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建议:进一步放宽基金投资范围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基金投资,基金法
  • 发布时间:2012-08-02 09:27

  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次向社会公布后,《瞭望东方周刊》分别采访了富安达基金总经理李剑锋、天弘基金督察长童建林、新华基金督察长齐岩,就《基金法》修订草案所取得的重要进步、存在的不足等问题展开讨论。

  《瞭望东方周刊》:与现行《基金法》相比,《基金法》修订草案有哪些重大进步?

  李剑锋:修订草案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私募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畴。此前私募基金一直游走在法律规范之外,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等各方主体都有将其纳入法律框架的共同诉求,以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化。除契约型基金外,公募基金还可以采用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三是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除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外,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童建林:修订草案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公司在产品发行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特点适时推出合适的产品。什么时候发产品?发行什么类型的产品?都由基金公司自主决策,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同时,“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也将加重基金公司的责任和风险。注册制下基金产品的推出和发行成为基金公司完全自主的市场化行为,在风险收益特征揭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各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你得把产品的投资风险讲清楚,让投资者明白,否则产品出现投资损失,有可能遭致投资者的投诉或被要求赔偿、乃至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要求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宣传、运作上更加审慎和规范。对此,基金公司应该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与私募相比,现在公募基金在投资限制、公开信息披露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今后公、私募的传统区分已经打破,不管是基金公司还是私募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非公募产品,都将在同样的监管环境中开展公平竞争。

  齐岩:修订草案体现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并且在公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上尝试了创新。比如,修定草案明确了专业人员持股计划,为行业留住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瞭望东方周刊》:《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存在哪些不足?你对于修订草案有哪些建议?

  李剑锋:基金投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外,建议还可以投资于股权、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工具。此外,具体投资品种的比例也可以适当放松,改由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比例。

  齐岩:基金产品“核准制”改“注册制”,简化了新基金的报审程序,但整个流程在时间上并无变化,仍为6个月,并未充分体现出放松管制的初衷,可考虑进一步放开对公募基金产品的管制,对于部分常规产品采取事后备案制。

  《瞭望东方周刊》:总体上如何评价《基金法》修订草案?

  李剑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基金业的投资运作活动,一定程度上将增强基金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对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盼着《基金法》修订草案早日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

  童建林:此次修订丰富了原有《基金法》的监管范围,将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均纳入监管,增加、细化对各种市场参与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树立行业的公信力有积极推动作用。

  齐岩:《基金法》的修订正当其时,在行业发展困难时期,进一步解除制度约束,为基金业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提供了法律支持。

  《望东方周刊》记者祁和忠|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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