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遊行冲突事件的正确方针

  • 来源:澳门月刊
  • 关键字:遊行 冲突事件 正确方针
  • 发布时间:2010-07-09 15:03
  自2007年爆发“五一”遊行以来,五月一日似乎成了澳门社会的心病所在。这个本为全世界劳动者普天同庆的节日,卻变成了有些人试图集中表达诉求,有些人刻意制造事端,有些人担心爆发冲突而忧心忡忡,有些人则忙於採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敏感时段。然而,不少好心人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2010年5 月1 日,在澳门闹市区新马路一带,有遊行队伍偏离预定的路线遭到警察佈防阻挡,双方正面接触而终於爆发冲突,造成包括警员、遊行人士、记者和路人在内的40余人受伤,成为2007 年以来冲突最激烈、后果最严重的遊行冲突事件。

  2010年五一遊行冲突事件集中反映了澳门社会的多种矛盾和问题,具有警示作用。但也必须认真对待,勿使积重难返而酿成更大的悲剧。笔者认为,以下三个环节是妥善处理遊行冲突事件的正确方针。

  防重於治,起点提前遊行冲突发生时的现场控制和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卻是事前的防范。消防工作中有一句名言,叫作“隐患重於明火”;卫生防疫中有“防重於治”的工作方针。这些道理同样适用於处理社会问题。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过程,澳门五一遊行冲突亦然。作为诸多矛盾难以调和而激化的表现,遊行冲突也有一个发生、酝酿和发展的过程。从本次遊行的口号来看,“反对官商勾结”、“黑工外劳泛滥”仍是主题,而“假招工”、“有地拍卖无地建房”等具体事件则起到了导火线的作用。由此观之,政府施政中的不足乃至失误、本地居民和外来劳动者的利益矛盾是遊行的主要诱因。然而,这些情況非从今日始,市民对於政府行政工作中缺点的不满由来已久,一些社团和议员对有关政策的质询时有发生。当问题和矛盾刚刚萌芽之时,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避免问题成堆、矛盾激化。

  因此,化解社会矛盾应当以防范为首要方针,要将工作的起点尽量提前。在微风起於青萍之末的时候,就预见到在特定的条件下微风有发展成台风、飓风的可能性,从而未雨绸缪,早作准备。立法会议员梁安琪近日提出书面质询,引用了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中心公佈的“澳门居民综合生活素质大型入户调查”中提供的数据。只有29.7%的被调查者对政府的整体表现表示“满意”,仅有19.3%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对於市民诉求“响应积极”,卻有53.8%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对公众的諮询“不足”。梁议员指出,日前新口岸居民反对轻轨路段走向的事件暴露出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諮询工作中存在着市民参与不足、意见分析採纳不够等缺点。议员吳在权还对兴建“轻轨展览馆”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敏锐地预见到新矛盾的苗头,在问题初发时期就尽力做好沟通、解释和疏导工作,避免轻轨事件成为下一个遊行冲突的导火索。

  以和为贵,换位思考

  由矛盾的普遍性所决定,不同事物之间的差異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方面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关键在於如何处理矛盾。具体言之,一个刚刚露头的小问题、小矛盾,未来发展趋势是“小事便大”还是“大事化小”,很大程度上取决於矛盾双方的态度与措施。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和广大市民都能树立“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澳门遊行冲突的问题便容易得到妥善解决。

  “和”是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历史经验表明,“和”无论是作为一种哲学思想还是一种政治路线,都能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澳门回归祖国十年的实践同样证明了这一点。然而,“和”的局面来之不易,理当格外珍惜。所以我们特别强调“和为贵”。假如在矛盾暴露之时,矛盾的双方都能扪心自问:是不是只有让矛盾激化才能解决问题?能不能通过各自的努力使矛盾得以转化,恢复或达到“和”的境界呢?勿以激化矛盾为目的,要以解决矛盾为己任。退一步而地阔天宽,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要体现“和为贵”的思想,关键在於“换位思考”。倘若貌似对立的矛盾双方(如政府执法部门和遊行示威者)都能够变换角色,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著想,矛盾就不会激化,冲突也就能够避免了。例如,遊行的组织者如果站在警察的立场上,为他们想一想,就不会随意(更不会刻意)偏离预定路线,更不会向警员投掷石块与水樽进而引起事态的变化。执法的警员们如果能站在大多数遊行示威者(而不仅仅是政府)的立场想一想,就不会动用水炮和胡椒喷雾,导致遊行人士、甚至无辜的记者和路人受伤了。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遊行者和警员都是情同手足的澳门市民,将心比心,除非是居心叵测者,否则是绝对不会唯恐天下不乱而蓄意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导致遊行冲突的。下一个五一节来临之前,愿大家都能本着“和为贵”的宗旨,早早地进行换位思考,致使遊行者与警员连手打造一次文明有序的五一遊行。

  健全法制,严厉执法

  规律的客观性决定着事物的发展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假如化解矛盾的工作仍然阻挡不了五一遊行的发生,那也不足为奇。要发生的就让它发生吧。然而,我们应当也可能加以适当的控制,尽量减少它的危险性,降低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问题关键在於健全法制,严格执法。首先是健全法制,我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公民享有集会、示威等方面的自由,然而,《宪法》和《基本法》並没有详细规定享受上述自由或基本权利时的具体条件。一般情況下,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来对公民享受此类自由的行为作出规范的。例如,澳门立法会通过的第2/93/M号法律,就是迄今仍在澳门适用的“集会权及示威权”的规范。根据这一法律,澳门的集会示威採取预告制,申请集会示威者事先需对集会目的、时间、地点等作出预告。当集会示威偏离目的时,警方有权“中断集会或示威之举行”。根据近年澳门的实际情況来仔细审视这一法律,我们发现其中有些内容不够全面,有些规定比较含糊。例如,法律中甚至没有出现“遊行”这一概念,对於申请集会示威的条件也显得特别宽容。建议立法会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及时对该法律进行修订,以便更好地适应形势,引导事态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其次是严格执法。不仅政府部门和警察当局要严格执法,规范遊行者的行为;遊行集会者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遊行集会的组织者不应当任意改变集会遊行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等基本要素,更不可蓄意变更而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帮助遊行集会者规范其合法行为的警方和政府部门,则应当严格执法,不可容忍甚至迁就集会遊行者的违法或非法行为恣意发生。

  对於混杂在集会遊行队伍中的图谋不轨或蓄意破坏的犯罪嫌疑人,则应毫不手软地予以制服或採取种种必要的合法手段抓捕归案。据报道,本次五一遊行队伍中有人事先用胶袋携带石块、鸡蛋,乘着混乱向警方投掷,蓄意挑起事端,扩大事态。如果证据确凿,理应予以逮捕並绳之以法,以儆效尤,以绝后患。然而我们卻没有看到此类大快人心的报道。在对待违法和非法行为时,切不可心慈手软。相信广大市民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拥护与支持警方维护法律公正和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正义行为。

  总之,我们期待着通过贯彻“防重於治,起点提前”,“以和为贵,换位思考”以及“健全法制,严格执法”的正确方针,迎来澳门五一遊行文明有序的美好前景。

  (作者为澳门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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