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辩护人”争议中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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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7 14:04
意在为贫穷被追诉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悄然试点两个月后,能否在全国推广,仍旧悬疑。
2010年8月25日,浦东新区司法局与浦东新区法院共同举办研讨会。会上,“两部门就在全国率先开展公设辩护人工作试点达成共识”。
2010年10月27日,公设辩护人制度试点单位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高调挂牌。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开湘透露,司法部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试点单位,还包括江苏扬州、福建厦门等地的法院。“司法部显然是有意通过试点设立公设律师等制度来提高刑事辩护质量。”
而在近日召开的“首届公设辩护人制度建设理论研讨会”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透露,原本有部分司法部官员、法院领导确定出席会议,可是却“因为公设辩护人制度话题过于敏感,他们都没有出席”。
律师姓“公”的争议
在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公设辩护人是很重要的单元。而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中不但长期以来缺失了这个单元,连对应建立何种公设辩护人制度所做研究亦不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汪海燕认为,中国的公设辩护人,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为贫穷被追诉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公职人员。
律师姓“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董明亮表示担忧,如果律师姓“公”,如何保证自治性?怎样避免公权力对律师辩护的影响和干涉?
学界、律师界接受的公设辩护人概念,是国家资助的专兼职刑事辩护律师。
“公、私的对立始终是存在的,法庭上的律师变为公设辩护人后,法庭上就都姓‘公’了,唯一只剩下可怜的、姓‘私’的被告人。”董明亮说。
这种担忧,甚至会直接渗透至刑事诉讼司法伦理内部。“举个例子,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还有个警方尚未掌握的关键证据存在,律师是否应该检举?作为公务员当然有义务揭发犯罪;但作为律师,是不能揭发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对此持相反意见。他认为,律师姓“公”,不等于说公正就不存在。“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国家在养,难道就影响司法公正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则认为,他理解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就是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化,不涉及姓“公”姓“私”之争。“律师制度即使回归到上世纪80年代的法律顾问处时代,法庭上全部变成公家的人,辩护的质量也并不差。”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公设辩护人制度试点的几家法院内,对于公设辩护人究竟姓“公”姓“私”,都采取了搁置争议的做法。
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公设辩护人所做的定义,是指“由国家或者政府作为主体聘请的一部分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很明显是对姓“公”姓“私”做了模糊处理。
试点系无奈之举
公设辩护人制度试点,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援助效果不佳。
据官方著述《中国法律年鉴》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追诉者,其实是处在社会底层的贫困者。在2000年至2003年4年间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农民、无业人员、下岗工人被追诉者,占到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追诉者的80%以上。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案件中,刑辩律师参与情况不尽如人意。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赴海南调研组的调查报告显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委托辩护占13%,指定辩护占40%;二审委托辩护占21%,指定辩护占2%。
汪海燕指出,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性质比较严重或案情比较重大,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一般也较重,在这些案件中辩护率都如此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率可想而知。
即便是有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效果亦不尽如人意。杨开湘介绍,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现状,总体上是“律师只拿钱不出力”。
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表示,有些律师,特别是做法律援助的律师,“真的不太负责任”。“有些案子,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去会见被告人,开庭时拿着照片直接去了;有些在法庭上连罪名都搞错;有的案子有好几个共同犯罪人,律师甚至不知道自己给第几被告人辩护,还得现场问法官。”
对此,律师界也觉委屈。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到最后,法律援助演变成为政府以命令的方式要求律师承担义务,由政府“补偿”。“显然,政府所做补偿不具有对价性。”汪海燕说。
汪海燕认为,正是这种强加于律师的不合理义务,导致了一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师事务所委派执业年限较短、资历较浅的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他们在经验、能力方面的欠缺,决定了援助质量不高;还有一些律师以缴纳金钱替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些钱显然不足以支付聘请资历足够的律师的费用;而即使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义务,费用的严重不足,也制约了律师的办案质量。”
财政“埋单”,钱是不是问题
对于公设辩护人的未来,杨开湘不甚乐观。他认为,优秀刑辩律师不可能牺牲自己的商业利益,去从事“慈善事业”。而对于为数不多的几个试点法院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计,杨开湘表示,是“摸着石头过河”,但缺乏实质性的规范。
比如,对最为律师界接受的福建厦门公设辩护人“双跨”制度,即既可做公职律师也可做商业律师,杨开湘指出,这与公务员法有冲突,从事公职事务的律师,有公务员性质,不能从事私人商业业务。
面对近些年来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的趋势,政府能否有足够财力支持法律援助制度以外,凭空多出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表示,现在是由财政“埋单”聘请公设辩护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争取在未来实现对被告人获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不少西部省份律师则认为,财政“埋单”聘请公设辩护人,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能做到,但是在贵州、甘肃等地区,如何承受公设辩护人的财力要求是个难题。
本刊记者了解到,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四大内容之一,就是政法工作的经费,一律由省级财政保障。这也意味着,如果边远落后的省份财力不够且国家不做补贴的话,公设辩护人制度在全国推广会遇到阻碍。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学会会长卞建林认为,从实务角度说,现在一下子把责任全部加给政府,政府可能会以条件不足为由推延,但政府迟早会认识到公设辩护人的重要意义。
顾永忠也认为不必过于悲观。他指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的比率其实非常低,“我在很多地方调研发现,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率达到80%到90%之间。”
“2008年,全国指控到一审法庭上的被告人是117万人,如果每个案子提供千元援助经费,也不过11亿。而且,在认罪率那么高的情况下,我们其实提供一半就足够了。”顾永忠认为,“退一步说,中国律师现在每年有100个亿的收入,按15%的税率算,一年就有十多个亿的收入,钱应该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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