此暴富(见本刊总289期《顾准为什么把西门庆作为“历史传统下中国商人”的典型》),由此类情况很容易看出:严禁民间涉足高端经济领域是“权力暴利”的基本前提之一。
此外,与16世纪前后英国商人建立众多联合公司以迅速开拓世界市场的命运迥异,同时代的中国商人在统治者严厉的禁海令之下,只好向衙门巨额行贿才能钻营到从事海外贸易的一线机会(见明·张燮《东西洋考》);而一些权势之家的海上走私则不仅规模巨大,并且公开抢劫“良贾货物”,其势焰之高,连朝廷派出提督浙闽海防的巡抚都奈何不得(见《明史·朱纨传》等)。
于是中国的经济理念迥异于欧洲亦不足为奇。举一个大家知道的例子:明末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七标题为三救厄海神显灵,故事叙述徽州商人程宰外出贸易,失利后枯守客栈,穷途末路之际偏有绝代美人愿荐枕席,自述乃海神娘娘,因与程宰的夙缘而下临凡世。于是其后几年,程宰在海神佑护下财运当头,出手必得大利,遂成巨富;最后更是靠海神救助幸免于沉沦水底、人财两空的大难---中国商人不仅不能像同时代的欧洲人那样,使拓展商业路径的理性认识走向自觉,反而只能以这类自卑中又透出自恋酸腐气的文学幻想充作麻醉剂,认知方向上如此取舍所折射的,当然是中国工商阶级处于一种无奈的生存境况(如《明史》、《明实录》等大量史料记载,万历以后的统治者对徽商阶层实施了极残暴的敲诈和掳掠)下的心理走向。
总之,远在商鞅等人的制度规划中,认为只有老实安分的“弱民”才便于统治, 所以使民贫弱是“强国”的前提,而一旦小民们富足得志则势必危及统治者的安全---《商君书》中专门有《弱民》一篇,赫然宣讲“有道之国 ,务在弱民。??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等一大套统治术。于是经济利益只能归权门所垄断(“利出一孔”)就成为“秦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在其后漫长的岁月中,此历史定势始终难以撼动,使得旧中国商品经济没有稍许正常的发育空间,遂铸就了它长期不能超越“地摊儿”水平的命运,也因此充分实现了商鞅以来两千年延续不断的“弱民”设计。
……
布罗代尔指出旧中国经济不同于欧洲的关键是:其一,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使工商业者没有安全的地位;其二,权力体制始终强制性地将国民的经济活动压制在“毛细血管”的低狭层面,不允许其略有向高层境界升华的可能
很多经济现象我们因为习以为常,很少想其背后有什么值得留意的东西,比如“华人到了欧美开餐馆,犹太人到了异乡做银行”,大家看来自然而寻常,很少有人深入思考一下:为什么华人绝少以银行业试身手(指经营者用自家银子或自筹资本去投资),大多是开餐馆摆“地摊儿”呢?
布罗代尔眼中的旧中国经济:仅有毛细血管的低狭层面
为什么旧中国商品经济长期无法超越地摊儿或小餐馆的水平?要回答这个问题,法国年鉴学派大家费尔南·布罗代尔(1902 ~1985 年,历史学家,主要著作有《菲利普二世时期的地中海和地中海地区》、《法国经济社会史》、《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视角和结论值得借鉴。他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的诞生乃是欧洲特殊历史和制度环境的结果,而非世界其他文明的逻辑也能成就,曾特意举出中国商品经济作为欧洲资本主义生成过程的参照。
布罗代尔把市场分成两类:低级的一类包括集市、店铺和小贩;高级的一类有交易会和交易所。而资本主义只能是第二类、即高级市场勃发的结果。他认为,第一类市场即使在非洲和印第安文明中也存在,其中尤以中国最发达:“在初级市场这个阶梯上,最完善的经济组织当称中国,??商贩和工匠不停地从一个镇到另一个镇赶集;中国的工匠挑担流动,在集市接活,修锅匠和剃头匠甚至为顾客上门服务。”但是在如此密如蛛网的初级市场之上,交易所等高级市场却永远缺位:
(中国)店铺和商贩数量也很多,多得简直密密麻麻,但交易会和交易所的高级市场形式却又太少。??中国经济不再需要有动脉和静脉。??交易总是只有底层,没有顶层;??这一状况对中国资本主义不发达具有重大的影响。
为何“只有底层,没有顶层”呢?原来,中西制度法则极其不同:
(中国)商人和银行家不能在受法律保护和受国家鼓励的公共事业中进行投资。欧洲商人出资认购威尼斯共和国、热那亚共和国和尼德兰共和国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受到法律的承认,并且有抵押的价值。印度和中国商人也向权贵放款或协助后者代征捐税,而他们的情形就大不一样了。商人力求攫取更多的利润,但与世袭官僚和地主相反,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资本主义论丛》中译本78~79页,20页)
布罗代尔还指出:旧中国高官虽能聚敛大量财富,但随着他们得势期的转瞬即逝,其财富往往化为乌有,因此无法产生欧洲那样的大家族;况且在法律上,国家是土地唯一的合法所有者,同时统治者严酷扼制矿产、工商等行业。虽然商人与腐败官吏的共谋乃是惯例,但从制度方向来说,统治权力却一直毫不懈怠地反对资本的自由发展,于是尽管中国的资本每每有发展的机会,但最后总要被统治权力所制服(见其《资本主义的动力》中译本49~50页)。
总之,布罗代尔指出旧中国经济不同于欧洲的关键是:其一,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使工商业者没有安全的地位;其二,权力体制始终强制性地将国民的经济活动压制在“毛细血管”的低狭层面,不允许其略有向高层境界升华的可能。
欧洲大型贸易联合公司和金融机构何以产生
欧洲近代经济体系发端的标志之一,就是商业财富的运行积累、商人的行会组织形态等日益具有成熟的法律保障,由此推动商人经营的方式和规模与以前相比有了重大变化,詹姆斯·W·汤普逊(1869~1942年,美国著名中世纪史专家)在其代表著作《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近代社会的开端》中说:
15世纪的商业活动,很少像以前那样通过个体商人进行,而是通过大型贸易联合公司进行,例如像德意志的汉萨同盟和英格兰商人探险者公司这样的联合股份公司。这样的大联合体有着前所未有的资本和影响。
以英国成立许多股份贸易公司为例,最初商人们自愿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装备长途航行的船只从事海外贸易,后来发展成为领有政府的正式特许状,获得特权和专卖权的公司。16世纪后半叶至17世纪前半叶就建立了商人探险者、莫斯科、西班牙、东陆、利凡特、东印度、弗吉尼亚、法国、百慕大、马萨诸塞等一大批公司,其贸易范围远至波罗的海、地中海沿岸各国、美洲殖民地、印度及“香料群岛”印度尼西亚。
至于从事证券票据交易的金融市场,更有赖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保证,其中最重要者:一是统治者只能通过向商人等新兴城市阶级借贷以缓解自己的财政困难,而不能靠威压劫掠的手段从商人和市民那里攫得财富,所以这种借贷关系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即布罗代尔所说的欧洲商人出资认购的国王债券“受到法律的承认,并且有抵押的价值”;二是商人资本享有“在受法律保护和受国家鼓励的公共事业中进行投资”的自由,即只有当商人资本可以不受统治者威压而可以自由地向有利可图的经济领域扩展时,“死财富”才可能变成“生钱”的“资本”,随之也才会有金融的理念和市场应运而生。
“权力经济”导致中国商品经济的长期幼稚
与欧洲情况相比,中国商品经济羁身于完全不同的制度环境。
如我在此前札记中提到的,在盐铁等一切高端商品的垄断制度下,权势者们如何通过与西门庆那样的奸商勾结而彼此暴富(见本刊总289期《顾准为什么把西门庆作为“历史传统下中国商人”的典型》),由此类情况很容易看出:严禁民间涉足高端经济领域是“权力暴利”的基本前提之一。
此外,与16世纪前后英国商人建立众多联合公司以迅速开拓世界市场的命运迥异,同时代的中国商人在统治者严厉的禁海令之下,只好向衙门巨额行贿才能钻营到从事海外贸易的一线机会(见明·张燮《东西洋考》);而一些权势之家的海上走私则不仅规模巨大,并且公开抢劫“良贾货物”,其势焰之高,连朝廷派出提督浙闽海防的巡抚都奈何不得(见《明史·朱纨传》等)。
于是中国的经济理念迥异于欧洲亦不足为奇。举一个大家知道的例子:明末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七标题为三救厄海神显灵,故事叙述徽州商人程宰外出贸易,失利后枯守客栈,穷途末路之际偏有绝代美人愿荐枕席,自述乃海神娘娘,因与程宰的夙缘而下临凡世。于是其后几年,程宰在海神佑护下财运当头,出手必得大利,遂成巨富;最后更是靠海神救助幸免于沉沦水底、人财两空的大难---中国商人不仅不能像同时代的欧洲人那样,使拓展商业路径的理性认识走向自觉,反而只能以这类自卑中又透出自恋酸腐气的文学幻想充作麻醉剂,认知方向上如此取舍所折射的,当然是中国工商阶级处于一种无奈的生存境况(如《明史》、《明实录》等大量史料记载,万历以后的统治者对徽商阶层实施了极残暴的敲诈和掳掠)下的心理走向。
总之,远在商鞅等人的制度规划中,认为只有老实安分的“弱民”才便于统治, 所以使民贫弱是“强国”的前提,而一旦小民们富足得志则势必危及统治者的安全---《商君书》中专门有《弱民》一篇,赫然宣讲“有道之国 ,务在弱民。??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等一大套统治术。于是经济利益只能归权门所垄断(“利出一孔”)就成为“秦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在其后漫长的岁月中,此历史定势始终难以撼动,使得旧中国商品经济没有稍许正常的发育空间,遂铸就了它长期不能超越“地摊儿”水平的命运,也因此充分实现了商鞅以来两千年延续不断的“弱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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