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之命运

  妾的依附性人格,与臣子依附于帝王类似,古汉语遂将“臣妾”连属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垃圾遍地,空气中弥漫着呛人的味道。2013年,因为公路建设,我们来这里发掘一处即将遭建设破坏的明代墓地。“古不考三代以下”,年代晚近的明墓向来不为考古家所重。若非职责在身,我是不会到这边来的。

  过去,此地属于永嘉县吹台乡。吹台山,郁郁苍苍,是温州的风水宝地。经我过目的温州宋元墓志,数量逾百,大量出土于“吹台乡吹台山之原”,不仅永嘉人葬身于此,邻县的瑞安人也乐意埋到这边来。

  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共发掘27座墓葬。据出土墓志,此处是明代中晚期当地陈氏、王氏、周氏家族的公共墓地。墓地排列有序,不同家族占据各自区域,泾渭分明。

  尽管没有精美文物,但琢磨起来挺有意思的。比如墓地中编号M14(第14号墓,M是“墓”汉语拼音头文字)、M17(17号墓)两座墓葬。

  M14是座夫妻合葬的双穴砖室墓。墓主人陈魁,生于明正统六年(1441),卒于正德八年(1513)。娶汤氏,子男三人:长子陈行之;次子陈定之,“擢弘治乙丑进士,授工部主事”,可惜英年早逝;三子陈谅之,为侧室李氏所出,陈魁去世时,尚为六岁幼童。

  M17位于M14东北约1.5米处,是单穴砖室墓。墓主人正是陈魁侧室李氏,名叫李香,生于弘治二年(1489),卒于嘉靖十二年(1533),十五岁左右,被陈魁纳为侧室。

  侧室也就是“妾”,并非正式婚姻制度内的夫妻关系。男子纳妾是合法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纳妾以求子嗣,非但合法,且合情理。《大明律》规定“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妾一人”,原配夫人是没有理由反对的,肚皮不争气,还要胡闹,那就是妒妇、悍妇。

  陈魁纳李氏为妾,已是62岁老翁,两个儿子也都当了爸爸。这种年龄纳妾,颇有“纵欲淫逸”的嫌疑,是淳厚风俗不鼓励的。我算了算,陈谅之出生时,陈魁已届67岁,真乃神奇的爸爸。

  妻妾名分不同,不可混淆。“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之人也”,夫唱妇随,百年后依礼“死当同穴”;“妾者,接也,伺人者也”,人格完全依附于丈夫。妾称丈夫为君或“家长”,称正室为“女君”,气氛宽松的家庭,也有称“姐姐”的。在公婆看来,妾不算儿媳妇,妻是明媒正娶的,纳妾虽也有契约、仪式,毕竟是笔买卖。

  李氏是个妾,死后不能与丈夫合葬,即便育有子嗣,也只能另辟墓地。在浙江的历年考古工作中,很难发现侧室、奴婢的坟墓,大概就是这个原因。

  李氏的墓志,由亲生儿子陈谅之执笔。墓志的写法耐人回味,李氏虽为传主,但在志文中一笔带过,更多的篇幅倒用来追述嫡母汤氏的妇德。在陈魁、汤氏相继去世后,“妣(李氏)及谅之失怙恃,赖孟兄(陈行之)存恤”,聊以为生。

  侧室与庶出子,地位卑微,人格依附于主人。主人双亡后,仍不能独立,在家庭生活中,“庶母”竟然还要依附于嫡长子。宁波方言骂人曰“小娘生的”,用以羞辱他人。

  李氏去世后,“安厝于邑之十六都吹台乡之原,从先兆也”。据考古揭示,实为另建一独立墓室,附于陈魁的东北角。如果李氏不曾生子,或者儿子不争气(陈谅之当时已是生员),恐怕她无缘埋入家族墓地,并紧邻主人身旁。

  妾的依附性人格,与臣子依附于帝王类似,古汉语遂将“臣妾”连属。傅斯年先生曾说,“中国向来臣妾并论,官僚的作风就是姨太太的作风。官僚的人生观:对其主人,揣摩逢迎,谄媚希宠;对于同侪,排挤倾轧,争风吃醋;对于属下,作威作福,无所不用其极”。

  傅斯年的“臣妾论”、“官僚论”,痛快淋漓。如果我们无法在经济上、思想上,做自己的主人,那么在生活中、工作中,遭遇一点不顺心,也就无可抱怨。

  郑嘉励:专职田野考古,业余从事杂文写作,既为个人抒情遣怀,也为考古工作者与大众之间的情感、趣味和思想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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