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开侧门”?

  • 来源:英才
  • 关键字:证监会,减持,新规
  • 发布时间:2016-02-17 15:44

  1月9日,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实施第一天,投资者希望此举能够管住大股东、董监高大规模集中减持股份,稳定市场供需平衡。

  但当日晚间,安妮股份就公告说,大股东张杰拟向方略资本、千合资本转让3.08%的股份,方式为大宗交易;1月11日下午,兆日科技公告说,控股股东晁骏投资拟在未来半年内,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不超过10%的股份;我武生物也公告称,股东东方富海拟在大约半年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6.15%的股份。

  于是有人指称,大宗交易有可能成为大股东向二级市场输送筹码的“隐蔽通道”,《减持规定》制造了一个大漏洞。真是如此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刻意曲解,应当加以澄清。

  《减持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大股东集中、大规模减持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但不是要堵死大股东减持所有通道。《减持规定》提出了四大硬约束条件:

  1. 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2. 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执行前述两款规定;

  4.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非常态”减持股份的,同样要执行前述规定。

  有一家媒体针对第三个硬约束条件,居然分析说,“反之,如果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减持后自己仍然是大股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不受1%规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得来的股票,其实是可以随便在二级市场卖的。”

  这是明显地刻意曲解。原因很简单,大股东减持后仍然是大股东的,大股东以及受让方,都要遵守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不得超过总股份1%的规定限制。

  对此,1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上述落实《减持规定》的相关事项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可见,为了防止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化整为零”,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减持规定》做出严密的规定。新规是增加了新的限制,而不是开了“侧门”。

  笔者认为,减持规定不仅为了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二级市场,而且要保障大股东、董监高依法减持转让的权利,实现监管政策的有效衔接。

  文/董少鹏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