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的演变

  古代为亲人隐瞒罪行主要是一种义务,而到了清末变法之后,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为亲人隐,变成了一种权利

  亲人之间不得相互告发与举证,是儒家思想指导下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无疑也是儒家孝的要求。因为,子孙若告发亲长,必将亲长置于非常不堪的境地,使得孝义全无;而亲长告发子孙,则会使自己的养老失去保障,毕竟古代以家庭养老为主。虽然这种规定在今人看来过于重“情”而牺牲了“理”,但在古代,这就是理,而且是最高层次的理。失去这样的理,古代的人伦关系将会被彻底颠覆。

  公元前七世纪,孔子还远未诞生的时候,卫国大夫元恒向当时的诸侯国盟主晋文公上诉,指责卫国国王违法,可当时的天子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原因是臣子告发君主,就好比儿子告发父母一样,也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这便是亲亲相隐的法律雏形。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之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便成为历代立法的一个原则。

  汉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西汉朝廷专门下诏规定,如果长辈包庇晚辈,那么除了被包庇的晚辈是死刑犯、必须请示皇帝之外,其他的任何包庇罪都可以获得赦免;而晚辈若窝藏长辈,则无论长辈是何罪,晚辈皆可不负刑事责任。

  哪些亲属关系可以具有这样的刑事豁免权呢?“诏令”明确告知,乃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夫与妻。男权社会,妻子包庇丈夫,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包庇尊长,而丈夫包庇妻子,同样也是包庇“晚辈”。

  东晋元帝时,大臣卫展上书皇帝说,在司法审讯过程中,拷打儿子来逼迫其为自己父亲的罪行作证,或者鞭打父母逼迫其为儿子的罪行作证,都严重违反亲亲相隐的伦理规范,必须予以制止。这说明,至少在东晋时期,中国执法者就认识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能强迫民众为亲属的罪行作证。

  很明显,如果官府刑讯逼供,强迫民众为亲人的罪行作证,那么势必严重冲击儒家的基本人伦,使其所主张的“忠孝”完全破产。为了保存父辈的慈爱,凸显晚辈的孝顺,亲人之间不仅可以相互包庇,也有权拒绝为对方的罪行作证。南北朝梁武帝时期,一位母亲犯了死罪,她的儿子也作证,说母亲的确有罪。当时的法官虞僧虬就认为,这个儿子违背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反判处他流放交州(今越南北部)的重刑。

  到了唐代,亲亲相隐最终形成了一个完备的系统,不仅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且只要是同居的人,不管是否有血缘关系,都可以相互隐瞒,即便通风报信,使其得以逃脱,也不用负责,连奴婢也有权为主人“隐”。如果是旁系亲属(如叔侄之间)相互隐瞒罪行,那么也可在原有窝藏罪、包庇罪的基础上减三等处理。

  唐律还规定,包庇某个与亲属一道犯罪的同案犯,也无须负责。给犯罪的亲人通风报信,也没有罪。如果刑讯逼供,强迫亲属作证,那么罪犯可以无罪释放。这一招,对于避免严刑逼迫亲人作证十分有效:执法者如果强行要求罪犯的亲属作证,会导致原本有罪的人,能“合理合法”地逃脱法律的制裁。古代屈打成招的案例不胜枚举,能够在审讯阶段保障嫌犯亲属的人身安全,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甚至,晚辈若助父祖逃脱了政府的囚禁,那么不得因惧怕遭到惩罚而将父祖交给官府。也就是说,只要能使父祖暂时逃避法律的制裁,子孙可以采取非法的行为,而且这种非法行为的程度,比起他把父祖送进监狱要小。还有,长辈不得告发晚辈,但父亲告发儿子,或祖父告发孙子,即便是诬告,也不犯罪。这是对长辈的一种特殊保护,乃尊老的极端体现。

  如果某人要去自首,那么不能强迫与自己一同犯罪的亲人去自首。意思是,共同犯罪的人若有亲属关系,那么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自首都必须是自愿的,而不能被他人强迫;主动自首者也不能获得减刑,反而会被加刑,因为其自首可能会导致其他共同犯罪的亲人遭到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如果不得已,或者不小心透露出亲属也参与犯罪,那么不得视为告发。反正,即便是客观条件的促成,连带着说出亲属也是共犯,也不能视为主动告发,更不能以告发亲属来对本人定罪。还有更绝的,如果捉奸时,无意中发现被牵连的通奸者是自己的亲属,那么也不得视为告发。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而元代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居然也继承了儒家的亲亲相隐,强调妻子如果本来可以隐瞒丈夫的罪行,却予以告发,则妻子要被判鞭笞四十多下。明清时期,还增加了岳父母与女婿,以及公婆与儿媳妇之间,也必须相互隐瞒对方的罪行。

  清代末期,沈家本和伍廷芳修订新法,欲将中国以孝作为立法基础的亲亲相隐制度废除,却遭到了当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的强烈反对。劳乃宣认为,必须尊重孝义伦理的传统,因其对于中国的和谐稳定,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最后双方达成妥协,把亲亲相隐等具有中国孝义特色的规定作为暂行章程,附在了新法之后。姑且不论近代之后,是否有必要延续古代的司法理念,至少,亲亲相隐的原则,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承与积淀之后,依然在清末被很多接触过西方政法制度的中国人所看重。

  秦代法律曾规定,任何人都要告发别人的犯罪行为,包括亲属之间也没得商量。否则,将会被判腰斩之刑。而秦代的严酷“法制”所带来的恶果,就是其短短十几年就灭亡了。再看看秦之前的周代与之后的汉代,都因坚持亲亲相隐,而延续了好几百年。

  这种强烈的对比,在中国人的心灵史上留下的印记是相当深刻的,其孝义伦理对于中国人的法律观和行为观的塑造起着极大的作用,让历代中国人都能在孝义的大氛围中,既享受其不被亲人告发的“福利”,又能在最关键的时刻,避免因各种私欲或情势所迫,来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从而能保证自己不至于总是遭受良心的谴责,同时免于亲人和族人的诅咒。

  从唐到清,“亲亲相隐”代代沿袭,无太大变化,使“孝情”在与“法理”的斗争中,总是胜利者。不过,为亲人隐瞒罪行也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严重罪行,就不能亲亲相隐了。

  古代为亲人隐瞒罪行主要是一种义务,而到了清末变法之后,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为亲人隐,变成了一种权利,即可隐可不隐。不隐藏亲人的罪行,也不会受到惩处。这倒是一种非常灵活的“隐瞒”方式,使得法理与人情都得到了照顾,也使得每一个人在面临亲人犯罪时,能够更为从容地参与举证等相关司法活动。

  清末的新法,让亲亲相隐既能对“孝顺”做出最好的注解,也能在特殊情况下,使得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至于完全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可谓一箭双雕,堪为“改良”的楷模。

  (作者为专栏作家)

  □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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