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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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30 14:10
从5月1日起,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从2011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付诸实施,历时不足半年。这一次技术层面的改革总体而言,强化了两条基本规则:一是完善退市体系包括具体的有关规则和时间;二是强化了信息披露。
创业板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还与整个社会的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质同主板市场相似,包括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和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创业板市场定期报告与主板市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披露的次数上,创业板市场的报告分为一季度季报、中报、三季度季报和年报四个报告。
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强调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行为准则。从内容看,一般包括发行时的披露内容和持续披露的内容,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公开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股票或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任何公共传媒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股票或公司债券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在相同范围内作出澄清,并将事情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证监会和其股票、公司债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
同时,当公司筹划的发展计划或工程项目可能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时,董事有直接责任确保该项资料绝对保密。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时间要求上也比较严格,季报及半年业绩报告须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年报须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公布。形式包括三种,即交易所信息系统的披露、网上披露、报纸披露,目的就是第一时间把动态的信息告知投资者,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
许多程序性的问题在中国证监会多次修改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存在的问题
就笔者看来,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当下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是无形资产的披露问题。
创业板市场相对主板市场来说,无形资产的比重还是比较大的。
所谓无形资产,是指某一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形态,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又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商誉。
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大多以有形资产为主,对以高科技为主的无形资产披露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比如,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创造潜力,无形资产信息自然成为判断创业板企业未来是否具有获利潜力和成长性的重要依据。但在现实证券市场交易中,对企业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价值和未来经济效益。
又如,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无形资产是高科技企业获利能力的主要体现。但传统的披露模式主要围绕有形资产来设计和运行,不披露无法用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
同时,还存在无形资产披露不及时的问题。由于企业技术更新非常快,无形资产失去价值的风险也就加大了,投资者需要得到及时的信息,但现行的一些制度满足不了信息及时性的要求。上市后,企业这些无形资产的信息如何披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涉及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不实或虚假信息披露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侵权行为分为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在其应当依法公告的有关文件中存在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况,使投资者因此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出具虚假报告的民事责任,则是指从事证券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义务,在其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161条对这一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证券法》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一旦确认了虚假信息,分清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却在法律上非常模糊。
加强信息披露过程监管
虽然现今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要想达到创业板市场透明化和公开化的目的,加强披露过程的监管十分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诸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措施。
措施之一是,积极拓展创业板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量比较大,上市公司利用报刊定期公布年度、半年以及季度财务报告外,还要利用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和交易所建立的专用网站发布信息。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至少要保留一年。
另外,创业板公司应建立自己的网站,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与市场参与者进行信息交流。
在信息时代,证券监管实质上是证券信息监管,但我国很少有比较权威的信息数据库,这对于投资者和证券监管者正确、及时、全面掌握和了解市场情况造成了极大制约。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证券交易所实时信息、上市公司定期信息与临时重要信息披露与检索在内的系统,其核心是建立一个权威的、标准化的中央数据库,逐步取消书面文件的报送,过渡到电子化文件的申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
措施之二,要增强提高创业板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公开意识。
必须在全社会广泛进行普及证券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不仅要针对上市公司和有关中介机构,还应面向广大投资者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然后充分发挥舆论传播的作用,加大证券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各市场主体严格依照《证券法》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准确、客观、公正,减少和杜绝证券市场上虚假欺诈信息,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还需加大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非法违规的查处力度。
加快信息披露频率
创业板公司由于自身的行业、技术不确定等因素,对风险除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尽可能的进行定量分析。
而且,由于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的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公司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加快信息披露频率,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因而创业板公司除进行年报和中期报告外,还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披露季报,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披露。这样一来,创业板公司信息发布的持续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将得到逐步克服。
文 丁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