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困局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外来务工,法律,吸毒
  • 发布时间:2015-11-27 14:48

  外来人员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平等地看待外来务工犯罪人员,善于了解他们的生活疾苦,对于因生活困难等原因引发犯罪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予以相对轻刑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农村来到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角色、生活内容都随之发生改变。他们住在城市,却不能真正融入城市,他们脱离了农村的环境,却不能摆脱农村的背景。面对压力,他们会茫然无助,就如同钟摆一般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摇晃,始终不能找到自己的定位,从而迷失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成为“边缘人”。

  “边缘”,意味着潜在的不稳定,矛盾和冲突都会在这里直接的体现。而对于迷失在“边缘”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与城市人习惯不同,知识结构不同,身份地位不同,处理事情的方式不同,甚至连语言也未必相同,他们的生活被矛盾包围。为了冲出重围,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了犯罪。

  “流动人口或外来人口犯罪,本是全球趋势,但归根结底还是城市化带来的社会陌生化、原子化以及市场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前者使犯罪成本降低,被抓获的几率降低,后者使犯罪的动机增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荣杰告诉《方圆》记者。

  在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学军看来,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始终是困扰执法者的大问题,而外来务工人员存在着流动性大、管理困难等特点,也一直挑战着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因此,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治理和预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通力合作。

  外来务工人员自身“先天不足”

  四川简阳市检察院调研显示,在外来务工犯罪人员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37人;初高中文化程度10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2人;初高中文化程度占86.2%。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人生价值的冲突等都是导致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门金玲看来,外来务工人员犯罪高发的原因,从其本身来说,这些人员从不发达的地区来到大城市,如果遭受了很多不公正的对待就很容易导致其心理失衡的。并且,在非熟人社会里,人的道德自我约束力就会变低,外来务工人员来到大城市人生地不熟,谁也不认识,会放开一些该有的自律,加之法律意识较低,很容易滑向犯罪。

  具体而言,外来务工人员一般都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经济条件较差,他们进城后很是羡慕城里的好生活,城乡贫富的差距使他们本能地想追求美好的生活。而面对当今社会存在的贫富差别和分配不均这一客观事实,其心理极易失去平衡,产生不满、冲动、抱怨等不良情绪,受社会上不良思想和环境的影响,有些人便开始陷入犯罪“泥潭”。

  在简阳市打工的毛建就是其中一员。毛建系简阳市某商务酒店上班的打工妹,2013年6月至8月期间,在同案犯胡宇的利诱下,她先后多次在其打工的商务酒店,将麻古、冰毒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尔后东窗事发。

  同时,法律意识的缺乏,还导致了外来务工人员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自感到势单力薄、投诉无门,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保留证据,遇到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就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解决,结果使自己陷入了犯罪的泥潭。比如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因讨薪而引发的暴力刑事犯罪时有发生,盗窃、伤害甚至杀人等案件多有发生。

  社会保障机制缺损,流动人口管理缺位

  “在一系列为了自己的利益铤而走险犯罪案件中,我们除了要了解到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的淡漠,更应该反思是什么原因,让外来务工人员一定要采用犯罪的方式解决问题。”简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平表示,当前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许多社会关系也还未理顺,导致外来人员在本地的社会体系社会地位尚不明确,基本社会保障机制仍有缺失,严重侵害外来人口权益等问题正在成为诱导他们犯罪的导火索。

  就目前而言,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对于外来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而实际上,外来民工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大多数时候只能是临时工。一些企业利用漏洞,随意扣留外来人口的身份证、暂住证,有的克扣、拖欠工资;有的缺乏必要劳动保护措施,发生事故又推脱责任;有的不执行劳动合同。

  在相当一部分的城市中,失业、就业难等问题也正在困扰着广大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处于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这意味着想要生存的话,似乎只有行乞和偷抢这两条道路了。与“乞讨要丢面子,偷盗要有技术”相比,有些人就选择“宁盗不乞,宁抢不盗”。

  “除了社会保障机制的缺损,当今社会仍然缺少对外来务工人员足够的尊重和关爱。”门金玲认为,本地居民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排斥,使得其很容易成为权益被侵犯的对象。

  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调研报告显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是当地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的第二大类犯罪。在这些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犯罪起因是被害人对外来务工人员在言语上或者行为上表现出不尊重或不友好,刺激到对方进而引起罪案发生。例如发生在天津的刘敏敏故意伤害一案,刘敏敏就是因为其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多次受到同事的嘲讽,在无法忍耐的情况下持刀将同事砍伤。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嘲讽,这是一起根本不会发生的案件”。

  张学军同时指出,从近几年的变化来看,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手法也越来越“高级”,不再仅仅局限于几类传统暴力犯罪。外来务工人员犯罪高发的原因,还有部分要归结于信息的飞速发展和传播,网络上充斥着大量新鲜的犯罪方法和犯罪工具,这使得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员实施高科技犯罪成为了可能。比如,只有小学学历的高某某等三人,使用从网上购买的汽车解码器疯狂盗窃高档汽车,半年间作案20余起,案值达到上百万元。

  此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存在漏洞,也在一定程度助长了外来人员犯罪。记者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城市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仍主要停留在办个登记手续,收管理费这一水平上,对流出地的一切情况无从查起,对在流入地的表现情况更是一无所知,造成派出地与流入地双方管理脱节。因此,当流窜多地务工人员作了案,发案地公安机关难以掌握其行踪,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也提供不出有价值的资料,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大大提高。

  应当处罚与预防并重

  “应对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十分考验着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执法者不仅要考虑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还要充分考虑刑法的社会效果。”张学军指出,外来人员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平等地看待外来务工犯罪人员,善于了解他们的生活疾苦,对于因生活困难等原因引发犯罪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予以相对轻刑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在惩处与打击方面,应采取宽严相济的方式。所谓“严”,是对待恶意犯罪、屡次犯罪、团伙犯罪中的主犯及骨干分子、累犯等,一定要严厉,在量刑幅度内,要从重处罚,从而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所谓“宽”,是对那些过失犯罪、被动犯罪、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及胁从犯等要更加注重教育,处罚只是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

  按照山东某市的数据显示,从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时的年龄看,30岁以下的青年人共有244人,占了总人数的65.1%。这部分人的思维并不成熟,性格也有着极强的可塑性,因此,如果对这部分人加以教育和引导,他们较容易改邪归正,步入正确的人生道路。因此,对于年轻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处罚,教育和引导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手段。

  “对待既定的犯罪事实要罚,对待潜在的犯罪可能性则要管。”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检察官卢清华表示,政府方面应该出台更加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制定符合城市实情的外来务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资格证,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

  对租住在城市的,要让先到租住处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登记证;对待经常换租住处的,可以不必常换登记证,只需到新租住处后,在当地管理部门书面登记盖章;对已经买房的长住户,仍然在为他们办理居住资格证的同时,要求他们将其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户籍资料,向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方便将其一并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围。

  此外,城市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来务工人员持有的资格证进行检查,发现未有领取资格证就居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适当经济处罚,并督促其限期补办资格证,最终达到有效管控流动人口的目的。

  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

  “根治外来务工人员的办法,还在于铲除他们思想上犯罪的土壤。”门金玲表示。比如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除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外,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外来人员的法律意识。要鼓励外来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突发问题,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减少犯罪的发生。

  张学军建议,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案例资源,定期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宣传法律常识和合法维权途径;另一方面,应当经常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单位,针对单位不同特点进行普法宣传。另外,对于有外来务工人员在银行、证券等高端行业从业的,可以利用座谈会等方式,对相关案例进行通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作用。

  “另外,政府机关还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要以服务促管理、变限制为疏导,以切实的惠民利民政策,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增加其群体认同感,把他们从城市的‘边缘’拉回来,使他们融入‘第二故乡’的社会生活中去。”张学军说,比如相关部门应当从劳动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入手,不断深化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宽度和力度,为暂时无法获得城市户籍资格的“外地人”解除后顾之忧。就天津而言,应当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积分入户”制度建设,让更多为城市发展做出自己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成为“本地人”,享受与“本地人”相同的福利待遇。让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获得更多的认可和尊重,消除其自卑感。

  事实上,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犯罪问题,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部分,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有益尝试。例如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等多家单位,成立广东首家“关爱异地务工人员子女之家”。他们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教育课堂以及家长课堂,宣传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和自我保护知识。此外,他们定期组织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旁听庭审,并且在庭审后结合庭审案例开展预防教育工作。

  “预防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根本性对策就是在各个方面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市民待遇。”在门金玲看来,其实犯罪从来也不可能被消灭,有人类的地方就有犯罪,但犯罪一定是应该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像今天这样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确有社会管理应负的责任,就是到现在为止本地城市对待外来务工人员还是在差别待遇。差别待遇与外来务工人员的高犯罪率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越是差别待遇越是刺激犯罪,越是犯罪率居高不下越是差别待遇。现在,除了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之外,必须要首先打破这个恶性循环,从根源上落实生活中各项权益的平等待遇,即市民待遇。

  文|方圆记者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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