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以低成本解税企争议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环境总的来说不是很乐观,严格说来,中国是没有税法的。如果要说有税法的话,只有三部法律才称得上是税法,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才是税收法律,因为这三部税收法律才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其他的税收法律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独自颁布的税收政策,还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地方性税收政策。在中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的法制环境下,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税法没有规定或者税收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灰色地带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正是如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经常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或适当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引发纳税争议。这种争议既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又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予以及时解决,纳税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虽然纳税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是作为纳税争讼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方式,在实践中往往会劳命伤财,将给企业增加很大的交易成本。在目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和谐征税关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税务衙门的官僚作风还比较严重,企业一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关系,这将会给企业节省不少的纳税成本。特别是在出现税企争议时,尽量寻找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商解决渠道,低成本解决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平常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
规避涉税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风险
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解读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官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一直在致力于减少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以便于为企业创造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让企业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在发展壮大上,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事先裁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作出。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实行,但在很多涉税不确定事项中,地方税务管员在企业适用税收政策方面,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其实,有些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内找不到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现有税收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存在歧义时,企业应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管员的裁定,这就是事先裁定制度的原形。如果今后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规避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税务风险。可是,事先裁定往往带有税务机关管员们的主观判断性,如果企业能够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长效的勾通机制,完全可以使企业通晓当地的一些税收政策规定,并就某些涉税不确定事项,在适用税收政策时,尽快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裁定,有助于更准确地进行税务成本的预算,消除被处罚的风险。
(完)
文 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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