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银行“九戒”—谈小银行业务发展的“边界”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银行,业务,发展
  • 发布时间:2010-12-14 13:58
  曾几何时,我国小银行(本文指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前身,不包括新设立的村镇银行)风险重重,哀鸿遍地。小银行整体上走出困境,仅仅才有几年的光景。目前,不少小银行似乎已经忘记了自己的蹉跎岁月,正在踌躇满志地规划自己无限美好的未来——全功能、跨区域、扩规模、更名、上市等等。对于小银行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大做强,共识比较多。而对小银行不能干什么,不要干什么,发展的边界有没有,在哪儿,鲜有所闻。笔者认为,小银行应根据自己的资源、定位、优势、劣势,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界定自己的业务发展边界,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九戒”。

  经营地域戒全覆盖

  一些风险评级较高、当地市场份额较大的小银行正在积极实施跨区域发展,几乎没有一家小银行没有跨区域发展规划的,有的走得还比较远。现在,是否跨区域,跨得有多远,似乎成了评价小银行优劣的重要显性标准,反过来又逼着各家小银行不得不跨区域。我国2009年末共有143家城商行、43家农商行、196家农合行(据银监会2009年报),是不是都要跨区域,是不是都要走这么远,是不是在省(区)内各地、全国各省(区)都要设分行,全覆盖以后是不是还要在境外设?一句话,小银行跨区域发展有没有边界?就一般意义来说,小银行的优势在当地,其市场优势与跨区域的距离呈负相关。小银行走得越远,其本土的地缘、人缘、信息缘优势越衰减,劣势表现得越充分。一家在当地很有竞争力的小银行,踏入人生地疏的异地市场后,做大客户不符合市场定位,做小客户没有软信息优势,劣势立现。笔者认为,目前小银行的跨区域热潮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小银行新一轮的风险很可能出现在跨区域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建议在监管导向上,不单把监管评级作为小银行跨区域发展的条件,而附之于当地市场份额的大小;在银行自觉上,要坚持“三服务(服务地方经济、城乡居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深耕“自留地”,不要“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在当地市场份额尚低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跟跨区域之风。只有在本土市场份额达到一定临界值时,跨区域发展才是经济的。所以小银行跨区域发展应该是有边界的。?

  业务范围戒全功能

  现代银行业务繁多,小银行资源有限,要求小银行在业务范围上找到投入—产出、成本—收益的平衡点。不管是分业经营限制的大量非银行金融业务,还是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列的合法业务范围,小银行也不一定照单全做。比如外汇业务,对于外向型经济不太发达的内陆城市来说,当地小银行不一定要急于独立开办。因为外汇业务做下来需要一套高端人力资源、一套先进IT系统,投入较多,如果开办以后业务量不大,会造成资源浪费、效益降低。对客户的全方位优质服务,小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合作、代理的方式进行。小银行在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过程中要善于“留白”,舍得放弃,不要盲目追求全功能。

  服务客户戒大而全

  受市场定位、风险防控和贷款集中度的约束,小银行不要追求“对100%的大中小客户做20%的服务”,而是要“对20%的中小客户做100%的服务”,对优质中小企业做深度挖掘和精细服务。大客户资金需求多、贷款利率低、存款回报少,自然不是小银行的重点服务对象。即使是符合小银行市场定位的中小企业客户,小银行也要认真审核,严格取舍。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户,全国382家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每家平均达2.6万户。小银行服务的客户对象也应该是有边界的。?

  贷款期限戒长期化

  小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受中小企业生命周期、流动资金周转规律和存款贷款期限匹配所决定,小银行的贷款期限应该短期化,避免长期化。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平均是3~4年,如果小银行给它5年的贷款,到时候可能许多中小企业就找不到了。流动资金“流速”较快的特点也要求小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加速贷款收回。同时,在小银行的存款结构中,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储蓄存款比重较小,短期存款比重较大,贷款期限长期化还会导致存贷期限错配,引发流动性风险。

  贷款定价戒低利率

  根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经验,微小企业贷款的存贷利差至少在10个百分点以上,银行才能覆盖成本和风险,这意味着贷款利率应在13%以上。作为全球小额贷款的成功范例,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小额贷款年利率达47.5%~50.5%;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合作银行BTA的小额贷款利率22%~30%;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 贷款利率20%(中国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小企业融资法规政策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实际上,高利率才可以保证中小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和小银行的商业可持续性。但由于长期以来对“高利贷”的妖魔化等原因,致使我国体制内银行业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大多偏低。正因为小银行主营风险高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定价机制上便应该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小银行要理直气壮地落实好银监会倡导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取得高收益。

  风险防控戒低风险

  要求主营中小企业贷款的小银行经营上低风险、案防上零风险,不符合其市场定位和业务实际。在经营上,小银行的风险偏好应该是“中偏高”,随着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不良贷款绝对额也许会增加,不良贷款率也许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只要经营收益足够覆盖这种“高风险”,就是风险可控的好银行。同样,在案防上也应有一个容忍度。像对待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一样,根据小银行的资产或累计资产总额,限定一个发案额的比率。否则,银行高管会因追求“零案件”而压案子,反而会诱发更大的案子。对于发案率的容忍度也要动态地调控,在案件频发的时期要从严、从低,在目前我国银行业发案率和发案值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容忍度,以鼓励银行高管发现和处理本行的案子。

  资本补充戒“全武行”

  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方法有很多,既有内源性的盈利,也有外生性的扩股、发行次级债、引进战略投资人、上市等。小银行能不能穷尽各种资本补充渠道,是不是在资本补充上都要以上市为终极目标,如果小银行过分分心于发债、上市等自身的资本市场业务,必然会影响对主业(“三服务”)的专注。现在有一半的小银行提出了上市的目标,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容纳得下这么多的银行股?如果提出的目标是长期达不到的,于人心、士气和诚信都不利。实际上,社会资本对银行股的投资意愿很强,小银行通过私募完全可以溢价募集到所需资本金,并不一定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去做“风险”很大的上市公募。

  银行更名戒常态化

  企业名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持稳定是这一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中国传统文化十分强调“大丈夫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国外的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坚持百年不改名,并没有银行更名常态化的“国际惯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精神是“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而如果一家银行居然连名称都不能稳定、全国几百家小银行形成一轮又一轮的更名潮,不停地“城头变换大王旗”,还谈何“稳健”与“信心”。遗憾的是,目前似乎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势,认为小银行发展到一个阶段(评级提高、跨区域、引入战略投资)就得改一次名,把更名当作对银行的奖励,实践中并已经形成了城商行之“××城信社——××城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银行”、农商行之“××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银行”的更名路线图。几乎所有的小银行都有一个“更名战略”,许多小银行的行名稳定不到两三年,有的改得面目全非。实际上,银行频繁更名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也不利于自身形象的信誉和维护,这是企业管理的大忌。小银行行名不要与对它的评价挂钩,更名不能常态化。

  公司治理戒理想化

  在小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但要尊重现实,稳步推进,避免理想化。有一种观点认为,“理想的小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应该是国有股份退出,没有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 “三会一层”治理边界清晰,完全由董事会自主决策。这是一个认识误区,目前一些小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往往由此而生。

  一是小银行的国有股份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退出。目前,绝大部分城商行、部分农商行和农合行有地方国有股份,且国有股东基本上是控股股东、第一股东或较大股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有股份不可能退出。地方政府是大部分小银行真正的“战略投资人”,这些小银行无疑是国有企业。

  二是小银行不可能没有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干预”。且不论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核心、地方政府作为“战略投资人”对小银行的“干预”(如指派董事、高管),即使小银行没有地方政府的股份,地方政府作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实际责任人和最终买单人,也不可能对其工作放任不管。

  三是小银行“三会一层”很难找到“清晰的”治理边界,即使边界清晰也难以操作。我国小银行正处于改革、发展、创新的初级阶段,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许多高管人员交叉任职,要界定清晰的“三会一层”治理边界是不可能的。即使真的存在一条清晰的边界,也往往是不可操作的。譬如,公司法和城商行章程都规定行长(总经理)的职责之一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但没有相应的“提请”和“决定”的前置程序,由行长个人“提请”同样不可实施。

  四是小银行完全由董事会自主决策并不可行。随着小银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大量民营企业主进入了小银行的董事会。企业主董事由于金融知识、入股目的、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制约,有些对小银行的“自主决策”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漫不经心,要么“别有用心”,完全交由董事会决策小银行重大事务不仅不可行,有时甚至是危险的。正因为如此,银监部门要求城商行主要股东出具“不干预日常经营、不施加指标压力”的书面承诺。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保证(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明确规定了党委应在决策(董事会职责)、执行(经营层职责)、监督(监事会职责)三方面全面发挥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作用。笔者认为,相对于过去强调“通过法定程序向国有企业委派干部、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国有企业决策”,这是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理念的重大创新。大部分小银行本质上是国有企业,其公司治理问题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应遵循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律,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讨论小银行的公司治理,不能只讲“三会一层”,不讲党的建设和组织原则。实际上,小银行的“三会一层”成员大多来自地方党委政府的推荐和委派,其成员大多是中共党员,都建有基层党委,“三会一层”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党委成员,党委会是小银行领导成员的“最大公约数”——小银行高管履职必须坚持党性,非党高管也要在党委领导下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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