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杜绝“寿衣门”

  • 来源:21世纪商业评论
  • 关键字:寿衣门,淘宝,网购,纠纷
  • 发布时间:2012-07-13 15:23

  淘宝人喜欢以江湖人自居,每个淘宝员工都喜欢取武侠小说中的人名为代号。但这江湖不是那江湖,管理不能太糊涂。

  ID“风筝飘带1987”的买家4月21号在卖家尊爵阁的店铺买了款17块钱包邮的裙子。买卖双方因退货及邮费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买家给予差评,卖家则寄去一件寿衣以示报复。买家身心受损,而卖家则遭遇淘宝开出的搜索屏蔽12天的处罚。

  平心而论,最初不过是买家与卖家想维护自己权益,但消费者的维权通过淘宝评价系统换来了侮辱与威胁,商家维权则误入歧途,整蛊报复罔顾网购交易规则,让自己信誉全失。两边的行为都不理性。

  买卖需要公平,需要诚信。最后是与非,却得由淘宝来决断。然而淘宝作为这个规则的制定者、管理者,却不应该同时充当裁判角色,因为这江湖规则本身就不尽合理,尤其是对评价机制的管理上。最名正言顺,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规范的,应该是相关政府部门而非这个江湖自己。

  此外,我们建议淘宝与第三方法律事务所合作,由专业人士对各种网购纠纷进行调解及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理性解决纠纷。

  就“寿衣门”事件,虽然很难从法律条文上来判断卖家侵犯了买家何种权利,但从法律的原则、精神及法律价值等方面,可以认为卖家这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网上交易的售后服务方面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而在英美法中,与此相当的概念是公共政策。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辩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做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说白了,即自律。

  从之前的送大便、公开买家信息、到今日的“送寿衣”,说明评价机制的威力之大。也说明因信用评价体系产生的矛盾之难以调和。买家不都无辜,卖家也不都是受害者。网络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必须引入第三方力量——公共秩序需要公共的力量来加以维护。

  2011年,淘宝年交易额达到6000亿元,占据国内电商交易总额的半壁江山。随之而来的是自去年底起,平台式电商的快速扩张,QQ商城、京东、亚马逊、当当纷纷加入。网购纠纷不会只发生在淘宝,一个合理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未来会是所有电商平台都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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