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灰幕

  2013年7月28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一句话消息牵动了市场的神经:近日,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官方最近一次发布全面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报告是在2011年,当时公布的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债务总额为10.7万亿元。

  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投资已经成为中国保持GDP增速的最大引擎。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危机爆发时,为了对抗冲击,中国开始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政策,地方政府也启动了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设立政府融资平台来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影子银行。

  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影子银行的重要财源。2013年7月31日召开的银监会年中工作会议透露,截至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达9.08万亿元,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78万亿元。

  实际上,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正在逐步浮出水面,并引发监管层的注意。2012年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接连因其理财产品亏损而与持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其中交通银行的“至尊18号”持有人的维权行动目前仍在进行。

  “理财产品就是变相吸储,它不像存在银行的钱那样安全,具有一定风险,尤其操作方式并不很透明。”一位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然而,对银行来说,在信贷整体收紧的情况下,再次发行理财产品以筹措资金似乎成为唯一的选择,理财产品就像无法戒除的“毒瘾”。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来,信托资产余额达9.45万亿元。

  影子银行的“血库”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界定,即“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在中国,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监管程度较低的金融机构,通常被认为是影子银行。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直接贷款时,这些机构往往可以伸出援手,当然,利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要高出许多。

  信托公司要提供贷款,就需要融资,渠道之一就是将部分信贷打包交给银行代售,这就成了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在刚刚过去的“钱荒”中,银行对资金的渴求也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推升至高位。

  据国泰君安统计,在6月17日的一周里,新发行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预计平均收益率4.58%,较之前一周上升19基点,较端午节前一周上升29基点。按收益区间看,5%至8%高收益产品占比高达17.51%,为2013年初以来的最高水平。

  由于中国的利率并未真正市场化,存款利率偏低,难以抵御物价上涨的幅度,中国的银行储户很容易被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吸引。

  摩根大通公司(J.P. Morgan Chase & Co)估测,在2010年至2012年中国正规银行缩减信贷期间,影子银行的贷款余额增加了一倍,达到人民币36万亿元(约合5.8万亿美元),占中国GDP的69%左右。作为影子银行业重要支柱的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也扩大近两倍,至人民币8.7万亿元,信托业由此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中国第二大金融服务行业。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至2013年6月末,信托资产余额达到9.45万亿元。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曾指出,理财产品在某些情况下,短期融资被投入长期项目,一旦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一个简单方法就是通过新发产品来偿还到期产品。其危险性在于,一旦资金链断裂,这种击鼓传花的做法就难以为继。

  许多人深信,巨大的储蓄余额使得中国不可能出现美国次级债那样的金融危机。但警报仍然存在。

  “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越来越大,很容易形成黑洞,最坏的结果就是资金链断裂,比如银行可能会无力应付理财产品的集中兑付。目前中国银行的表内信贷有8万亿元,但实际上信贷规模有30万亿元,属于影子银行的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又去发放的贷款。”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影子银行规模过大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讲,可能是到期没办法兑付,对于国家来讲,则可能引起金融系统崩溃。”

  一笔糊涂账

  相对于银行,信托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并不需要详细披露自己的业务数据,因此,理财产品一旦进入信托这条管道,就似乎去向不明。实际上,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基本上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求助于信托公司的往往是风险较高的民营企业或项目。这正是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

  多数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对投资方向的描述都非常模糊。

  以招商银行2011年11月发售的“招银进宝系列之朝招金理财计划”为例,其投资方向这样表述: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工具。

  其投资比例区间如下: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固定收益工具为30%~95%;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0%~70%;投资于同业存款、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信托计划0%~50%;投资于新股申购、可转换债券的信托计划0%~30%;现金0%~20%。其设定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此外,说明中还特别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上述规定区间”,以及“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这些钱进入同一个资金池中,然后进行统一的投资操作,别说是投资者,就连银行自己可能都不清楚谁的钱究竟投向了哪,而银行本来也没打算给投资者清楚的交代。这就像一笔糊涂账,银行和投资者都是糊里糊涂的。”吕随启告诉本刊记者。

  “银行的销售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夸大收益,同时绝口不提风险。绝大多数中国人相信放在银行的钱不可能损失,因此习惯性地把理财产品与存款画等号。而销售人员也经常会这样误导我们。”交通银行“至尊18号”的持有人林小雅(化名)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林小雅承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她并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对此后交通银行一再延迟的季度报告也没有足够重视。

  银监会念“紧箍咒”

  由于出现了华夏银行、交通银行的亏损事件,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理财产品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作出严苛规定。

  首先,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实际上是对以往资金池模式的否定,这压缩了银行“黑箱操作”的空间。

  而对于投资方向,“8号文”指出,“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理财产品大多数投向了高风险的房地产、基建项目等等,尤其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这是个公开的秘密。”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此外,“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也作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在股份制银行当中,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2012年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占理财产品余额分别达到50%和64%。

  西南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曾韵佼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信贷资产在表内要受到很多监管,一旦出表,监管便没有那么严格,无法跟踪。如果风险较高的贷款没有放在表内,计提的拨备不是很高,一旦出现这类问题的银行较多,就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而“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界定,实际上将各种银行信贷资产出表的可能形式都包括了进去,无异于为银行套上了“紧箍咒”。

  吕随启认为,“8号文”对中小银行的影响更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更强,在扩张信贷上更有话语权,因此理财产品比重较小。而中小银行理财产品的比重更大。”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增武对本刊记者说,在理财产品上中小银行的违规操作比较多,股份制银行非标资产占的比重较大。“现在一些银行为规避监管,令非标资产符合比例,便把理财产品发行量这个分母做大,这也会积聚非标准债券的风险。”

  信托业受挫

  由于银行都想在信贷规模的控制下尽量做大,只能通过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形成的影子银行业务,变相扩大信贷。

  银信合作始于2005年,2009年银监会出台“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自身信贷,于是银行只好借助于信托公司这一通道,变相发放贷款。

  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中赚取的通道费并不高,在千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但信托业的资金规模更容易做大,而且银行推荐的客户操作更快。“银行已经对融资主体把过关,而且银信合作业务是银行做的发行,由银行兜底,如果借款人还不了款,会由银行自己来解决。”上述信托业内部人士说。

  简而言之,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虽然报酬率低,但整体风险小,主要依赖规模做大来获取利润。

  “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这种合作模式下,只是作为规避监管的一个外壳、一个手段而已。” 曾韵佼说。

  “银行通道业务中,银行占主导,因为资金和客户都是它的,银行只是利用信托的通道做它的业务而已。”上述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说。

  曾韵佼告诉记者,信托贷款、信托收益权是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债券资产中比例最高的。王增武也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这样的通道业务“相当依赖”。

  “8号文出台之后要求银行的理财资金对接非标准化资产要做比例的限制,这对新的银信合作业务肯定会有障碍,对信托业是个不小的影响。”前述信托业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此外,“8号文”还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该信托公司内部人士称,未来理财产品要像表内资产一样计提拨备,银信合作将更难操作。实际上,银监会也已要求信托项目要建立监管台账制度,逐笔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瑜、特约撰稿张诗雨|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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