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答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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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资产重组,增值税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4-09-03 09:48
--增值税
资产重组涉及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前铁路公司印制的票据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为铁路运输行业在2014年已经“营改增”了,请问该票据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聘用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90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税[2007]90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也可以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操作,享受增值税优惠。
取得2013年底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继续抵扣
问: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在2013年年底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会员积分兑换的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同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不可开具增增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报增值税可扣除代支付的费用
问:我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请问我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是否将向客户收取的代为支付给商标局的费用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港澳台运输服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后可退税
问:请问我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能办理退税吗?
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外贸企业增加业务变更退免税办法应视情况而定
问: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请问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的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外贸企业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餐饮服务业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问:我公司为餐饮服务公司,既有现场消费也有外卖业务,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若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公司外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销货退回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备案应视情况而定
问:我单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单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手工验旧
问:是否有规定今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手工验旧?
答:是的。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因此,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验旧程序将被取消,但该在时点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实行手工验旧。
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问: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自2014年6月1日起,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4]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税率为6%。
加油站预收卡开具普通发票
问: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是否应当开具发票?
答: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在香港提供仓储业务可享受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在香港租了仓库,在香港当地提供仓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后享受免税政策。财税[2013]106号附件4的第七条第3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的相应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