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7年”、“死刑”??在2009年发生的几起因醉酒驾车撞死人的宣判中,出现了几个截然不同的数字和审判结果。
几起事件,暴露出现行法律上的哪些问题,又折射出哪些社会积弊?《望东方周刊》采访了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访问学者曹景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以及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于海。
法律本应是民意的凝聚
《望东方周刊》:我们最近搜集了一些案例,都是醉驾撞死人,其中几起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这说明什么问题?
孟利峰:我认为成都这个案子定性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成都中院的判决应该说是从客观案情来考虑,同时也考虑到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另外它确实对社会上醉酒驾驶禁而不止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
杭州飙车案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来看的话有些勉强。据我了解,他应该是撞完一个人之后,停下来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就有点过分。不能因为有了成都这个判罚,就把杭州飙车案或其他类似案例也一概而论,法律毕竟是划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
于海:很显然,中国进入了汽车时代,但是我们从社会公德、法律等方面都没有为这个汽车时代做好准备。
《望东方周刊》:当年的张金柱,就被认为是媒体杀死的,现在重新评估,张案的判决对这个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曹景行:张金柱的这个案子,我一直作为案例给学生讲。当时采访张金柱案的央视《焦点访谈》,到今天还把它作为一个成功的报道案例。这其实是个糊涂的观念。不要认为,这是媒体造成的舆论,然后舆论造成的结果。
作为媒体,只要做一个报道就行了,不要以为把张金柱定死罪就是你的成绩。
《望东方周刊》:那么,当民意和法律不太合拍时,究竟应该怎样做?
曹景行:法律本身是民意的凝聚,这个民意不是说一时的情绪。就像胡斌案,如果定成飙车,从民意上来说大多数人会支持的。但如果说以后所有醉酒驾车或超速开车的人都可能受到这样的推测或定罪,你愿不愿意?
孟利峰:我认为还是应该坚持以法律为主。因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有一个严格的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表示。不能在一时情况下因为民意就改,这会破坏法律的连贯性。如果开了口子,以后大家一哄而起,那就连法律都不要了。民意我们可以理解可以同情,但不能以当时的民意来替代法律。
于海:大家会认为民众和媒体都在干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法律执行上,有时会出现偏袒行为,而且偏袒的都是这个社会上的强势,所以民意和舆论实际上是在做某种程度上的平衡。总体上,我对民意干预法律是持肯定态度的。当然在交通肇事上的判定要慎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而不要让别人说是民意杀人。
赔钱减刑的前提
《望东方周刊》: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法院采取“赔钱减刑”的方式,请问,这个规定出台时的背景是什么?如何把握?会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孟利峰:出台的背景并不重要。至于这种做法,我是比较支持的。
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被告被判死刑了,但赔偿只赔20万元左右,不足以弥补受害家庭的损失。其实对于交通肇事来说,更多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和补救。如果被告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救,对受害人来说,比让对方在监狱里多待一年来得实际。对于非主观恶性的行为,补偿对双方都有好处,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
但我个人认为,适用范围要有一定限制,比方说交通肇事这种偶发性事件,主观恶意并不是那么大,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弥补,其他如放火、投毒等恶意行为,拿再多钱也不能减刑。
曹景行:赔钱减刑的前提首先是司法公正。拿保外就医来说,其实是比较人性的,但大家经常说某个贪官怎么就保外就医了。这不在于保外就医对不对,不在于赔钱之后减刑对不对,而在于应用中有没有违反法律和公正。这次胡斌的飙车案为什么闹成这样,因为大家担心有特权存在其中。
要解决的还是司法公正问题
《望东方周刊》:现在公众常会将目光放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世背景上,这说明什么问题?
孟利峰: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了,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公众大多把自己放在一个弱势的位置上。我觉得还是应该抛开这些心理,依据法律去考虑问题。
当然,历史上执法也确实出现过因为身份、背景造成的执法不公,所以老百姓也会有一些质疑。我们要彻底解决的还是司法公正问题。
于海:在社会上,在不少地方都存在特权,所以难怪老百姓敏感。而这种社会情绪,也大体反映了一种社会现实。
《望东方周刊》:网络上,甚至有人怀疑受审的杭州飙车案的肇事者是替身,并且进行了人肉搜索。这说明什么问题?
曹景行:还是因为不信任,怀疑权力什么事都可以做,金钱什么都可以买通。所有这些疑问,不在于疑问本身,而在于要用实际行动不断提高民众对社会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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