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电商征税不应区别对待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电商,征税
  • 发布时间:2014-09-03 09:3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一时间,关于“电商征税”的问题再次引起业内关注。

  针对电商征税为何迟迟难以推进?为什么业内屡屡提及要对电商征税这个话题?对电商征税应该设立新的税制区别对待吗?《财会信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

  迟迟难以推进是因为有反对声音

  《财会信报》:在您看来,只要有实质上的销售行为,都应该交税吗?能否说下理由。

  施志群:首先需要强调,所谓对电商征税,实际上是税务主管机关完善对电商行业的有效税收征管措施,将此前躲避了税收征管的大量“电商”纳税人纳入到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中来,并不是新设税种或者征税对象。

  所有的实质销售都是纳税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的实质销售行为都应当交税。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有大量的针对小微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部分的纳税义务可以得到减免。

  《财会信报》:去年两会期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曾提出电商征税的提案,并称网上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缴税。随后这些言论被C2C客户反对的声音淹没。您认为对电商征税迟迟难以推进的难点是什么?为什么关于电商征税总存在不同的声音?

  施志群:目前对电商征税迟迟难以推进的难点在于有相当数量的电商行业从业者及其所在的电商平台反对完善对电商的税收征管。

  从销售端来看,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可分为企业(B)和个人(C)两大类。我国目前对于企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处罚机制相对完善,而对于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则相对缺失。这也使得电商行业对于完善电商征税制度的评价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企业电商希望完善电商征税,以抵消个人(个体)电商不纳税所带来的低价优势,而个人电商则试图保持这种低价优势,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这属于全球性的行业问题,以美国为例,作为个人电商从业者的平台, EABY反对电商征税,以保障个人电商的数量进而确保平台本身的繁荣,而亚马逊等企业电商则持完全相反的意见。

  事实上,在目前的电子商务运营中,我国的B 2C网购平台和实体零售商早已一样纳税了。

  对电商的税收监管措施要跟上

  《财会信报》:业内专家表示,一些平台上仍存在部分个人无照通过上网销售虚假商品,牟取暴利,在逃避税收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诚信的市场秩序。这是必须对所有电商征税的原因之一,对其征税可促进行业的积极发展。然而,有人认为对所有电商征税会伤害年轻人创业的积极性,对小微型电商需“放水养鱼”。您的看法呢?

  施志群:从淘宝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在淘宝初创期,在准入资格、监管措施方面都相对宽松,为的是让创业者有一个更好的平台和更积极的发展环境,但当这个市场越来越大,问题就会出现,无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伤害了市场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时候,就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则,促进良性竞争。事实上,电商的监管也更加收紧了,这在交易规则、准入资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都有所体现。

  同样地,从税收的角度讲,最初不对电商征税,这是一个放水养鱼的过程,但后续正常的税收监管措施还是必须要跟上,不能以所谓的妨害创业而放弃监管。恰当的监管措施也是保证市场良性运作的必要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创业者的积极性,就个人电商而言,也可以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对于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鼓励性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的程序,从根本上推动优质的创业团队的发展,而不是让电商之间进行无序竞争。

  税收征管制度应该统一

  《财会信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否需要对电子商务单独设计税制成为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您认为应该针对电子商务单独设计税制吗?

  施志群: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与传统交易行为有所区分,所以在具体征管流程和环节上确实需要因事制宜,有一些调整和变化。但单独设计税制的必要性并不明显。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形式上有所突破,但究其实质而言,并未完全突破现有税制的框架,而且现有税制正在进行不断变革,目前无纸化、网络化普及,相信目前的税制是能够适应电子商务这种交易类型的需求的。

  举例来说,许多一般报税程序已经开始互联网化,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上报税系统,直接实施申报程序。在发票管理方面,新型的电子发票将逐步推广,且其效力与现行的纸质发票一样,同样可以作为合法的交易凭证和保修凭证,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功能还未完全实现替代,如暂时不可用作报销凭证等,但展现了这样一个趋势。

  《财会信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电商征税应该针对不同种类电商业态采取不同征管办法,不仅仅是B2C和C2C那样简单的划分,个人和公司在规模上也应该做区分,税总的课题意见可以更细分化。然而,有人认为征税不应该区别对待,您的看法呢?

  施志群:对于电商行业本身来说,税收征管整体制度应当统一,不能歧视对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不应过于复杂,应简便易行。

  《财会信报》:国外在电商征税方面,大都对小微电商网开一面。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不用报税,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要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美国《市场公平法案》也对一些规模 较小的企业进行了豁免,把起征点设在了年销售额100万美元。

  施志群:对电商征税,的确应当充分考虑个人和小微企业等纳税主体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可以参照或修改现有的各类税收优惠,在程序简化和减免税政策上进行对上述纳税人进行必要的优待。这样也使得电商行业与其他行业有了税制上的统一。

  《财会信报》:关于未来征税体系的设立,电商业人士建议可以通过建立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的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心的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模式。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还应该从物流着手,强化实体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征收困难的办法。同时要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协助制度。您能否谈下您的设想和建议?

  施志群:从信息流和资金流来进行管控是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模式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电子交互信息可以完全展现,能够被监管当局通过一般化手段获取。从某种程度上说,比传统交易行为更容易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管控。而物流相关信息,也更为容易获取,所以电子商务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实际难度可能会小于传统模式。

  此外,电商行业的业务系统已经足够发达,只要对其功能进行一些整合,将税务监管功能与其对接,可以较为迅速的解决现有的电商税务监管问题。

  短评:

  近年来,专家学者对网络交易行为征税的建议,不绝于耳。倘若经营同样的商品,网店不用纳税,价格也会相应低些,而实体店由于税负高,加上房屋租赁等成本,相应地商品价格也会高些,这就存在不公平。可以说,目前对电商征税已经没有太大异议,对电商征税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业内不少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纳税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可以促使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改革政策的出台。

  然而,怎么对电商征税比较合理,如何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比如,可以参照或修改现有的各类税收优惠,可以参照国外针对电商征税的一些办法。征收方式合理,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亦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报记者 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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