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异议中专利权项的清晰性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 关键字:欧洲,专利,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14-08-18 13:05

  专利异议是一项非常有用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允许第三方提出撤销欧洲专利局(EPO)授权专利的申请,并认定相关专利无效。提出异议的理由包括缺乏专利性、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缺乏工业实用性、补充事项和信息披露不足。然而,不能因为专利权项缺乏清晰性而提出异议。

  许多第三方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常常发现竞争对手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够清晰,他们无法足够肯定地解读这些权利事项。因此,若能在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中探讨清晰性的问题,这在某种意义上讲算是一种胜利。

  2014年4月2日,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其相关决定中向扩大上诉委员会(EBOA)提出一系列相关问题,涉及到异议程序中对被修订权项的清晰度的审查尺度。其中提及的问题包括:1、所谓“修订”……应被理解为插入下述相关文字:(1)已授权的从属权项中的要素,以及/或(2)已授权的独立权项中的完整从属权项,因此,异议审查部门和上诉委员会是否必须……始终审查在异议程序中被修订的独立权项的清晰性?

  2、若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问题1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独立权项清晰性的审查是否仅限于那些新插入的特征?是否可以将审查扩展到那些已经包含在独立权项中但未经修订的特征?

  3、若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问题1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修订后的独立权项是否总是免于清晰性审查?4,若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修订后的专利权项既不总是必须进行清晰性审查、也不总是免于清晰性审查,那么在给定的情形下,决定是否进行清晰性审查的条件有哪些?”

  所以主要问题是,在异议程序中,若已被授权的权项进行了修订,且该修订涉及部分或整项从属权利要求,修订后的权项在哪些条件下必须进行清晰性审核。在此之前,它们在异议程序中是无须接受审查的。

  扩大上诉委员会的答复必定会影响所有技术领域中未决和将来的异议程序。事实上,在异议程序中,专利持有人并没有义务通过插入从属权项特征来修订已被授权的独立权项。通常情况下,权项修订其实是从专利权利说明书中删除某些特征或功能。已被授权的从属权项常常被用作备选方案,即作为异议程序中进行修订的基础。专利权人通常以此来应对专利异议,主张拒绝异议申请,维持专利授权。

  欧洲专利局已邀请对此感兴趣的第三方向扩大上诉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由于权利人和公众都对异议程序中的清晰性审查非常关注,相信声明的数量一定很多,内容也会非常多样化。

  文/米开拉·莫迪亚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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