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晒”判决书背后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十八大,信息公开
  • 发布时间:2012-12-27 15:4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12月1日在一个司法论坛上透露,作为十八大明确提及的一项内容,司法公开将成为下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裁判文书上网、公民旁听、媒体报道等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环节,公开力度还不够”。

  胡云腾对《瞭望东方周刊》说,最高法目前正在起草与判决书公开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需要一个过程,有很多新的规定明年有望出台”。

  2012年8月31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第二次修正,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诉法第156条被认为是推动司法公开的一大亮点,内容包括“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判决书公开制度。

  “判决书公开是整个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有时候一项技术性的变化可能成为撬动整个制度变革的杠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一旦判决书公开作为制度推动,将直接对法官产生压力,“也有望对审判委员会等法院组织力量产生压力。尤其是一些公众关注且敏感的案件,外界可以通过剖析判决书,知悉司法过程的详情,提出质疑、进行监督。”

  各地判决书上网

  近些年,各省陆续加大在互联网上“晒”判决书的力度。

  2008年12月3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社会宣布:2009年1月1日前,省高院的判决书全部上网;2009年上半年,全省各中院的判决书全部上网;2009年底,全省三级法院判决书全部上网。

  2008年12月16日,重庆市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的意见》,计划到2010年底,民事生效判决书上网率高级法院达到100%,中、基层法院达到70%;到2012年,实现全市法院生效判决书100%上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瞭望东方周刊》介绍,为了达成以上目标,从2009年开始,重庆市三级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将民、商事裁判文书上网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2011年又下发《关于在重庆法院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对裁判文书上网进一步明确标准和规范。

  各地不断披露判决书上网数量和比例。2012年1月至11月,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数量237份;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生效的6777份判决书中,上网5205份,上网率达76.81%;截止到2012年,上海法院有13万余篇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2012年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要将裁判文书上网比例纳入量化考核,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

  从具体实践看,各地法院网站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的具体做法上既有一致之处,也有诸多细节不同。

  2012年5月16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该网主要发布河南全省法院需要公开上网公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并在网页下端开设了“我要评论”端口,设有“文书质量问题”“对案件审理不满”“律师建言”“监督举报”等选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网设有“你对判决书公开的评价”栏目,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选项。日前本刊记者查看显示的数据发现,选择满意的有6125人,占94.39%,其他两项分别为3.61%和2.00%。

  在判决书分类上,多数法院是以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等4项进行的大分类,未再细分。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将民事文书细分为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刑事文书也以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做了细分。

  具体栏目设置也有不同,许多地区法院直接将“裁判文书”设置为首页上单独的栏目。也有的网站设置了高级搜索系统,但提供搜索的做法并不普遍。

  落实还不够彻底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虽然判决书公开已是各界共识,各地亦在高院要求下不断推进,但仍存在落实不彻底的问题。

  比如成都市中院官网虽然设有“裁判文书”一栏,但在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等处都显示暂时没有内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最新记录是2012年9月23日,当天有两份刑事案件判决书上网,距离判决书生效时间大致一个多月。本刊记者留意到,每份判决书公开阅览最后设有“查看案件基本信息”、“查看主要证据”、“观看庭审视频”等三项,但点击后没有实质内容。

  据相关信息,上述网络公开是成都高新法院试点“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的重要形式。“6”是指在互联网上公开立案排期信息、庭审现场、裁判文书、主要证据、执行信息、鉴定拍卖等6类面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的审判信息。“1”指个案信息公开系统,即面向案件当事人一对一、点对点地彻底公开其所涉案件信息。

  该模式意在将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的判决书全部、及时上网,并链接所有的证据和视频,实现审判信息的彻底公开,将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不过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显然还未完全达到当时的设想。

  而一些法院在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上拒绝公开判决书的行为,遭到诟病。

  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纪委向全体公职人员印发一份整风通知之后,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醉驾被查的事情才被外界知晓。此前,在深圳龙岗交警2011年11月30日晚实施的打击醉驾之“猎虎行动”中,莫王松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但莫王松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虽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当时提诉要求判2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其刑责。

  2012年6月1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查询此案判决书,法院以“涉密”为由,明确拒绝公开判决书及案卷。“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案档不宜公开。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但本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虑因素,不宜对媒体公开。”该院研究室主任何尔海当时如此解释。

  “有的法院在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上给人一些躲躲藏藏的感觉,不公开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判决书,只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判决书必须全部公开,“如果是选择性公开,与不公开是没有多大区别的。”

  “应上网尽上网”的矛盾

  然而,在法院内部人士看来,判决书全部公开的执行过程中,法院面临着诸多疑难。

  河南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保留了部分真实姓名,如《原告苗新红诉被告翟源借款纠纷一案》、《周伟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等,部分判决书将证人和被害人名字做了模糊处理;重庆法院网对当事人信息做了比较完整的保密处理,如《原告重庆某银行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颜X德犯诈骗罪一案》等。

  是否公布真实姓名的问题一度引起争议。2012年9月《法制晚报》报道,一位河北打工仔6年前盗窃被判入狱8个月,目前已经刑满释放5年多,但他的有罪判决依旧挂在某网站上,影响了用人单位对他的看法,两度被辞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对《瞭望东方周刊》坦承上述问题的棘手,“裁判文书的完整性与涉案信息的不完全公开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裁判文书应当以其完整性保证其权威性,但裁判文书载明的部分信息不宜公开,如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个人信息资料等,一旦上网,将损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甚至危及证人保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即使此项矛盾可以得到技术性处理,上述重庆高院负责人认为仍有其他问题需要厘清。“比如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与网络的不可控性之间的矛盾。一旦上网,任何网站可以任意使用。我们曾发现有个别网站对转载的判决书随意增删,断章取义。”

  该负责人对本刊说,裁判文书公开的有限性与网络的无限性之间也存在矛盾,“判决书应当公开,但以什么方式公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前判决书只在涉案诉讼参与人之间公开,公开范围较小,但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传播平台,很多案件当事人不愿意法院采取这种方式将案件信息公诸于众,我们也曾应当事人的要求将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撤回。”

  针对这些疑难,重庆法院目前按照《关于在重庆法院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具体执行。

  比如规定中要求:“应当在诉讼须知中写明本案裁判文书可能在互联网公布,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法院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应在互联网公布。”

  上述重庆高院负责人透露,目前对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凭有效证件到法院进行查询,“目前,全市法院除在重庆法院网公布裁判文书外,也在各法院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力争实现‘应上网尽上网’。”

  提升判决书质量,监督幕后权力

  判决书公开带来的改变被很多人看好。

  对于律师来说,判决书公开的效用很实际。“别人送给我当事人一个包,说是在北京机场买的,关于价格确定问题,我借鉴了某份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判决书公开是很有用的,律师希望找到以往相关的案件供法官参考,促使判决统一公正。”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斯伟江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法院人士也认为,虽然面临压力,但公开会带来判决书质量的提升。

  2011年8月8日,四川巴中市巴州区的程自山从南江县法院的一名法官手中拿到盖有南江县法院公章的(2011)南民—初字第74号判决书。程自山事后发现这份长达12页的判决书中日期出现4处笔误,判决书结尾部分遗漏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

  对此,当年8月11日南江县法院在网上公开回复,该院对工作人员不负责给当事人带来的误解和不便诚恳地道歉,并依照相关规定正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判决书公开可以督促法院将判决书写好,不要搪塞律师,让其他法官看到不好的也自我反省、感到羞耻;也可对影响判决的幕后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斯伟江说。

  对此,徐昕认为,判决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关键内容,能有效制止司法不公正的情况,“当事人、律师、社会各界都可以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进行比较,及时发现问题。”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看来,作为审判公开必要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判决书公开在对社会开放方面应做得更充分,“比如允许任何公民去申请调阅复制。目前各地法院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或者律师只要持证就可查阅和复制,但非案件当事人如果要查寻无关的判决书,各地法院把握尺度就不一样,有的宽松,有的严格甚至拒绝查阅。”

  李轩对《瞭望东方周刊》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院平台是全国联网的,“基本上能做到全国诉讼文书共享,公民通过网上的查阅路径很容易查到相关判决文书。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判决书公开方面做得很到位,很容易查询到。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建设还是缺位的。”

  对此,徐昕认为最理想的做法是最高法院建立判例数据库,逐渐将全国的判决书纳入,“应该从最高法院到省一级法院逐步推行,最后到基层法院判决书全部公开”。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海林、特约撰稿何琴|北京报道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