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理财:你不知道的事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理财,非法集资,放贷
  • 发布时间:2015-04-21 15:13

  如此之高的利润,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调查发现,这些公司普遍通过一种名为“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了法律中禁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监管。

  近年来,以“P2P理财”、“网络理财”为名但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兴起。

  据悉,这些民间理财公司以“网络理财”、“P2P理财”为名,在线下广布网点,吸收公众理财资金,发放高息贷款,赚取可观利差。一些龙头公司员工上万,网点遍布全国,每年放贷金额达数百亿元。

  民间理财产品势不可挡

  但是,尽管有其违法性,但是这些民间投资公司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蔓延,有种势不可挡的架势。在此类理财公司工作的欧阳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最近推出了“P2P理财产品”,要求5万元起投,并根据投资期限来决定收益率。例如,15天年化收益率6%、1个月年化收益率7%、3个月年化收益率8%、6个月年化收益率9%、9个月年化收益率10%、1年及以上年化收益率13%。但是,不同的是,与传统意义的P2P理财相比,这些产品均需在线下刷卡购买。

  欧阳先生讲,他们公司虽然刚成立不久,但是很受客户欢迎,曾在一个月之内就卖出了2000多万元的理财产品。全国各分公司加起来,每个月能吸收上亿元的理财资金,这些资金会以24%左右的年利率贷给资金需求方。

  他们从吸收理财资金到放贷均在线下进行,并有专门的客户经理为理财方和贷款方进行服务。虽然法律上不允许“保本保息”,但公司设置了“本金保障计划”,即使放贷没能收回,也可以确保客户能拿到公司承诺的收益。

  不仅是欧阳先生介绍的公司处于如此行情,许多公司都在紧锣密鼓地竞争着。另外一个理财公司最近也是接二连三地推出新产品,“月满盈”、“季度丰”、“双季丰”、“月息通”、“宜信宝”等多款“P2P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同样也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投资时间不同,年化收益也有所不同,其中“宜信宝”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最高为13%。

  这个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市面上各类理财公司非常多,13%的年化收益率在业内还不是很有优势,但他们公司是业内龙头,值得信任。据他说,仅“营业部”,他们就有400多名员工在销售理财产品,全国各分公司加起来,平均每天能吸收1亿元左右的理财资金。这些理财资金,会通过遍布全国各地的贷款团队,以20%到30%的年化利率贷给资金需求方,其利润可想而知啊!

  利用“债权转让”规避法律监管

  如此之高的利润,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调查发现,这些公司普遍通过一种名为“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了法律中禁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监管。

  一般来说,法律是不允许企业先吸储后放贷,也不允许企业向企业放贷,但并不禁止个人转让自己的债权。于是,这类公司就开始钻法律的“空子”,他们的公司法人代表先把自己的钱借给“贷款人”,签署债权债务合同,然后就享有了对“贷款人”的债权。随后再把法人代表个人名下的这些债权打包重组,变成理财产品转让给“理财人”。

  以某公司7月份的“债权转让协议”为例,其中列着18个“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让债权价值等信息,其中借款人职业情况仅被简单分类为法人、公信、个体经营三种,借款人借款用途简单描述为扩大经营、装修、个人消费、购车等简单几类。协议下方的“转让人声明”显示,这组债权的“受让人”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同时,为了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每个“理财人”的理财资金都对应着至少十几个“贷款人”,每个“贷款人”贷到的资金也对应着大量的“理财人”。由于“理财人”与“贷款人”是“多对多”的关系,期限和金额都是错配的,“理财人”投资的理财资金具体对应哪些“贷款人”,每个月都会变动,因此,在理财存续期内,公司每个月都会给“理财人”寄一份新的“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公司也会给“贷款人”寄一份通知,以尽通知义务。

  在其他公司也都有与上述公司类似的“债权转让协议”,他们采用的同样是“债权转让”模式。

  防范“非法集资”

  风险这样做,它们合法吗?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于纯线上的“P2P贷款”,这些以“网络理财”为名的线下理财公司金额更庞大、用户更广泛、透明度低、操作复杂,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为什么?

  因为,首先在债权的转让过程中,出借人对于自己的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基本不了解,具体投资的项目由理财公司后台系统进行匹配,也不由出借人自主选择。由于“债权转让协议”处于动态调整中,且披露信息极为有限,作为出借人的“理财人”,既难以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职业和借款用途,也难以核实这些债权的真实性。

  而且,当你想要得知贷款人的具体信息时,他们也会告知你,出于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公司只能向投资者提供贷款人的大体信息,而不可能把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告诉你。

  其次,从法律上来说,严格意义的“债权转让”模式是以自然人放贷为基础,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这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瑕疵。在这一模式中,需要一个“超级放贷人”先以个人的名义出借数以亿计的资金,再转让债权,这就需要该自然人的资金实力十分雄厚。但是,资金实力十分雄厚的人还会轻易地“冒如此之大不韪”吗?

  于是,就不排除一些公司只是以“债权转让”为名,实际上是他们是想先吸收存款再放贷,所谓“债权转让协议”只是规避法律监管的手段。个人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是合理且受法律保护,但是大规模的、多对多的“债权转让”中,理财公司相当于建立了“资金池”,承担了与银行类似的角色。因此,就不能排除有些人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另外,由于这个市场至今已发展至数以万计,且地域性较强,一旦出现理财公司控制人“携款跑路”的情况,后果将难以设想。

  因此,为了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应该对“线下网络理财”市场进行研判,对“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出台关于“大批量债权转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对规模较大的、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理财公司,通过统一要求在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进行严格监管。

  文_本刊记者 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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