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难

  • 来源:中国书画
  • 关键字:曹星原,《同舟共济》
  • 发布时间:2014-09-29 13:21

  近日读曹星原女士的《同舟共济—〈清明上河图〉与北宋社会的冲突妥协》,这是她的一部“呕心沥血”之作,十二年,十易其稿,用功之勤,令人敬佩。但是,读完这本书,却发现其中错误很多,令人失望,于是草成此文,或许能给正在读此书的读者作一个参考。

  曹星原在《前言》一开头就说:“虽然《清明上河图》已经被公认为是表现12世纪初北宋末年徽宗时的清明盛世的作品,笔者根据十数年在宋代文献中翻检所得和对本作品的仔细阅读,将在本书中论证这件作品不是通常所认为的‘欢庆盛世’的作品,而是直述虽然面临困境,但是,由于同舟共济的精神和当时帝王秉持的‘上善若水’安民治世的思想,保证了社会的平和。”(第5页)我们可以把这段话理解为作者是在掌握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但我们发现曹氏所引文献很少有不出错的,并且往往导致文意不通。下面略举数例,并稍加辨正,如该书第69页:

  吴充……奉使契丹,宴射连破的,众惊异之。且伟其姿容,密使人取其衣为度,制服以赐。时预其元会,尽能记其朝仪节奏,图画归献。后钱勰出使,契丹主犹问:“毕少卿何官?今安在?”

  读者看到这段引文一定觉得莫名其妙—为什么吴充奉使契丹,善射,令众人惊异,又能绘画,而后来契丹主却向人打听毕少卿情况?原来这段引文出自《宋史》“毕仲衍传”,曹氏引文中的省略号原为“引为中书检正”,即吴充提拔毕仲衍为中书检正,奉使契丹。因此,奉使契丹的是毕仲衍少卿,而非吴充。此系曹氏随意省略引文,致使文意不通。又第80页:“《诗经》曰:‘陈国之男女皆失其业,而亟会于道路、歌舞于井市也。’”

  按,《诗经》中并没有这样的“诗句”。原来她引的是《毛诗李黄集解》,竟误把后人的解当作《诗经》正文,其草率如此。

  至于曹氏引用文献之错讹,仅以第七章第145页所引《林泉高致·画记》为例,其他不再一一列举。如“三盐铁副使、谏院吴正宪”,原文为“吴正宪为三司盐铁副使,召作厅壁风雪远景屏。又于谏院为正宪作六幅风雨水石屏”。谏院是一地方(机构),非职官;又“时以亲乞免,不许。又乞假省亲命,方如所”,应为“时以亲老乞归,既不许。又乞候亲,命方如所乞”,虽然《林泉高致》存在版本上的差异,但“方如所乞”的“乞”字各本都不缺,而曹氏断句亦不通;又“上某幸蒙恩令待诏”应为“上甚喜,蒙恩除待诏”;又“得偏阅天府所藏”应为“得遍阅天府所藏”;又“于内帑取实花金带赐给”,应为“于内帑取宝花金带赐先子”;又“非郭熙画不足以称于世”,应为“非郭熙画不足以称,于是……”曹氏所据当为四库全书本,洵非善本,引用时更须谨慎其中错误。其实关于《画记》,铃木敬曾撰《〈林泉高致集·画记〉与郭熙》,以四库本与北京图书馆藏本对校,可参看。

  此书引文错误很多,但只要读者能一一细细检对,也还无妨。但是有一些引文,却实在让人觉得莫名其妙,如第58页引《通志》中的一段文字:“善为学者,如持军治狱,若无部伍之法,何以得书之纪?若无核实之法,何以得书之情?”按曹氏这章所讨论的是图画的功能,则上引文字实不知与图画的功能有什么关系。又如第34页引毛奇龄《辨定祭礼通俗谱》中的一段文字,不仅胡乱标点,而且完全看不出曹氏引这段文字是何用意,引文甚长,不录。

  但有些文献与曹氏的考论有关,很重要,也同样错漏百出,如第一章第22页所引《庚子销夏记》及第192页的相应尾注(限于篇幅,此处皆不录),其实曹氏这里所引的《庚子销夏记》根本就不是鲍廷博所著,鲍氏的书怎么可能收入《四库全书》?只要对书画文献稍有一点了解的读者都知道,《庚子销夏记》的作者是孙承泽。曹氏所引正是出于孙承泽《庚子销夏记》第八卷。而曹氏所谓的“元人认为”,则完全是曹氏捏造,孙承泽书中也没有这样说法。

  又如第五章“市肆文化”,是此书的一个重要部分,第91页论述了关于宋代对酒的管控,曹氏说道“凡有敢‘造私曲酒者’,惩罚是‘弃世’”,按这里“造私曲酒者”一语不可解,据注释,出自《宋史·食货志》,而原文作“五代汉初,犯私曲者并弃世”,原来说的是五代汉初时的情况,而曹氏却直接用来描述北宋末政府对酒的“严酷”管理。又说:“造酒业在北宋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还包括北宋的《榷酤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这里引用的北宋的“《榷酤法》”—其实根本就没有这样一部法律文献,只是《宋史》“食货志”中有一句“宋榷酤之法……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曹氏便曲解出一部法律文献来。余辉在《张择端〈清明上和图〉新论》中未加考查,也引用了曹氏发现的这部“重要文献”—“据曹星原女士引用北宋《榷酤法》考证,北宋的官府直接控制酿酒业,未经政府许可,私家不得随意酿酒。”其实北宋对酿酒的控制并不像曹星原、余辉想象的那么“严酷”,据《宋史》“食货志”云:“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可见在州城内有政府专设酿酒机构,至于县、镇、乡、闾则允许百姓自己酿酒,“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就是说老百姓只要花钱买到酒曲就可以酿酒。

  又如曹氏考释“上河”二字,认为“《清明上河图》中的‘上河’二字应该是在表现清明时节百舟争流沿汴河上东京。其中的‘上河’应当作逆流而上来解释。”(但是在第75页,作者又说“‘上河’二字的概念应该是顺流而‘上河市’”)并引《旧唐书》:“至四月以后,始渡淮入汴,多属汴河干浅,又船运停留,至六七月始至河口,即逢黄河水涨,不得入河。又须停一两月,待河水小,始得上河。”又引《新唐书》:“六七月乃至河口,而河水方涨,须八九月水落始得上河入洛,而漕路多梗,船樯阻隘。”按这里提到的“河”都是专名,即黄河,“上河”即进入黄河。而据曹氏所述,早在“1079年的农历七月,正式关闭旧有的汴河通黄河的水口”,改引洛水入汴(第124页),这就意味着在1079年后沿着汴河逆流而上并不能进入黄河。因此曹氏所引新旧两《唐书》中的“上河”,似乎并不能解释《清明上河图》的“上河”二字。

  另外,曹氏在引用上面这段《旧唐书》中的文字时,略有窜改,“船运停留”在曹氏所引的中华书局点校本《旧唐书》中原作“般运停留”。“般运”是当时漕运的一个专门名词,曹氏改“般”为“船”,意思完全不同。

  曹氏不仅引用文献如此糊涂,其考证就更加疏略,让人莫名其妙。如第二章“清明辩”,曹氏引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七“清明节”:

  “清明节”寻常京师以冬至后一百五日为大寒食。前一日谓之“炊熟”,用面食造枣锢飞燕,柳条串之,插于门楣,谓之“子推燕”。寒食第三节,即清明日矣,凡新坟皆用此日拜扫。(第34页。按,这段引文中“用面食造枣锢飞燕”,衍一“食”字,又“锢”当为,邓之诚以为“节日二字,疑当互易”。)

  又引蔡绦《铁围山丛谈》“遇禁烟节至清明日,则赐新火”,于是得出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蔡绦称“禁烟”(禁用烟火之意)为节,而“清明”为日,可知在徽宗时,即12世纪初,清明尚未成为节日。但是到了南宋,即孟元老时,清明日已为清明节。(第34页)

  作者这段考证的意义暂且不论,仅就其考证而言,就很有问题。作者认为“清明”在“蔡京的第二个儿子,徽宗时人”蔡绦(当为蔡京季子)和生活于南宋的孟元老的笔记中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前者为“清明日”,后者为“清明节”,也就是说北宋的清明日到了南宋就改为清明节了。其实,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自序:“仆从先人,宦游南北,崇宁癸未到京师……仆数十年烂赏叠游,莫知厌足,一旦兵火,靖康丙午之明年,出京南来,避地江左,情绪牢落,渐入桑榆……绍兴丁卯岁除日幽兰居士孟元老序。”

  按这里提供的三个时间—崇宁癸未(1103)、靖康丙午(1126)、绍兴丁卯(1147),可知孟元老生于北宋,在京师生活了24年,靖康之变后,避居南方,追忆当时在京师的所见所闻,而成此书,故名《东京梦华录》。再看蔡绦,据《铁围山丛谈》“点校说明”介绍:“(蔡京)于靖康元年(1126年)七月,于南放途中死于潭州……蔡绦也被流放到白州(今广西博白),以后便死在那里。”“《丛谈》一书称徽宗为‘太上’,称高宗为‘今上’,并述及高宗南渡后约二十年的若干史实,足见此书系蔡绦流放白州时所作。白州境内有铁围山,在旧兴业县(在今广西郁林西)南,古城铁城,蔡绦尝游息于此。这就是本书书名的由来。”据此,则蔡绦的生活时代与孟元老几乎相同,而两人著书也都在南渡后,也没有时间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孟书都记东京故事,而蔡书则往往记南渡后事及博白所见所闻,在时间上反而比孟书更晚。因此,不能据此即证明“清明”在南北宋的差异。并且,在《东京梦华录》中也称“清明日”,如卷二“朱雀门外街巷”条:“唯每岁清明日,放万姓烧香游观一日。”可见“清明节”与“清明日”并无严格的分别。

  又如第七章引郭思《画记》:

  神宗即位后,庚戌年(1070)二月九日,富相判(富弼)河阳奉中旨津,遣上京首蒙三司使,吴公中复。召作省壁。(第145页)

  这段引文中括号中的附注为曹氏所加,“富弼”应加在“相”后。而引文标点则极其混乱,已严重妨碍读者阅读,先重新标点于后:

  神宗即位后,庚戌年二月九日,富相判河阳,奉中旨津遣上京,首蒙三司使吴公中复召作省壁……

  曹氏对这条引文专门出了一条尾注,对其中的时间有所辨正,以示严谨:

  原文作“庚申年”应为笔误。富弼的生卒年为1004—1083年,在1080年,即元丰三年,“以富弼为司徒”(见《宋史》,页303)。但是在1070年,神宗即位的第三年,也是庚戌年,“富弼罢判河阳”(见《宋史》,页267)。

  这段文字是不通的。但据此可知曹氏所见版本原文作“庚申年”,曹氏考证,认为不确,应为“庚戌年”,事实果真如此吗?按曹氏所引《宋史》页267原文:

  冬十月丙午,漳、泉诸州地震。丁未,富弼罢判河阳。

  但这个“冬十月”却不是神宗即位第三年的庚戌年,而是英宗治平四年(1067)。英宗于是年正月殁,神宗即位,按照惯例,仍用“治平”年号,第二年才改年号“熙宁”。因此距曹氏所谓的“庚戌年”尚有三年。那么富弼在庚戌年是否有判河阳的可能呢?通过对《宋史》“神宗本纪”和“富弼传”中有关富弼的仕宦经历的考察可知:《林泉高致·画记》中“神宗即位后,庚申年二月九日”的“庚申”只能是“戊申”之误,即神宗熙宁元年(1068)。富弼于前一年,即英宗治平四年(1067)冬十月罢判河阳,以后再无判河阳之命。

  其实,关于《林泉高致》中的这个“庚申”,早在1979年薄松年、陈少丰发表在《美术研究》三月号上的《读〈林泉高致·画记〉札记》中就已经指出系戊申之误。曹氏以几乎一章的篇幅考论郭熙及其绘画,但是在引用文献时却如此草率,并且充分暴露了她既无考辨能力又无视了前人的研究成果。

  前引曹氏《前言》中说“笔者根据十数年在宋代文献中翻检所得和对本作品的仔细阅读”,她十数年读文献的成绩如前所举数例,已可见一斑。至于她读画的态度,也可举几个例子,如《清明上河图》中,虹桥的左边有一家脚店,门前左右各悬一牌子,上面分别写着“天之”与“美禄”,限于篇幅,曹氏对此的解读不再援引,实际上,“天之美禄”纯是广告语,“酒者,天之美禄”,出自《汉书》。因此,这里的“美禄”应该与酒名无关。(读者可参看彭慧萍的《清明上河图的季节》,刊《清明上河图的故事》,故宫出版社,2012年)而曹氏由“美禄”而联想到“梁宅园子”(曹氏误作“梁家园子”)的“美禄”酒名。又由“天之美禄”而牵连到“天醇”(向太后家所酿酒名),并最终“与向太后有关联”。真是妙想联翩。曹氏为什么一定要牵连到“向太后”?因为在《清明上河图》的张著跋中提到了《向氏评论图画记》,而曹氏又认定《清明上河图》与向氏家族的命运有关,因此“无论如何”,“其与向太后有关联的可能性是无法排除的”—这是什么逻辑?

  又《清明上河图》卷尾画一“赵太丞家”诊所,曹氏说“门前的招牌醒目地大书‘专治酒伤’”,其实上面写的是“治酒所伤真方集香丸”,并非“专治酒伤”,而左边门柱上依稀可见写着“五劳七伤□□□”,“五劳”和“七伤”都是中医学名词,五劳指心劳、肝劳、脾劳、肺劳、肾劳,可见这家诊所并不专治酒伤,只是兼卖治酒伤的“集香丸”。曹氏所以要将它读成“专治酒伤”,这也是因为她认定“整个手卷强调了一个主题:政府的合理经济手段带来市场的繁荣,漕运适时给东京带来丰足,丰足带动了酒文化的繁盛,更使底层民众的生活也富足”。因此曹氏从画中看到的往往是她预设的东西,而非此画真实本身。虽然曹氏自己说“由于这件作品一直因过度的解读产生了无法解脱的误解,本书试图引用更为直接、约定俗成的图像构成和理解思维方式……来直接解读”,但恐怕曹氏的解读只会使“误解”更深。

  曹女士此书“从教学材料升华为研究论文,又升华为一本有独特立论的研究著作”,并且受到台湾大学艺术史研究所所长陈葆真教授的邀请,在台湾大学作专题演讲,并“推荐台湾著名美术出版社—石头出版社—接受出版本书”,因此,在它不断升华的过程中一定有众多的学者或学生读过或听过这本书。我无法想象他们是如何看待书中大量令人无法卒读的文献的?

  文/陆平泉 责任编辑/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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