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公证”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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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6-08 13:33
人死了三年后竟然还能买房;
购房单据上收款时间为1998年12月28日,单据的印刷时间却是2001年9月;
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18年11月25日(注:原件如此);
……
以上“充满灵异色彩”的内容,均出自山西省长治市公证处2012年办理的两份“继承权”、“赠与合同”公证书。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人居然凭借这两份漏洞百出的公证书,将长治市民杨爱菊居住了14年的房屋顺利过户。
2012年至今,年逾六旬的杨爱菊一直在奔波,她试图厘清这两份公证书背后的事实真相,但困难重重。
房产证不见了
2013年4月22日中午,《瞭望东方周刊》在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体委家属院找到了杨爱菊。她和儿子在家,房内家具简陋,堆着案件材料的茶几上落满灰尘。
杨爱菊开始向本刊记者讲述她的故事。如果不是两份“公证书”来到她身边,她的这些琐碎故事,原本不过是家长里短,和后来的多家公权部门都不该扯上关系。
杨爱菊今年62岁,是长治市环保局退休职工。她在1996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了左福元,那时候左福元是长治市体委副主任,前妻潘培香刚去世一年。
认识两年后,1998年元月,杨爱菊和左福元在长治市体育宾馆举行婚宴。“左福元的四个子女都反对我们结合,但是我和他还是住到了一起。”
杨爱菊考虑到左福元的孩子不同意,担心激化矛盾,也就没和左福元领结婚证,这样一过就是14年。
“这些年,左福元先后9次住院,都是我一个人陪伴。我们感情很好,在生活中相互照顾,他和我都忘记这个(领结婚证的)事情了。”
两人生活在一起后,开始有了房产积累,对此,杨爱菊单方面提供的情况是:
1998年12月28日,两人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位于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体委家属院的房子(小产权);
2000年8月20日,当时还处在偿还贷款期,左福元为了避免日后他的四个孩子与杨争夺房产,特意写了内容为“我自愿将体委家属院已购经济适用房(三楼)77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杨爱菊女士”的遗赠书;
2001年6月4日,杨出资补交了房款,将这个房子置换为全产权房产;
2002年3月1日,房子登记在左福元的名下;
2012年4月13日,左福元去世。
变故发生在左福元去世后第三天。“因为我有遗赠书,就准备把房子过户,但在他去世第三天时,我发现放在立柜里的房产证丢了。”
杨爱菊这才意识到,自己和左福元没有领结婚证,而房子却在左福元名下,所以(房产证)不能挂失。
“我觉得事情严重了,就带上律师去(长治市房地局)档案馆调档案。当时律师调出档案一看,房子还在左福元名下。2012年4月16日,左福元的一位亲属给我发短信说,我的官司打不赢,因为他们有公证遗嘱。我看了这个信息很害怕,就去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至此,杨爱菊已经着手准备打官司了。
官司输了
左福元离世第十天,杨爱菊就将左福元的四个继承人(孩子)起诉至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左名下的房子判给她本人。
约20天后,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左福元名下位于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体委家属院的房屋。
随后,杨爱菊就在长治市公证处看到了本文开头所说的两份涉案公证书,长证民字第0424号、0425号。
“当时我就觉得里面有问题,一是公证书中没有一个左福元亲笔写的权利声明,二是谈话笔录上的‘左福元’明显不是他本人亲笔签字,肯定有假。”
杨爱菊决定从“公证书”突破,她委托律师到长治市公证处调取公证书,但直到2012年7月4日才将公证书调出来。
“当时(公证书)里面几乎没什么证据。仅有的几个证据也存有问题,有一张派出所出的证明,时间竟然是218年。”
2012年7月5日,杨爱菊向长治市司法局递交了撤销公证书申请。
2012年7月17日,杨再带着公证书复印件和撤销公证书申请前往山西省公证协会(下简称“山西公协”)投诉。
2012年7月24日,山西公协受理杨的投诉,但迟迟没有结果。随后,杨直奔司法部门上访。
“我没有办法否定对方的公证书,更让我害怕的是,在举证期间,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主人已由‘左福元’变成其子‘左晓飞’(长治工商银行领导)。”杨爱菊觉得自己已没有任何胜算,“所以,法院开庭我就没到庭。”
2012年9月17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撤诉处理”裁定。
事实上,2012年9月27日,山西公协对杨爱菊的投诉作出了处理,这份处理于杨爱菊有利,只是没有人通知到她。
直到2012年12月16日,杨爱菊才在山西公协找到这份《关于对长治公证处(2010)长证民字第0424号、0425号公证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可是,她的官司已经输了。
公证书的错
法院审理杨爱菊与左晓飞等四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时,杨通过复印取得两份公证书,她给本刊记者提供的复印件显示,(2012)长证民字第0424号是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申请人为左福元及其四位孩子,公证内容为,遗产(房子)由长子左晓飞一人继承。
对于这份公证,山西公协指导意见指出其多处问题:
“被继承人潘培香写成继承人潘培香,将放弃继承权人列为继承权公证申请人。”
“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继承标的物系左福元所在单位于1995年分配给其的福利房,证据表明当时左福元仅取得该房屋居住权,而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左福元取得该房屋居住权的同年12月5日其妻潘培香死亡,左福元与潘培香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潘培香死亡3年后,左福元所在单位进行公房出售过程中,左福元于1998年12月28日个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并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上述事实表明,左福元之妻潘培香自死亡之日起法律所赋予生前的一切民事权利已经终结,法律也没有赋予潘培香死亡之后继续享有与其夫共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另外,有证据表明左福元所出购房款中没有其妻生前积蓄。这就说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左福元一人所有,与其妻没有任何财产关系。既然本案中所涉财产与潘培香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潘培香就没有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没有继承的条件就不能够将潘培香列为本公证事项的被继承人。”
(2012)长证民字第0425号是一份《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证书有“赠与人左福元与受赠人左晓飞系父子关系,赠与人左福与妻子潘培香有一住宅”的内容表述。
对于上述内容,山西公协指导意见又指出问题:赠与合同中将赠与人左福元写成左福。
2012年9月24日,山西公协召开专门会议对两份公证书进行过分析研究,该会认为长治市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存在六大问题。
“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所涉标的物在所有权问题上存在重大瑕疵;当事人左福元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处分统一房产,且隐瞒事实,形成了有争议的公证事项;法律关系混乱;证据材料严重缺失;公证书制作严重错误。”
山西公协据此认为长治市公证机构未能完全履行审查义务,出具了无效继承权公证书和有争议的无效赠与合同公证书,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对长治市公证处提出两点指导意见:
建议长治市公证处撤销(长证民字第0424号、0425号)公证书,建议长治市公证处通过本案汲取教训,加强学习,提高公证员的专业素质。
杨爱菊说,她曾拿着指导意见去找长治市公证处处长陈伟军,“他告诉我,你告我吧,法院说我对就对,说我错就错,反正我不会撤销(公证书)。”
2013年4月23上午,杨爱菊再次来到长治市公证处。陈伟军当面告诉杨爱菊,长治市成立了领导小组查这个事情,不让他管了。
“公证”语录
在长达年余与两份公证书抗争过程中,杨爱菊自己从公证书中琢磨出更多问题来。
她发现,两份公证书所采用的证据中,虽有多处左福元签字,但这些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笔迹。
不仅如此,当地街道、社区、派出所、体育局等单位给长治市公证处出具的证明、证据也都存有疑点。
为了弄清真相,2013年4月25日,本刊记者随杨爱菊前往涉事单位一一见证双方质证,而涉事单位的答复“惊奇”不断。
长治市城区西街街道办事处长轴社区和西街派出所曾联合向长治市公证处出具证明:潘培香在长治市医院去世,在西郊派出所注销户口。落款日期为218.11.25。
对此,此次长治市城区西街街道办事处长轴社区主任赵慧萍回答杨爱菊:“上一届主任开的这个证明,不知道为什么出这个(证明),我担任主任两年没出过一份这样的证明……上面开会强调过,能出的(证明)你出,不能出的(证明)你不要出。”
原西郊派出所副所长马瑞明,这次当着杨爱菊的面承认介绍信是他的签字,“218是什么意思?记不清楚了,现在,我自己也不认识。”
马瑞明解释:“我(在证明上)签的是‘以实际情况为准’,并没有(说)介绍信内容属实。什么时间死亡,什么时间注销户口是街道写的,我没有说他(街道)写的对与错……要是属实我这里就写上‘属实’了。我这句话(以实际情况为准)对(介绍信)内容没有实质性作用。”
马瑞明还说,他为此问了单位好多老同志,“他们都不知道这个人是怎么死的,户口又是怎么注销的,所以才这么写……其实,我这个‘以实际情况为准’就是要告诉下一个办事部门,你要去了解这个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蔡家巷社区曾向长治市公证处出具证据材料:左福元没有对任何人立过遗嘱及抚养协议。但在2013年3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社区公章使用登记表中“左福元”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非本人签名。
此次,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蔡家巷社区公章使用记录人秦艳对杨爱菊说:“左福元盖章的时候我登记了,是不是本人签的,我记不住了。这个东西有特殊性,肯定是本人来的……前段时间我和领导汇报,这个是本人来,这个字也肯定是本人签的……公安局鉴定这个不是本人(的)签字,(究竟)是谁签的,我记不住了。……我是根据推断这个字是他(左福元)本人签的,所以,给别人出了(没有立过遗嘱的)证明……只有这条公章使用记录可以证明(左福元)他来过。”
在涉案公证资料中,有两张加盖长治市体育局公章的购房空白收据,收据开票日期分别为1998年12月28日及2001年6月。但2012年10月31日该收据经长治市公安局编码查询证实:开票日期为1998年12月28日的票据,是在2001年9月印制的。
此次,长治市体育局原办公室主任张宏斌告诉杨爱菊:“2012年4月13日(左福元去世,从他办公室)翻出来两张票,我们就原封不动移交给了档案室。(当时这个票据上并没有加盖公章)票据真伪我不知道,这个只能他们去鉴定。……后来(长治市)公证处的人开证明来(给收据)盖的章……公证处是个涉及法律的部门,他带着介绍信来,我觉得应该配合人家。……我盖章也只能说明(这个票据是从档案室里)拿出来的。我鉴定不了它的真假,哪张是真,哪张是假,我也不知道……(票据的)真假和我没关系。”
尽管疑点重重,但有人还是利用这些“得力证据”将杨爱菊居住了14年的房子顺利过户。按照长治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记录,在2011年,左福元的房子就已经过户给其子左晓飞。
对此,杨爱菊提出质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5月3日查封体委家属院房屋的时候明确注明“左福元名下”,怎么房地中心就提前一年过户了?
杨爱菊发现长治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材料有问题,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的《房地产收件、勘查、审核表》装修部分一栏中有“内墙涂料、200×200地板砖、木门塑钢”表述,“家里的地板砖是300×300的,窗户多数是铝合金,另外,2010年12月,我做了乳腺手术在家休息根本没出过门,他们是怎么上门勘察的?有人造假!”
而长治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王志红坚称自己去过左福元家,此次,他解释:“(表)上的字是评估公司(职员李明轩)写的。……看房子是评估公司(李明轩)和我一起去。……评估(公司)的人对地砖、门窗不丈量,就是目测。……我不量房子,包括房子什么状况我都不管,这是评估人的事。……我看手续没有争议,我只要见公证(书),拿公证(书)来就行了。……数据有问题,我没办法解释。……我认为他(评估的人)只要写成地板砖就行了。……这个表是我们档案里的东西。……表里数据有问题,和我无关。”
长治市某评估公司职员李明轩说,自己去过左福元的家,至于装修部分数据有问题是笔误造成。他可以确定的是“左福元家在二楼西面,是一室一厅。”
但事实上,左福元的家在三楼东面,房型是三室一厅。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武刚|山西太原、长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