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房产纠纷频发 无约定无协议还得靠法院解决

  在当代,未婚同居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同居男女往往带着你侬我侬的浓情蜜意走到一起,并未在房产问题上进行理智的讨论或约定,分手时又每每撕破脸皮,使问题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案例1

  3年甜蜜后的复杂调解

  情侣共同生活3年后分道扬镳,但财物分割有交集令二人“难舍难分”。日前,吉林省龙井市司法局安民司法所调解员介入调解,令二人僵持了一个月的纠纷终于得以解决。

  30岁的李女士和申先生相恋同居已3年。其间,二人共同投资购置了两套房产,李女士还承担了大部分家用。但今年5月份,二人终因感情破裂解除了恋爱关系。由于同居期间的财物有“交集”,二人僵持了一个月也没能顺利分手。为此,申先生还骚扰李女士的家人和同事,令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7月1日,李女士向安民司法所请求调解。

  李女士说,二人同居期间,自己支付了大部分家用,二人共同投资的两处房产中,申先生只是出资小部分。她打算将来卖掉房产按照升值的价格再分配,但近期不打算出售房产。但申先生则要求拿走自己的那部分投资款,然后和李女士分手。

  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经过查找相关法律文书,调解员得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法院审理同居生活纠纷性质的案件,出台过一份专门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此案的参照依据。于是,经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调解员确认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召集二人到场后,调解员协助双方清点二人全部财产,确定哪些属于私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并经双方认可。经清点,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两套楼房,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经协调,双方同意采取一刀切的分割方法,李女士归还申某的购房款,该楼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并签订调解协议书。至此,二人的纠纷化解,李女士的生活回归平静。

  案例2

  古稀老人分手不快乐

  7月7日,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依法解除罗某、温某同居关系,判决男方罗某返还女方温某支付购房款7万元。

  年届七旬的罗某和温某均系退休干部,双方各自单身。2012年始,罗某常上门帮温某干农活和做家务,2013年3月,两人共同租房一起生活。2013年8月29日,罗某在石城县城购买了一处房屋,温某因此向男方支付了7万元购房款,罗某收款后向温某出具了收条,剩余房款均由罗某支付,该房屋也未登记在温某名下。后来,双方搬入该房居住。今年5月,因罗某不肯将房门钥匙给温某,导致女方无法进门而产生争执,于是温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罗某返还购房款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温某与被告罗某共同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原、被告之间无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购房款7万元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该购房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考虑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生活确实予以了照顾,故该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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