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住有其屋,是许多老年人对晚年生活最基本的憧憬。但近年来,老人的房产权纠纷愈发频繁,人与子女因房产对簿公堂、老人去世留下房产引发子女矛盾等案件比比皆是。究竟是什么在撬动一个大家庭的温暖根基?老人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 1
母亲无处养老
今年六十多岁的孙老太,有个儿子叫小强。2004年,小强要结婚,买不起婚房,让母亲把鼓楼的老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孙老太心疼儿子,就同意了,自己跑到朋友家借住。为防万一,老太跟儿子签署协议并公证,内容为小强夫妇要赡养孙老太终老,而且对这栋房子孙老太有居住权,小强夫妇如要卖房,需得到孙老太同意。
2009年年底,小强夫妇竟瞒着老人把鼓楼的房子卖掉了,并在迈皋桥买了一套新房,并以小强老婆张某的名义领了房产证。孙老太知道后非常不高兴,与小两口发生了矛盾。最终,小两口与孙老太在2010年年初再次签署协议并公证,内容为迈皋桥的房屋给孙老太居住直至去世,如孙老太不在房屋内居住,则房屋租金的一半归孙老太所有。
不想,2010年3月,小强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做出了一个完全漠视孙老太权益的约定,即房屋归张某所有,租房收益也全部归张某。之后,张某把房屋做了隔断,其中一部分拿来出租。剩下的部分说是给孙老太住,但却又对孙老太的房屋断水断电,明摆着就是逼让孙老太走人。孙老太为此多次报警, 解决不了就用胶水封门,导致租客又报警。
经警察调解无效后,老人只好到法院去起诉,将前儿媳张某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得到了支持。虽然有法院判决撑腰,但老人还要面对张某,想要顺顺当当的入住并不那么容易。最终,在求助社区调解中心后,老人才真正顺利住了进去。
案例 2
姐姐来争遗产
先生去世了,在他留下的房子里,他的母亲王老太、妻子、儿子同住,房产就由这3个人继承。没过多久,王老太也去世了,王先生的两个姐姐要求分割遗产,包括王先生留下的房产。
王先生的妻子想不通:这房产是她丈夫挣来的,而且,丈夫去世后,她还请婆婆留在家里,尽到赡养义务,丈夫、婆婆都不在了,别人凭什么来占有财产?
分析依照继承法, 王先生的母亲、妻子、儿子都是第一继承人,王先生的身后财产应当由他们共同继承。王老太去世后,她的儿女们也就成了第一继承人,因此,王老太两个女儿的财产继承要求是合法的,合法继承并不是无理占有。不过,两个姐妹的财产要求,最好是跟王先生的妻子协商解决——不过分的合法要求比较容易被接受,而且,这样做也不至于伤了大家的感情。
房产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发生动摇时,对它的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惟一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还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此案一审时,何权已经承认是自己伪造签名得到房产证,而苏兰的弟弟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法律分析
律师徐苏分析认为,习惯上是儿子养老,即平时人们所说的“养儿防老”,因此,老人会把财产留给儿子,而在财产里面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开始儿女没有争议,可是在养老的过程中,如果儿子表现不好的话,争议就出来了。子女们围绕老人房产所产生的纠纷一开始矛盾并不明显,当父母中的一位老人去世后,这种潜在的纠纷便成为明显的利益冲突。而大多数房产纠纷与赡养问题交叉在一起,使纠纷更加复杂。房产权益纠纷的主要形式有:一是子女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侵害了老人的居住权;二是子女未经老人的同意,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三是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四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当其目的达到后便遗弃、虐待老年人。
此外,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子女敬老养老的价值取向问题等也是导致老人养老房产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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