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由“抓重点”转向“全覆盖”后,光有庞大数量的干部申报信息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夯实基础性社会治理制度,只有这样,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等制度的效力才能发挥得更大。
北京、贵州、海南等地近期陆续启动了科级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的新政策。对于这一举动,政界学界和公众舆论多给出了正面评价。可以说,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新常态下,尤其是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很有必要进一步收紧、加密制度的笼子,推动干部管理由“抓重点”转向“全覆盖”,为实现更有效的源头治理夯实基础。
干部信息完备,底数清晰,是管好干部、有效治党的必要条件。其中,经过近20年探索实践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一项基础性安排。近年来,这项制度不断完善成熟,越来越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不仅信息价值、管理价值和监督价值日益凸显,也有助于提升政党治理和政权治理现代化水平。与此同时,党内也好,公众也好,对干部监管进一步从严从细的呼声愈发高涨。各界都在呼吁,干部申报制度要“去虚存实”,真正长出“牙齿”,管用、用好。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干部申报制度也确实在加速织密、不断强化,体现出更为鲜明的中国特色。从覆盖人群来看,我国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申报,这样的广度要远大于其他国家的申报主体范围。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如果今后进一步扩展到科级干部,申报主体数量将更为庞大。从报告内容上看,我们不仅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自身情况,还要将涉及配偶子女等的“家事”、“家产”向组织汇报,报告内容之多也超过很多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不仅视申报信息为个人诚信品德的重要标尺,而且上升到对党和人民忠诚与否的“政治人格”高度,并有越发严格的核查机制加以约束和惩处。应当看到,这些年下来,我国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的严密度和制度刚性,已经空前提高了。这对加强干部源头治理,提高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在这种趋势和思路下,科级干部纳入申报制度,实现全覆盖,几乎就是迟早的事了。在我国的干部级别序列中,科级属于基层干部,严格来说还不是概念意义上的“领导干部”。但完全以级别序列来监督约束干部,显然与实际的权力体系运行情况存在很大偏差。在地方政府和很多关键领域中,有太多的科级干部大权在手,甚至拥有绝对权力,再加上工作往往直接面对企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一旦对他们的监督约束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甚或缺位空白,后果基本上就是公害性乃至灾难性的。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的两年时间里,乡科级在受处理干部中的比例超过95%。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小官不一定小权,反而还可能大贪。尤其那些“大权小官”,更容易成为日常性损害群众利益的“苍蝇式大贪”,一获提拔,还可能由“苍蝇”晋级为“老虎”,成为危害事业发展的巨贪。从权力运行规律出发,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制约和监督这些量更大、面更广的基层干部权力,已然成为从源头上管党治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当务之急。
干部源头治理的关键是权力治理。不论是思想源头、政治源头还是经济源头,总归要落到权力运行机制上。权力结构要合理,权力配置要科学,权力程序要严密,权力制约要有效。更重要的是,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不能长期封闭式治理,不能满足于体系内自查自纠。笔者认为,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延伸到所有科级干部,实现全覆盖,并进而向公开申报信息、敞开公众监督的方向努力。当然,这光有庞大数量的干部申报信息还不够,还需要有高水平的公民财产和金融信息登记制度、公民信用制度等基础性社会治理制度。这些基础夯得越实,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等制度的效力就能发挥得越大,全面从严治党的源头治理效能就会越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就能越稳。
文|毛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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