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原理看国企高管监管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经济学,国企,高管,监管
  • 发布时间:2010-12-03 12:45
  国企高管监管难题涉及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既有行政行为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有公共权力(资源)与私利动机(冲动)之间的矛盾。

  如何破解国企高管的监管难题,需要从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信息公开以及提高管理者自身素质等方面提供配套改革。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

  制度设计:让国企高管转变角色

  记者:当前,国企高管的收入、职务消费、决策及腐败等问题,使其逐渐成为“敏感群体”之一。

  任建民:是的,这些现象至少说明两个方面的制度漏洞:一是监管不力,当私利动机泛滥并最终屏蔽职业操守时,高管们有机会以较低的风险从职务活动中牟取私利;二是产权不清,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于抽象政府组织,委托人虚置而代理人必然日渐强势,最终导致“内部人控制”。

  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天然地伴随着股东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问题,但这并不是说代理机制的监管难题注定一成不变。相比之下,私有企业的管理者很少涉及渎职或腐败,他们整体的较高收入水平也不会引起社会普遍反感,这种区别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国企高管监管困局的切入点。

  记者:您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任建民:解决这个问题的根子在于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其中,对国企的产权归属与产权结构的明确是基础条件。也就是说,国企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一个真正的企业而不再是政府部门的延伸,而国企高管也应还原为真正的企业家,而不是官员。

  行政部门的绩效考核与组织部门的干部管理方式将行政管理方式注入到国企之中,现代公司组织的制度优势被抵消殆尽,“内部人控制”不可避免。如何将国企高管从领导变成职业化的管理者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记者:目前对国企高管的监管,更多的来自于外部约束,“管得住的人不知情,知情的人管不住”,您认为企业内部的制度约束重点在哪里?

  任建民:我认为,重点在于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在刚才提到的产权制度平台基础上,逐步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规定法人治理结构至少包括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四个组成部分,广义的公司治理还要包括如员工、客户以及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法人治理结构是从法的形式确立企业组织的基本精神与基础规则,进而实现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目的,克服代理机制相伴而来的“内部人控制”风险。此外,改革之前的党委书记、厂长、工会主席变成了改革后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而在国企中,监事会与董事会都由政府统一委派,而经理任命也由组织部门审核。这样原本独立的三个基本结构又被无形中合而为一,法人治理结构预设的制衡格局往往演变为内部控制格局。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非国有经济成份介入会将市场规则与“经济人”理性引入国企,逐渐克服企业管理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

  记者:在这一过程中,国企高管应该实现由“官员企业家”到“市场企业家”的转变?

  任建民:解决国企高管角色定位问题,就是要改变对国企高管的管理体制,要去掉“官本位”,使经营者从干部系列中彻底分离出来,取消企业经营者的行政级别,实行“企业家非官员化”、“企业家市场化和职业化”,把经营者推向市场,建立市场化的报酬体系。

  信息对称:激励与监管的平衡术记者:目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如果一味对国企高管施压,简单地限制、禁止其某些行为,一方面会增加监管成本,从长期来看也未必最有利于国企发展。您怎么看?

  任建民: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的“两难”,理想的“委托—代理”结构必须能够对代理人提供有效激励。但放眼世界,不管是英美公司个人主义传统下的“股东治理”还是日本和欧洲大陆公司集体主义传统下的“共同治理”,都不可避免地面临如何在监管与激励之间求得平衡的难题。而目前这一组矛盾在国有企业管理中显得更为重要。

  记者:国企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分属不同利益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对国企高管的激励与监管存在什么困难?

  任建民: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代理机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在市场主体之间分布是不均匀的,于是一些人可以利用信息拥有某方面的优势,调整行为策略以增进自己的利益。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国企高管直接控制企业实际运行,他们可以故意增加消费性支出改进自己的福利水平,在国企中表现为职务消费;委托方可以凭借主观印象降低对管理者绩效表现的评价,或者提供了不适当的激励。

  记者:如何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

  任建民:我认为,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公开,把国企高管的经营管理行为放置在阳光之下。首先必须结合严格的会计、审计及税收制度,公开国企高管的所有职务消费,公开国企高管全部收入一定要逗硬,只要是非公开项目,都将被列为非法违规的消费或收入。其次应该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使国企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员工甚至全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此外,还应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公司经营的账务状况、盈利情况、盈余分配等相关信息。

  记者:职务消费等形式的“福利”加剧了市场初次分配的不均等与不公平,但简单的列举式禁令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何有效控制?

  任建民:恶意职务消费可以变换花样、避开禁令,但是如果做到将职务消费面向企业内部甚至面向社会公开,许多困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信息公开不同于“防狼”式的制度设计思维,公开既可以揭露腐败,也可以激励清廉,能够实现正、负双向强化效果。既有效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监管,同时为建立科学、公平绩效考评机制奠定了基础。

  引入竞争:

  规范和引导国企高管的动机

  记者:任何制度都必须通过人的决策与行动才能有最终效果。像刚才提到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以及信息公开方面的改革,如果不被切实有效地执行,又将形同虚设。

  任建民:是的,要防止处心积虑寻找制度漏洞、钻制度空子的行为,需要既确立科学的制度结构,同时不能忽视人的因素,要大力改革国企领导人选拔机制,为组织选择具有相同价值观的人。

  应在国企高管中引入竞争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培育出日益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国有企业产权明晰之后可以吸取职业经理人公开竞争上岗。代理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可以有效缓解委托人的监管压力,另外也可以推动国企高管薪酬改革,并且迫使经理层积极改善经营管理。

  记者:现在我们正在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企业。您如何评价教育对预防国企高管腐败的作用?

  任建民:教育预防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我认为应该设计并推动针对国企高管的廉洁教育项目。不过,将国有资产以及公共利益诉求寄托于代理人的自我约束还是不可靠的,教育不能彻底清除代理人的腐败动机。(本组专题部分采访对象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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